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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1:34
【案情】
2014年7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带着事前准备好的尖刀躲在偏远路段寻觅掠夺方针,发现2名年青女子在路上行走,置疑其是“小姐”,遂上前将二人拦下,自称是某派出所的民警,要二人交出金钱才放她们走,见两女子面露犹疑之色,王某就将口袋中的尖刀亮出一部分,两女子交出手机2部后才得以抽身。检察院对王某以掠夺罪提起公诉,并以为其具有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加剧处分情节,主张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量刑。法院终究没有确定王某假充军警人员掠夺,以掠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了掠夺罪的八种加剧处分景象,其间包含假充军警人员掠夺。法律条文关于怎么假充、假充行为应到达哪种程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把握纷歧。笔者以为,关于该加剧处分景象的确定须慎重。
1、假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必定的表现方法。首要包含行为人自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服装、带着警械、驾驭军警车辆等方法。但并非行为人只需具有上述表现方法就必定构成假充军警掠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考量行为人的片面方面,如其并非出于掠夺的意图,则不宜确定假充军警人员掠夺,不然将会导致客观归罪。
2、假充军警的行为应到达使一般人可以信任其身份的程度。假充军警掠夺与一般掠夺的不同在于前者一起还危害了武士差人的形象。若行为人仅用口头的方法假充军警,且其“演技”拙略、张冠李戴,依照普通人的辨识才能可以识破,未能使一般人容易信任,既没有构成必定的要挟程度,也没有危害武士差人的形象,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掠夺无异,此行为不宜确定假充军警人员掠夺。
3、假充军警的行为不行简略地根据成果来确定。假充行为存在被害人信与不信两种成果,关于该假充行为的确定具有必定影响,但并非只需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假军警身份,就一概不确定假充军警人员掠夺。假设行为人的手段高明,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而恰巧被具有军警专业知识的被害人容易识破,尽管行为人假充失利,但不行因此而不追究其职责,对此仍应确定为假充军警人员掠夺加剧处分,不然将有违罪刑相适应准则。
本案中,被告人在掠夺时自称是派出所的民警,并用随身带着的尖刀钳制被害人交出金钱,尽管具有假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但以普通人的辨识才能可以容易识破其假差人身份,且被害人是迫于其带着的凶器而交出金钱,其假充行为显着没有到达应有的程度和作用,也没有危害差人的形象,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掠夺无异,不宜确定为假充军警人员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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