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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9:56
工程款胶葛假如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能够申述,那工程款胶葛署理词怎样写?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工程款胶葛署理词怎样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署理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广州市某某运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托付,指使本律师作为其与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工程款胶葛一案[(2006)某法民一初子第某号]的署理人,贵院已别离于2006年12月19日和2007年5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本律师特根据庭审查明的现实及相关法令,宣布如下书面署理定见:
一、原、被告之间签定的"田径场所施工合同"合法有用,应受我国法令保护。
2004年6月12日,被告与原告约好由原告承揽被告总包的某中学及某某中学田径场所施工工程,并签定“田径场所施工合同”,被告是建造方中学的总承揽方,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清晰含有“塑胶场所铺设及修理”,可见,原告是有资质进行本案诉争工程施工的合法主体;该合同也是两边当事人在相等洽谈根底上签定的,意思标明真实,内容合法,分包行为不违背国家修建法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第三款的强制性法令规则,应承以为合法有用的合同。
即便承以为合同无效,但因为该合同已得到全面、实践的实行,即原告现已实行了悉数施工职责,依法,该合同即便无效也并不影响原告方的工程款恳求权力。且因为被告在本案诉争工程的投标时就约请原告参加(请见被告在催款律师函“回函”第二页倒数1、2行的自述),可见,被告是十分清楚原告有无资质的,假如承认原告无资质的话,被告存在显着差错,应负相应职责。现在被告提出所谓的合同无效,纯属制作回绝付款的托言,请贵院明察。
二、某中学田径场所工程现已顺畅竣工且经查验合格为优秀工程并已交付运用,原告依照合同所约好的内容实行了悉数职责,被告应依法将悉数工程款向原告付清。
原告于2004年8月24日出场施工球场塑胶跑道工程,并已于同年9月16日竣工并已查验(这一点被告在针对原告宣布的催款律师函回函和“争辩暨反诉状”中都予以了供认)。原告作为实践施工方代表被告会同校方、监理方一起在现场取样,依照招投标文件规则将竣工样品送往“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查验,查验定论是“该样品按企业技能条件查验合格”(详细请见“中心(体)字(2004)第50051032号”查验陈述)。在此根底上,2004年11月26日,被告作为施工方,会同侨中校方即建造方、工程设计方、工程监理方等各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查验,均承认该工程现已合格并到达优秀工程。可见,该工程现已彻底合格查验。随后,校方业已将球场投入运用至今。
被告在工程竣工查验及交付运用时均未提出任何贰言,却在该工程交付运用两年多后的原告要求付清工程欠款时才提出该所谓的质量问题,明显是被告为到达拒付工程款的意图而制作的托言。何况,即便该工程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也依法归于工程竣工后运用中的质量保修问题,不能构成被告拒付工程款的法定事由,而原告现实上也从未没有收到被告要求修理的告诉。
该工程在施工进程中应建造单位要求添加了实践施工面积,即塑胶跑道由合同约好的2722.35㎡添加为2820.07㎡,人工草由1518.47㎡添加为1536.38㎡,地垫由376.14㎡减为298㎡,塑胶面层由511.80㎡添加为1109.21㎡。结合贵院根据原告请求调取的“额定工程签证记载”,彻底可承认我方建议的真实性。因此,依照合同约好的单价核算,侨中工程总造价应由原本的763803.13元添加至835707.02元,请贵院依法予以供认。
依照合同,该工程的70%的工程款584995元(=835707×70%)应在竣工时(即2004年9月16日前)付清,余额工程款即250712元查验合格后在一年内(即2005年11月26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只付出了其间的28万元,明显构成逾期付出,应依法向原告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方法为304995元(584995-280000)从2004年9月17日起核算违约金,250712元应从2005年11月27日起核算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要求直计至付清停止。
