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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认定 定义 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7:34
逃税罪是指交税人采用诈骗、隐秘方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交税人采用诈骗、隐秘方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简介 
偷税罪的严重修正的布景及解读 为什么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正 学习国外经历,对偷税罪进行再知道 偷税罪修正内容的新旧比照 偷税罪修正往后的溯及力 量刑规范
【刑法条文】(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扣缴责任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偷税罪的严重修正的布景及解读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严重修正。跟着它的正式修订,偷税一词成为前史。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正?新旧内容有哪些不同?方针实行的溯及力问题有哪些?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严重修正,修正后的内容为:“交税人采用诈骗、隐秘方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扣缴责任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此次修正关于冲击逃税违法,保护税收征管次序,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交税责任人依法活跃实行交税责任,将发作重要深远的影响。现在就修正案(七)相关条文的立法布景、条文的首要内容作进一步介绍。
为什么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正
1997年刑法在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对偷税罪品德构成要件和处分作了规则:“交税人采用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等方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偷税行为表述过于杂乱,法令实践中引起了解不合。在实践实行中,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有上述一切条件,仍是只需具有其间一个条件,特别是“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仍是构成偷税罪的一个必备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了解纷歧,不合很大。别的,条文所罗列的偷税方法是否现已彻底,交税人假如选用条文未罗列的方法偷税是否构成违法也常被提出来。
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偷税罪数额规范太低。跟着经济的开展,交税人的收入日益增长,假如严厉依照刑法规则的偷税罪的规范实行,冲击面越来越大。针对上述状况,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将偷税罪的起刑数额进步至五万元,明确规则“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交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据了解,一些省、市公、检、法机关联合下文,规则在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的,能够不科罪。
两个量刑层次之间呈现了两个空档。依据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则,实践中对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越十万元的,或许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应怎么处理,应否科罪,假如科罪怎么处分?常常引起争辩。
公安和税务稽察部分查办偷税案子的作业穿插,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形成晦气影响。偷税罪修正之前,关于企业涉嫌偷税的案子,税务稽察部分和公安经侦部分都有权到企业去查。我国老百姓传统的观点是,假如差人到哪家企业去查询违法,这个企业恐怕是真有问题了。公安机关在所告发偷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违法还不清楚的状况下,就介入对企业或个体运营者侦办,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或个体运营者的诺言、出产运营活动发作负面影响。
现在偷税罪规则的负效果大。依照现在的偷税罪规则,一个企业如偷税到达必定数额、份额,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活跃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承受罚款,都会科罪。这或许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求从头安顿,企业老总由于偷税被判刑。很显然,这种处理方法不管对国家、社会、企业和自己都无优点,也晦气于构建和谐社会。
学习国外经历,对偷税罪进行再知道
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刑法里称为“逃税”,英文是Tax Evasion,是指公民躲避实行交税责任的行为。咱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首要是传统上以为,不管公司仍是个人,假如躲避给国家少交税,就好像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相同可恨。但实践上并非如此。假如说一个人逃税给国家少缴了1000元的税,就说他到国库里偷了1000元,显然是不当的。逃税与偷毫不相干。交税是交税人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实行公民的交税责任。这其实触及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不能简略地说成是偷窃行为。相关于其他违法违法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违法概念与国外大多数国家有很大不同:相同是刑法制止的行为,我国对经济违法、产业违法要求到达必定数额才构成违法,不然仅仅违法行为;而外国则无详细数额的要求,只需施行了刑法制止的行为,不管数额多少,理论上都构成违法。即便如此,关于逃税行为,大多数国家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科罪,而是对逃税行为大多采用了一种差异于其他一般违法的特别处理方法: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多,真实科罪的很少。美国每年因逃税形成的税收损践约3000多亿美元,对触及逃税行为进行民事处分(罚款)的案子2007年有近2500万件,真实判刑的只需1112人。
中外的税收实践现已证明,单凭科罪处分的威慑力并不能有用处理逃税问题,而加强税收监管并树立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载档案,对促进公民自觉实行交税责任能起到更为有用的效果。在一个重视诚信记载的社会环境里,不仔细实行交税责任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其欠安的诚信记载,与诚信记载好的企业、个人比较,将不可避免地会在取得银行贷款、参与招投标、签定实行合同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处于反差明显的下风位置,有时乃至会将企业逼到处处受阻的绝地。这种无形的威慑力在促进企业、个人依法实行交税责任上,远比科罪处分效果大得多。
偷税罪修正内容的新旧比照
吸收学习国外的有利经历和做法,考虑到冲击逃税违法的首要意图是为了保护税收征管次序,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一起有利于促进交税责任人依法活跃实行交税责任,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正:
1.修正了该罪的罪行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运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躲避缴交税款”。
