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9:00
在生活中处理一些专利侵权案子的时分,有可能会掺杂有不合理竞争的状况,那专利侵权与不合理竞争竞合时怎样处理?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解读】
甲、乙二公司均是白酒出产企业,出产的不同品牌白酒包装盒均获得外观规划专利,且甲公司的白酒品牌系闻名产品。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运用的包装盒与其公司的近似,所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复审以为,两个外观规划专利存在显着差异,一般顾客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分辩二者差异,遂作出保持乙公司专利的决议。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该判定收效后,甲公司又以乙公司的行为违背反不合理竞争法第5条“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闻名产品”的规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恳求判令乙公司中止侵权并补偿损失。法院终审以为,该案是不合理竞争诉讼,比对的办法应当选用阻隔比对法,从一般顾客视点进行判别,两个专利构成近似,判定乙公司当即中止运用其专利,并补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乙公司请求再审,法院裁决驳回。乙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请求进行法令监督。
【案情剖析】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专利行政机关将两个专利相互比对,得出不相近似的定论;该案收效判定将两个专利作阻隔比对,得出近似的定论。虽然两个外观规划专利均属合法获得,但并不必定意味着其间一个专利产品不构成不合理竞争,这是由于专利检查与反不合理竞争归于两个不同范畴,在判别专利是否近似上适用不同的判别办法和规范。因而,虽然行政判定保持了不构成近似的复审决议,但不影响法院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按照反不合理竞争法的规矩进行独立检查,作出构成近似的判别。
第二种定见以为,判别两个外观规划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法和反不合理竞争法并未对判别办法和规范作出明确规矩,并不存在原判所谓的比照比对法和阻隔比对法及其规范的差异。原判既认可之前作出的不构成近似的行政判定,又在随后的诉讼中确定构成近似和不合理竞争,不契合法制共同的准则和要求。
分析: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即乙公司运用其外观规划专利既不构成专利侵权,也不构成不合理竞争。
首要,专利法和反不合理竞争法均有鼓舞立异、保护正常商场经济秩序的立法意图和功用。后者的调整规模虽较前者更为广泛,但两者常常存在法条竞合现象,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同不合理竞争行为存在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实务中难以截然分隔,许多状况下也没有作精密差异的必要。专利法第23条规矩的颁发外观规划专利的本质要件中,与现有规划比较“具有显着差异”是中心要件。关于两个外观规划是否构成近似的判别办法和规范,两法并未作出明确规矩,更不存在比照比对法与阻隔比对法的不同规矩。但《专利检查攻略》作为专利行政检查所直接适用的专门规章,对判别办法和规范作出了明确规矩,即“在判别外观规划是否契合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矩时,应当根据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顾客的常识水平缓认知才能进行点评。”“对外观规划进行比较判别时应当从本章第4节所界说的一般顾客的视点进行判别。”可见,专利行政检查中的比对办法与该案终审判定所持的比对办法实际上是共同的。从法制共同视点讲,专利法、反不合理竞争法和《专利检查攻略》既是专利行政机关进行专利检查和专利复审的根据,又是法院审理案子适用法令的直接根据。对所以否构成近似的检查判别,不该人为制作行政检查(或行政诉讼)系统与民事诉讼系统两套不同的判别办法和规范。
其次,从民事诉讼举证规矩及裁判既判力视点讲,该案收效判定与另案行政判定存在显着冲突。
【法令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9条规矩,除当事人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外,“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裁判所承认现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判定的既判力是指收效判定对当事人和法院在本质上的拘束力。对法院而言,一个收效判定作出后,尔后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判定内容相冲突。就两个专利是否构成近似这一问题,法院从前作出的收效行政判定承认不构成近似,这对当事人和后诉法院均应具有拘束力。
最终,在专利法与反不合理竞争法、专利行政检查(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令适用中推广两套判别办法和规范,将会人为制作纠纷,不利于鼓舞立异和保护正常的商场经济秩序。正如该案所提醒,一项合法获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承认有用的专利,却在后续不同的检查系统中得出截然相反的确定定论,致使不能在商场经济中正常运用并承当侵权职责,这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对本身行为性质的预判力规模,有损商场主体对法令和国家公权的合理信任,使法令的指引和预期点评功用发作异化。运用合法获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承认有用的专利归于合理运用,不在反不合理竞争法第5条所制止的“私行运用”或许“运用”之列,两法对此并不存在冲突性规矩。