三、原告现已将某某中学田径场所PU球场面层工程顺畅合格竣工,仅因为被告原铺设的沥青混凝土根底不合格的原因,形成原告施工工程呈现问题,并导致该工程无法进行按期查验,职责彻底在被告,并不在原告,有关职责应悉数由被告担任。原告完结了悉数施工,有权取得悉数工程款。
1、学田径场所PU球场面层工程作业始末:
原告在接到施工令后于2004年6月21日出场施工,并已于同年7月25日悉数竣工(这一点被告在针对原告宣布了催款律师函回函和“争辩暨反诉状”中也均予以了供认)。
2004年8月14日,贺校长、蒋校长、严主任,监理方彭工、于工,承建方即被告的郑工、小郑,施工方即原告对施工场所进行查验(这一点可拜见原告的“单位施工日志”),但随即发现施工后的塑胶面层呈现黑斑等现象(终究才查实是该场所的原沥青根底质量严峻不合格导致的)。
校方及监理方在开端发现塑胶面层黑斑问题时,以为是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呈现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进行返工,但原告当即指出是原沥青根底层含油量过高,导致色斑、气泡现象,主要是在根底施工时所选用的沥青不是改性沥青,原因不在原告方,要返工有必要付出相应的工程款,并当即向校方提交了108271.7元价格表(见原告同日即2004年8月14日提交的“场所修理资料价格表”根据),校方当即标明赞同先补资料款3.8万元,原告所以进行了第一次返工,但因为没有处理沥青根底问题,返工明显是治标不治本,塑胶面层虽经修补依然呈现问题;所以,校方及监理方要求原告进行第2次返工,原告于2004年10月20日提交了118876.7元修理价格表,随之进行了第2次返工,但可想而知,相同问题依然呈现。因为之后就要进行校运会,校方强令原告有必要进行第三次返工,但因为返工费用并不在合同约好的造价范围内,原告要求除非付出15万元,不然不赞同再返工。在校方压力下,被告才于2004年11月6日另行付出了15万元(其间现金5万元,转帐10万元,被告供给的收费单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原告才于第二天又提交了110616.95元修理价格表,并进行了第三次返工。
但因为该场悉数质量问题的原沥青根底没有根除,无论怎样返工都无法阻挠面层黑斑的发作。被告依然坚持以为不是原沥青根底存在质量问题,反而以为是原告的施工存在问题,在原告三次返工无效后,以为原告已无法处理该质量问题。因此,从此抛开原告,在没有知会原告、也没有与原告洽谈并征得原告赞同的情况下,先是在2005年6月30日与“某某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签定整改施工合同,但该公司在开端施工后,发现“球场质量问题的原因与其原本剖析的不一致”(请拜见被告供给的根据11),所以自行离场。请贵院留意,该公司的离场其实正是大有玄机的,该公司原以为只是简略的面层铺设,当出场施工时发现原面层呈现问题是因沥青根底质量问题导致,而在未根除原沥青根底的情况下持续施工将依然无法防止导致呈现面层问题,该公司为防止日后的无限纠葛,才明智地挑选了甘愿抛弃。
在该公司听天由命后,校方和监理方知道到了作业的严峻性,2005年7月6日,校方、监理方招集被告举行会议(详见“例会纪要”,该会议没有知会原告),校方和监理方要求悉数进行返工,不赞同被告提出的两个大球场进行返工,两个小的球场进行部分处理的整改计划,要求根除塑胶面层,对沥青根底进行检测。
所以,被告又于2005年8月12日与“某某中体工程有限公司”签定整改合同,中体公司随后出场,在未知会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悉数根除,进行了再一次的塑胶面层铺设。可是,中体公司在只是完结了半个球场的施工后,仍是呈现了面层黑斑等问题;
各方开端知道到或许的确原沥青根底有问题,所以,在校方、监理方的要求下,中体公司将其自己施工的塑胶面层再次根除,在原本沥青根底上又铺设了3厘米厚的沥青混凝土根底,妄图以此处理原沥青根底问题;之后,中体公司再铺设塑胶面层,可是,依然呈现以上质量问题。
在总算彻底理解的确是原沥青根底存在质量问题后,2005年10月8日,校方、监理方招集被告又一次举行会议(详见“例会纪要”,该会议依然没有知会原告),“例会纪要”在“质量问题”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在PU塑胶整理后发现原沥青根底面返油,导致PU面起泡、退色、起皮和粘接不结实等现象发作”。中体公司也提出,“在清洗时发现沥青混凝土有松懈现象,达不到铺设板结层的条件”。监理方进一步指出,“通过几天的查询发现导致质量原因的仍是沥青根底部分持续泛油”。科学馆周围球场铺设的PU底胶呈现了较严峻的质量问题,主要是PU底胶与原沥青层不粘接,其主要原因是原沥青混凝土呈现密实度不行,油脂较重,不具有铺设PU塑胶的条件,经现场剖析原沥青是按路途沥青施工,原沥青混凝土达不到球场沥青的施工技能要求。中体公司技能人员现场判定不能持续施工,避免形成严峻结果。校方随即要求将悉数场所进行悉数根除,从根底到塑胶面悉数从头做。中体公司进一步清晰标明定见:曾经铺设的沥青混凝土密实度不行,在沥青混凝土里边有杂物质主要是重油,在PU底胶铺设后原沥青混凝土与PU面层脱层,导致发作质量事故,并清晰指出,“底层沥青不彻底处理,面层质量将无法确保”。被告在各方压力下,总算表态赞同,“将悉数场所的沥青进行悉数根除从头铺设沥青,在铺设时严厉依照规范规范施工”。