2.对逃税的方法不再作详细罗列,而选用归纳性的表述。“交税人采用诈骗、隐秘方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以习惯实践中躲避缴交税款或许呈现的各种杂乱状况。修正案把逃税行为首要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交税人采用诈骗、隐秘方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了解,与刑法条文修正前的偷税详细方法无大的差异,常见的如:建立虚伪的账簿、记账凭据;对账簿、记账凭据进行涂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同意而私行将正在运用中或没有过期的账簿、记账凭据毁掉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交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交税人躲避交税责任的一种常用方法,状况要比前一类杂乱一些。首要表现为现已收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挂号,或许现已处理交税挂号的法人实体有运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3.修正案对躲避缴交税款数额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违法的详细数额规范,以及逃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数额巨大的详细数额规范没再作规则。这首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状况十分杂乱,相同的逃税数额在不一起期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也不同,法令对数额不作详细规则,交由司法机关依据实践状况作司法解说并当令调整更为适宜。
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则了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依据修正案的规则,对躲避缴交税款到达规则的数额、份额规范,现已构成违法的初犯,满意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查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二是交纳滞纳金。三是已遭到税务机关行政处分。这儿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意义作一些特别的解说。修正案规则,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才不追查刑事责任。在草案审议修正的过程中,法令委员会关于逃税的当事人是否能够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分”(罚款决议)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共同以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对本已构成违法、本应追查刑事责任的逃税人作出宽大处理的特别规则,不存在逃税当事人先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后,再来与税务机关就所谓行政罚款是否必要、罚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诉讼官司的问题。因而,最终的法令条文改成“已受行政处分的”,这不单是指逃税人现已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分(首要是行政罚款)决议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逃税人自己是否现已活跃交纳了罚款,这是判别逃税人对自己现已构成违法的行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别规范。假如现已构成逃税罪的交税人拒不活跃合作税务机关,满意本条第四款规则的不追查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税务机关就应当将此案子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对到达逃税罪的数额、份额规范不革除刑事责任的景象也作了规则。第四款中“五年内曾因躲避缴交税款遭到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的在外”,表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维。可是应当指出的是,这儿所说的“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并不是指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分的,到第三次逃税该遭到行政处分时,就应当科罪,无须再到达构成逃税罪数额、份额规范的要求。这种了解是不正确的。本条第四款不追查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是针对到达第一款规则的逃税数额、份额规范的逃税人而言的。因而,因躲避缴交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契合第一款规则的数额、份额规范,才干追查刑事责任。
在草案起草、修正和审议过程中,有的定见提出:草案规则躲避缴交税款科罪量刑的规范,即要到达必定数额,又要到达必定的份额,没有必要规则两个条件都要到达,主张规则只需到达必定数额或许必定份额的,就能够构成违法。法令委员会经研讨,并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分的定见,考虑到交税人不实行交税责任的状况比较杂乱,不同的交税企业,其规划、应交税数额等状况不同很大,仍是以逃税数额和逃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份额作为科罪规范比较恰当。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是这样做的,因而主张不修正为宜,常委会采用了这个定见。
偷税罪修正往后的溯及力
修正案(七)尽管将偷税罪修正为逃税罪,但统辖的详细行为和案子规模与原偷税罪根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则。依据刑法总则第十二条的规则,对修正案(七)拟定曾经发作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准则。也便是说,假如1997年刑法以为是违法,修正案(七)也以为是违法,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的规则应当追诉的,依照1997年刑法追查刑事责任;假如修正案(七)不以为是违法或许规则的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案(七)的规则。详细来说,便是对修正案(七)公布前的偷税违法行为还应当追查,可是在决议是否追查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求留意:一是应当看行为人是否契合修正案(七)规则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关于契合条件的,可不追查刑事责任;关于不契合条件的,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二是看行为人躲避缴交税款的数额是否到达“数额较大”的数额规范和规则的份额,“数额较大”的详细规范要依据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确认。
修正案对偷税罪的修正对往后税务稽察机关和公安经侦部分在处理触及逃税案子的分工合作方法上的改动。修正案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对逃税罪规则了一个不追查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将是否补交税款和交纳滞纳金,承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分作为能否追查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这个规则将不可避免地会对税务稽察机关与公安经侦部分往后在处理逃税案子上的分工合作方法带来改动。很显然,往后关于逃税案子,公安经侦部分自动介入查办的方法已不适宜。这是由于,依据修正案的特别规则,对逃税行为是否够追查刑事责任首要看逃税人是否满意法令规则的三个先决条件才干确认,而这三个条件首要看逃税人能否活跃与税务机关合作,补交税款和交纳滞纳金,承受税务机关行政处分。因而,对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逃税案子,公安经侦部分等候税务机关移交就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挑选了。当然,除逃税案子以外的其他涉税违法案子,公安经侦部分仍是应当自动介入查办的。
量刑规范
交税人采用诈骗、隐秘方法进行虚伪 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 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责任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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