【案情解读】
甲、乙二公司均是白酒出产企业,出产的不同品牌白酒包装盒均获得外观规划专利,且甲公司的白酒品牌系闻名产品。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运用的包装盒与其公司的近似,所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复审以为,两个外观规划专利存在显着差异,一般顾客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分辩二者差异,遂作出保持乙公司专利的决议。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该判定收效后,甲公司又以乙公司的行为违背反不合理竞争法第5条“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闻名产品”的规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恳求判令乙公司中止侵权并补偿损失。法院终审以为,该案是不合理竞争诉讼,比对的办法应当选用阻隔比对法,从一般顾客视点进行判别,两个专利构成近似,判定乙公司当即中止运用其专利,并补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乙公司请求再审,法院裁决驳回。乙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请求进行法令监督。
【案情剖析】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专利行政机关将两个专利相互比对,得出不相近似的定论;该案收效判定将两个专利作阻隔比对,得出近似的定论。虽然两个外观规划专利均属合法获得,但并不必定意味着其间一个专利产品不构成不合理竞争,这是由于专利检查与反不合理竞争归于两个不同范畴,在判别专利是否近似上适用不同的判别办法和规范。因而,虽然行政判定保持了不构成近似的复审决议,但不影响法院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按照反不合理竞争法的规矩进行独立检查,作出构成近似的判别。
第二种定见以为,判别两个外观规划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法和反不合理竞争法并未对判别办法和规范作出明确规矩,并不存在原判所谓的比照比对法和阻隔比对法及其规范的差异。原判既认可之前作出的不构成近似的行政判定,又在随后的诉讼中确定构成近似和不合理竞争,不契合法制共同的准则和要求。
分析: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即乙公司运用其外观规划专利既不构成专利侵权,也不构成不合理竞争。
首要,专利法和反不合理竞争法均有鼓舞立异、保护正常商场经济秩序的立法意图和功用。后者的调整规模虽较前者更为广泛,但两者常常存在法条竞合现象,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同不合理竞争行为存在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实务中难以截然分隔,许多状况下也没有作精密差异的必要。专利法第23条规矩的颁发外观规划专利的本质要件中,与现有规划比较“具有显着差异”是中心要件。关于两个外观规划是否构成近似的判别办法和规范,两法并未作出明确规矩,更不存在比照比对法与阻隔比对法的不同规矩。但《专利检查攻略》作为专利行政检查所直接适用的专门规章,对判别办法和规范作出了明确规矩,即“在判别外观规划是否契合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矩时,应当根据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顾客的常识水平缓认知才能进行点评。”“对外观规划进行比较判别时应当从本章第4节所界说的一般顾客的视点进行判别。”可见,专利行政检查中的比对办法与该案终审判定所持的比对办法实际上是共同的。从法制共同视点讲,专利法、反不合理竞争法和《专利检查攻略》既是专利行政机关进行专利检查和专利复审的根据,又是法院审理案子适用法令的直接根据。对所以否构成近似的检查判别,不该人为制作行政检查(或行政诉讼)系统与民事诉讼系统两套不同的判别办法和规范。
其次,从民事诉讼举证规矩及裁判既判力视点讲,该案收效判定与另案行政判定存在显着冲突。
【法令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9条规矩,除当事人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外,“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裁判所承认现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判定的既判力是指收效判定对当事人和法院在本质上的拘束力。对法院而言,一个收效判定作出后,尔后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判定内容相冲突。就两个专利是否构成近似这一问题,法院从前作出的收效行政判定承认不构成近似,这对当事人和后诉法院均应具有拘束力。
最终,在专利法与反不合理竞争法、专利行政检查(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令适用中推广两套判别办法和规范,将会人为制作纠纷,不利于鼓舞立异和保护正常的商场经济秩序。正如该案所提醒,一项合法获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承认有用的专利,却在后续不同的检查系统中得出截然相反的确定定论,致使不能在商场经济中正常运用并承当侵权职责,这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对本身行为性质的预判力规模,有损商场主体对法令和国家公权的合理信任,使法令的指引和预期点评功用发作异化。运用合法获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承认有用的专利归于合理运用,不在反不合理竞争法第5条所制止的“私行运用”或许“运用”之列,两法对此并不存在冲突性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