可是,被告仍不死心,并没有即时将原沥青混凝土根底根除,反而于2005年10月15日请“广州市某某区市政修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沥青混凝土根底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成果为“合格”。被告妄图以此证明原沥青混凝土根底是合格的。
可是,校方和监理方这时早现已清楚原沥青根底的严重质量问题有必要予以根除才干彻底治愈,被告的所谓检测合格是针对沥青路面才适用的。在被告依然没有采用有用办法后,2005年11月4日,校方、监理方招集被告又一次举行会议(这一次,在意识到作业的严峻性和原告定见的正确性后,总算约请了原告方)。
在该“例会纪要”中,校方提出,分包单位(中体公司)之前“不根除沥青根底加铺3CM沥青层”的施工计划不可行,在施工后又“呈现了泛黑、起泡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即被告一方面坚持所谓“各场所的沥青混凝土层通过质检判定沥青根底到达要求,”但之后又不得不供认按中体公司的施工计划“在施工期间又呈现了曾经的质量问题,直接职责在于咱们公司”。原告作为分包单位其时清晰指出,“虽通过几回的整改但无法修补好PU气泡、泛黑,都是由原沥青层含油量过高,导致色斑、气泡现象。主要是在根底施工时所选用的沥青不是改性沥青”。另一分包单位中体公司又一次指出,“从检测的视点来看沥青的空地率较大,空地率控制在6%外表的密实度不行。球场呈现泛油主要是含腊量高,没有选用合格的沥青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也进一步指出,“在铺设沥青完结后,通过查看后,从外表进行查询发现沥青根底还呈现泛油现象,在PU底胶铺设完后,呈现了泛黑气泡现象,无法满意PU塑胶层的铺设条件,要求将悉数场所原沥青层根除从头铺设沥青层”。直至该时,被告居然还坚持以为还需要对根底部分进一步检测才干承认是否将根底沥青悉数根除重做。
直至此刻,校方、监理刚才彻底意识到的确是原本铺设的沥青混凝土根底不合格,有必要将原沥青根底根除进行再次施工才干终究处理问题。所以,在压力之下,被告总算不得不要求中体公司将原沥青混凝土根底悉数根除,又一次从头铺设了塑胶面层。至此,该工程才得以竣工。
贵院在细心阅览了解了以上整个纪中工程施工进程后,信任就能够很容易地作出以下底子判别:原告的塑胶面层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原告的施工样本现现已过“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合格查验,到达了投标文件的合格查验要求),导致原告铺设的塑胶面层呈现泛黑、起泡等外表质量问题,彻底是因为原本铺设的沥青混凝土根底呈现泛油,原沥青混凝土呈现密实度不行,油脂较重,不具有铺设PU塑胶的条件所形成的。可见,就原告方而言,该纪中工程的施工作业现已完结,原本能够顺畅进行竣工查验,并彻底能够到达竣工查验合格规范,现仅因为被告的原因,形成该工程无法进行按期查验,职责彻底在被告,并不在原告,有关职责应悉数由被告担任。原告有权取得悉数工程款。
2、原告送检时有某某校方严主任和监理方彭工见证,并非单独送检,送检程序合法。被告以为是原告单独送检没有相反根据证明,根据根据规则应依法承认原告建议的现实。
如同前一工程的查验程序相同,在纪中工程竣工后,原告随即作为实践施工方代表被告会同校方严主任、监理方彭工程师在施工现场一起取样(关于这一细节原告本已在查询取证请求书中请求贵院查询,但贵院并没能按期调取,开庭后经原告与监理方彭工联络,彭工标明假如法院前往查询核实,他将照实作证。为查清本案本相,原告要求贵院再次查询核实。根据根据规则,因原告在一审时现已提出了查询取证请求,假如贵院没有依原告请求查询核实,原告依然能够在二审阶段要求核实,归于新根据,能够作为定案根据),一起封样,将样品送往“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查验,“中心(体)字(2004)第50051031号”查验陈述查验定论显现“该样品按企业技能条件查验合格”。横向比较侨中工程的竣工查验进程就知道,侨中工程也正是以“查验陈述”为根据作出竣工查验合格的定论的。可见,该纪中工程也相同具有了竣工查验合格的条件。如无其它意外,纪中工程本也将象侨中工程那样按期查验合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70条规则,一方当事人出示的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虽提出贰言,但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对供认其证明力。