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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代理公司业务职务之便侵吞财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1:20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则,对他有丢失的、忘记的等物品进行非法占有的,是有或许构成侵占罪的,侵占罪是归于奉告才受理的违法,那么使用署理公司事务职务之便并吞资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使用署理公司事务职务之便并吞资产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使用署理公司事务职务之便并吞资产
2015年8-9月,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与“**公司”口头约好,为该公司出售无氧铜丝,对外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约,货款由客户打入指定账户,对内被告人陈某某不受公司人事管理的束缚,不参加考勤等事项,仅依照其出售数量获取每吨50元的酬劳。2013年3月至4月,陈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多家公司达到供货协议,上述公司依照协议将货款打入陈某某指定账户。到款后,陈某某将其间81万余元占为己有,用于购买彩票。后陈某某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和辩护人以为陈某某签约行为系职务行为,购买彩票不归于非法占有,应确定为挪用资金罪一罪。法院经审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梁某以相同理由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陈某某使用了职务之便,也存在一些诈骗客户和公司的行为,但界定陈某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其非法占有金钱的归属性质和其是否使用职务之便。假如陈某某占有的金钱归于其所在单位,则其行为应确定为职务侵占罪,假如陈某某占有的金钱归于客户支交给陈某某个人,则其行为应确定为合同诈骗罪。陈某某行为归于署理“**公司”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也是有用的,客户打入的金钱应当确定为“**公司”一切。陈某某选用诈骗方法要求客户打入自己指定的账户而非“**公司”账户、未上交货款给“**公司”并非占有资产的决议方法,其具有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才是决议方法。因而,判定是正确的。实际上,司法实务首要持此意见。比方《刑事审判参阅》刊载的虞*强职务侵占案,与本案极端类似。金维公司与陈敏公司展开协作,由金维公司供给资金、陈敏公司供给场所和设备。后陈敏公司亏本,虞*强作为金维公司的副总经理,以金维公司名义与巨化锦纶厂发作事务联系,巨化锦纶厂按常规将38吨己内酰胺出售给代表金维公司的虞*强。虞*强在收到本应交给公司的货品后,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私行将货品予以出售,获得货款及出售款759750元后,除用于付出庞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货款及运费,个人将其他444310元予以并吞。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确定虞*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二罪,虞*强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占罪一罪。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使用署理公司事务职务之便并吞资产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使用署理公司事务职务之便并吞资产,构成的是侵占罪。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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