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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有转移档案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23:07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同劳作争方案,判定某公司将赵某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联系转交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    2003年7月23日,赵某到某公司作业。2006年3月初,赵某脱离该公司,4月,赵某口头提出辞去职务,但某公司未赞同。8月3日,赵某以特快专递的方法给某公司邮递了辞去职务报告,某公司于8月4日签收了该邮件。
    尔后,两边因赵某档案及社会保险联系的转出问题产生矛盾。赵某于2006年9月5日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予以裁定。当日,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赵某恳求不属其受理规模,告诉赵某不予受理。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转出其档案及社会保险联系。
    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赵某之间劳作合同联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或停止,其无权要求法院处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联系的转出,且依据有关规定,赵某应恳求裁定机关先进行裁定。故不赞同赵诉讼恳求。
    法院以为,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应遭到法令保护。2006年8月3日,赵某以邮递的方法将辞去职务报告寄给某公司后,应确定赵某、某公司两边劳作联系至此免除。而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两边劳作联系免除后,按规定为赵某处理人事档案的转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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