现被告对原告供给的“查验陈述”根据原件并没有也无法提出贰言,只是口头提出是单独送检,却没有提出足以辩驳的相反根据,校方代表律师也只是标明不清楚,并没有否定三方送检的真实性。何况,被告尽管提出是单独送检,但此前从未向原告提出过任何贰言,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从头判定的请求,更没有任何根据证明原告的塑胶面层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依理依法,贵院都可径自承认原告建议的现实和根据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3、被告再行延聘的施工方中体公司的重复施工进程现实上已可清楚的标明原沥青根底存在质量问题。
提请法院特别留意中体公司的施工进程:在未根除原沥青根底时,先将原告的塑胶面层根除从头铺设塑胶面层,仍呈现问题,之后再行根除中体公司施工的塑胶面层,在原本沥青根底上又铺设3厘米厚的沥青混凝土根底,再进行铺设塑胶面层,依然呈现问题。
以上施工进程和呈现的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包含被告在内的各方供认(详见贵院调取的三次“会议纪要”内容及有被告、校方、监理方盖章供认的“球场改造工程施工进程阐明”),原沥青根底存在质量问题已是不争的现实。
4、被告在2007年1月14日提交的因(2007)某法民一初字第4号工程款胶葛一案而要求与本案兼并审理的“请求兼并或间断审理书”中,对以上中体公司的施工进程及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之所以会呈现变黑、起泡等质量问题进行了清晰自认,被告清晰标明“当上述工程悉数竣工后,建造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安排开始查看时,即发现PU塑胶面层变黑、起泡、脱层、开裂等质量问题。经久鑫公司三次整改,再经中体公司再行整修,仍无法处理问题,为此,建造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屡次安排现场勘验和举行协调会,PU塑胶面层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终究定论是沥青根底混凝土根底含油量过高而呈现泛油,加上沥青的空地率较大,导致不能满意塑胶铺设条件,PU塑胶面层呈现的质量问题是因此发作的”。
可见,被告现已清晰自认了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呈现质量问题并非原告自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原沥青根底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
5、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原沥青根底合格的职责,而被告供给的所谓检测陈述并非招投标文件规则要求的检测组织作出的,且只是能证明原沥青底层是适用于路面,并不能证明其原沥青根底质量合格,且该沥青根底工程至今没有供给竣工查验合格陈述。因此,被告不能证明其原沥青根底没有质量问题,应依法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
原沥青根底是被告分包给本案第三人某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该工程至今没有供给竣工查验合格陈述。被告为了证明其沥青根底质量合格,供给了一份广州市黄埔区市政修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陈述,并以该检测陈述成果是合格为由以为其原沥青根底是合格的。可是,很明显,这次检测是不能作为承认该沥青混凝土根底是否合格的规范的。因为,该检测组织只是具有“市政修建工程”的检测资历,其检测目标也仅限于沥青路面,其检测规范更清晰标明只是是《沥青路面施工及查验规范》,也就是说,该检测只能证明该沥青混凝土根底适用于沥青路面,但并不能证明适合于本工程的球场要求。
依照施工投标文件第十三条第1款规则,“田径场有必要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的查验合格后方可处理竣工查验”。第4款进一步清晰规则:体育设施工程质量要求到达以国家体育总局查验文件为准,不然不予处理竣工查验。
而被告延聘的所谓检测组织底子不是国家体育总局的检测组织,可见,该所谓检测是不能作为被告原沥青混凝土根底合格的规范的。
而原告的全程施工进程均是严厉依照合同和投标文件进行的,施工资料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且是通过监理方审阅供认才出场的,施工完毕之后还取得了施工投标文件规则的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的合格查验。
