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5:59
「内容提要」作为代替性胶葛处理(ADR )机制组成部分的裁决遭到日益广泛的重视。作者注意到裁决对处理两岸商事争议重要且特别的效果,以各国裁决立法实践及世界商事裁决通行做法为参照,从裁决协议、裁决员与裁决庭、裁决程序、裁决判决的履行、两岸裁决协作等方面对两岸商事裁决法令准则的最新开展进行比较研讨,对两岸商事裁决准则存在的缺点进行深化分析,并提出研讨性的改善主张,以期促进两岸裁决准则的彼此沟通及两岸裁决协作。「关 键 词」两岸,商事裁决,法令准则「正 文」跟着两岸经贸往来的扩展,妥善处理两岸商事争议问题引起了广泛重视。裁决和诉讼都是处理商事争议的有用方法,因为裁决具有诉讼不行比较的长处,当事人往往乐意经过裁决途径处理争议,而不肯诉诸诉讼。继祖国大陆公布《裁决法》,全面变革原有行政裁决准则后,1998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也公布了《裁决法》, 对原《商务裁决法令》作了大幅批改。针对两岸裁决准则的最新开展做一比较研讨,关于完善两岸裁决准则,维护当事人权益,从而促进两岸经贸沟通具有活跃的含义。一 海峡两岸裁决法令准则开展概述50年代起,大陆开端拟定有关裁决的行政规章[1],并依据是否有涉外要素把裁决区别为涉外裁决与国内裁决。涉外裁决方面,以1956年中国世界交易促进会对外交易裁决委员会(现中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决委员会)及1959年中国海事裁决委员会的组成为标志,大陆逐步依照世界通行做法树立、完善涉外裁决准则。国内裁决方面,到1992年,约有14个法令、82个行政法规和190 个地方法规均触及裁决[2].与涉外裁决不同,裁决法实施前的国内裁决依然无须裁决协议,国内裁决组织能够依据地域统辖和级别统辖准则行使裁决统辖权,当事人对裁决内容不服的,可从头向人民法院申述[3].因而,这种裁决实则是行政裁决。1994年8月31日, 裁决法的公布标明大陆在树立契合世界标准的裁决准则方面迈出了实质性过程。该法有两个杰出特色:(1 )保持涉外裁决与国内裁决的二元立法编制;(2 )仅调整争议事项中商事争议部分。尔后,大陆还公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台湾商事裁决准则肇始于60年代。1961年1月, 台湾公布了《商务裁决法令》(下称《法令》)。70年代末起,跟着外向型经济的开展,触及“外国”裁决判决请求在台履行的案子逐步添加,但1961年的《法令》却缺少此类标准。为此当局在1982年6月对《法令》作了批改, 增订供认与履行“外国”裁决判决等条文。1986年12月,为进步裁决功率,当局对《法令》进行第2次批改,增订当事人得以书面约好裁决判别可迳行强制履行,无须法院为履行裁决。跟着各国裁决准则的彼此学习,特别《联合国世界商事裁决演示法》(下称《演示法》)大大推动了各国裁决准则的趋同化进程,《法令》现已落后于年代潮流。此外,有关方面还以为,裁决对处理两岸经贸争议的效果将不断加强,在大陆现已公布裁决法情况下,台湾应赶快完结《法令》的第三次批改,以利两岸经贸沟通[4].基于此,台湾商务裁决协会1993年后开端起草裁决法草案。1998年6月24日,台湾公布了裁决法,并从同年12月24日起实施。与大陆裁决法不同,该法不采“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二元立法编制,并且把可裁决事项从商事争议扩展到民诉法规则的一切“得为宽和”事项。台湾裁决法不只广泛学习英、美、德、日等国裁决准则,并且重视吸收《演示法》的先进立法经历,其立法思维和详细标准根本契合裁决准则的最新开展趋势,特别确立了功率优先的根本价值取向,既重视扩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模与程度,又赋予裁决庭较大的权利,把裁决机制中权利与权利的平衡面向新的高度,保证并促进了裁决程序的快捷进行。整体看,1998年台湾裁决法是一项比较成功的立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