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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9: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确认管理人酬劳的规则》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平、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标准人民法院确认管理人酬劳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 管理人实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责任,有权取得相应酬劳。
管理人酬劳由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确认。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依据债务人终究清偿的产业价值总额,在以下份额约束规模内分段确认管理人酬劳:
(一)不超越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认;
(二)超越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认;
(三)超越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认;
(四)超越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认:
(五)超越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认;
(六)超越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认;
(七)超越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认。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则的产业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能够参照上述份额在30%的起浮规模内拟定契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酬劳份额约束规模,并经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布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能够依据破产案子的实际情况,确认管理人分期或许最终一次性收取酬劳。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请求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产业价值和管理人的作业量作出猜测,开始确认管理人酬劳计划。管理人酬劳计划应当包含管理人酬劳份额和收取时刻。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纳揭露竞赛方法指定管理人的,能够依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认管理人酬劳计划,但酬劳份额不得超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约束规模。
上述酬劳计划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贰言建立的在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认管理人酬劳计划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陈述管理人酬劳计划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酬劳计划有定见的,能够进行洽谈。两边就调整管理人酬劳计划内容洽谈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详细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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