可见,原告有合格的查验陈述证明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工程是质量彻底合格的。而被告却并不能供给根据证明其原沥青混凝土根底合格。被告建议原告的塑胶面层有质量问题,尽管对原告的检测陈述提出口头贰言,但却没有供给任何满足的相反根据证明原告检测陈述违法,也没有向法院请求对其原沥青根底和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提出质量判定,被告未在一审庭审争辩完毕前提出判定请求,依法应视为其抛弃请求判定的权力。因为原沥青根底和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均是在没有通过原告赞同的情况下根除的,其无法供给判定资料的职责也应由其自傲,悉数法令结果皆应由被告自行承当。
综上,被告已然已现实上自即将原沥青根底根除,又不能证明其原沥青根底没有质量问题,应依法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
6、原告的三次返工现实现已得到各方供认,该三次返工发作的工程款应视为额定添加的工程款,被告应另行付出。被告以为该三次返工归于保修因此无需付出工程款与现实不符,也没有法令根据。
原告别离于2004年8月14日、10月20日及11月7进行了三次返工花费工程款337765.35元的现真实庭审进程中被告予以了供认,该三次返工发作的工程款应视为额定添加的工程款,被告应另行付出。但却以为该三次返工归于保修,因此不需要付出工程款。
原告以为,如上所述,假如不是被告的原沥青根底呈现质量问题,原告已取得合格质量陈述的塑胶工程本可按期查验合格。假如不是其沥青根底含油量过高,导致塑胶面层呈现气泡、色斑现象,原告的塑胶面层底子无需返工修理。可见,原告的返工彻底是被告形成的,被告应如数付出悉数返工工程款。
现原告只是付出了返工修理款337765.35元中的15万元,被告对此予以否定,但并没有供给相反根据予以证明,因为该款的付出是在第三次返工的前一天即2004年11月6日付出的,且是在校方、监理方的压力下才付出的,其时有2004年1月6日上午11点的会议纪要能够证明。开庭后经原告与监理方彭工联络,彭工标明假如法院前往查询核实,他将照实供给根据证明。为查清本案本相,使本案得到真实公平、公平的审理,原告恳请贵院再次查询核实。
7、纪中工程原合同总造价为763803.13元,加上三次返工工程款337765.35元,实践总造价为1101568.4元,现两边供认被告只是付出了其间的53万元,未付工程款应为571568.4元。
依照合同,该工程的合同总造价70%的工程款534662.19元(=763803.13×70%)应在竣工时(即查验日2004年8月14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只付出了38万元;合同造价余额工程款即229140.94元查验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即2005年8月14日前,因2004年8月14日查验当日如非被告沥青根底问题,原告施工工程已于当日合格查验)付清;现被告以上欠款至今未付,明显构成逾期付出,应依法向原告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方法为154662.19元(534662.19-380000)从2004年8月15日起核算违约金,229140.94元应从2005年8月14日起核算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要求直计至付清停止。
三次返工额定添加的工程款共337765.35元,被告只是付出其间的15万元,余额187765.35元返工工程款本应在原告终究一次返工完结后即2004年11月7日前付清,现被告至今未付,明显构成逾期付出,应依法向原告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方法为187765.35元从2004年11月8日起核算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要求直计至付清停止。
综上可见,原告施工的侨中工程现已竣工并查验合格,有权取得侨中工程的悉数工程款。
原告施工的纪中工程现已悉数完结,取得合格的查验文件,到达了竣工查验合格规范,本能够顺畅进行竣工查验,现仅因为被告的原因,形成该工程无法进行按期查验,职责彻底在被告,并不在原告,有关职责应悉数由被告担任。原告有权取得纪中工程的悉数工程款。三次返工是被告原因形成,应依法归于额定添加的工程款,被告亦应如数付出。
被告提出的反诉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有充沛的现实和法令根据,请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平的判定。
以上署理定见请贵院细心参看并采用,谢谢。
此致
原告:广州市某某运动设备有限公司
署理律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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