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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实施法令》现已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食物安全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食物安全法规则的责任;加强食物安全监督处理才能建造,为食物安全监督处理作业供给确保;树立健全食物安全监督处理部分的和谐合作机制,整合、完善食物安全信息网络,完成食物安全信息同享和食物查验等技能资源的同享。
第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食物安全规范从事出产运营活动,树立健全食物安全处理准则,采纳有用处理办法,确保食物安全。
食物出产运营者对其出产运营的食物安全担任,对社会和大众担任,承当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物安全监督处理部分应当按照食物安全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发布食物安全信息,为大众咨询、投诉、告发供给方便;任何安排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分了解食物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和点评
第五条 食物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则的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根据食物安全危险点评、食物安全规范拟定与修订、食物安全监督处理等作业的需求拟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安排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则,拟定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存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将存案状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除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对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根据医疗安排陈述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
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状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安排发现其接纳的患者归于食源性疾病患者、食物中毒患者,或许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应当及时向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陈述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陈述的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汇总、剖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陈述,一起陈述上级卫生行政部分;必要时,能够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一起陈述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分。
第九条 食物安全危险监测作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等部分确认的技能安排承当。
承当食物安全危险监测作业的技能安排应当根据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案展开监测作业,确保监测数据实在、精确,并按照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剖析成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和下达监测使命的部分。
食物安全危险监测作业人员搜集样品、搜集相关数据,能够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栽培饲养、食物出产、食物流转或许餐饮服务场所。搜集样品,应当按照商场价格付出费用。
第十条 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剖析成果标明或许存在食物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搜集、汇总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数据和剖析成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安排食物安全危险点评作业:
(一)为拟定或许修订食物安全国家规范供给科学根据需求进行危险点评的;
(二)为确认监督处理的要点范畴、要点种类需求进行危险点评的;
(三)发现新的或许损害食物安全的要素的;
(四)需求判别某一要素是否构成食物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以为需求进行危险点评的其他景象。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等有关部分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提出食物安全危险点评主张,应当供给下列信息和材料:
(一)危险的来历和性质;
(二)相关查验数据和定论;
(三)危险触及规模;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当地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等有关部分应当帮忙搜集前款规则的食物安全危险点评信息和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分应当及时彼此通报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分应当及时彼此通报食物安全危险点评成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点评成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物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拟定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拟定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揭露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挑选具有相应技能才能的单位起草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草案。发起由研究安排、教育安排、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一起起草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将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草案向社会发布,揭露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担任安排。
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审评委员会担任查看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将企业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报送存案的企业规范,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对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和食物安全当地规范的实施状况别离进行盯梢点评,并应当根据点评成果当令安排修订食物安全规范。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应当搜集、汇总食物安全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分通报。
食物出产运营者、食物行业协会发现食物安全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当即向食物安全监督处理部分陈述。
第四章 食物出产运营
第二十条 树立食物出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称号,按照食物安全法的规则获得食物出产答应后,处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处理部分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审阅相关材料、核对出产场所、查验相关产品;对相关材料、场所契合规则要求以及相关产品契合食物安全规范或许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答应的决议。
其他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在依法获得相应的食物出产答应、食物流转答应、餐饮服务答应后,处理工商登记。法令、法规对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食物出产答应、食物流转答应和餐饮服务答应的有用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的出产运营条件发作变化,不契合食物出产运营要求的,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当即采纳整改办法;有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潜在危险的,应当当即中止食物出产运营活动,并向地点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或许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陈述;需求从头处理答应手续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食物出产运营者出产运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查看;发现不契合食物出产运营要求景象的,应当责令当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契合出产运营答应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相关答应。
第二十二条 食物出产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安排员工参加食物安全常识训练,学习食物安全法令、法规、规章、规范和其他食物安全常识,并树立训练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树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查看准则和健康档案准则。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作业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流行症,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许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物安全的疾病的,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物安全的作业岗位。
食物出产运营人员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进行健康查看,其查看项目等事项应当契合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 食物出产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树立进货查验记载准则、食物出厂查验记载准则,照实记载法令规则记载的事项,或许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许出售收据。记载、收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施集中一致收购质料的集团性食物出产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一致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载;对无法供给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物质料,应当按照食物安全规范进行查验。
第二十六条 食物出产企业应当树立并实施质料查验、出产过程安全处理、储存处理、设备处理、不合格产品处理等食物安全处理准则,不断完善食物安全确保系统,确保食物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物出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拟定并实施操控要求,确保出厂的食物契合食物安全规范:
(一)质料收购、质料查验、投料等质料操控;
(二)出产工序、设备、储存、包装等出产关键环节操控;
(三)质料查验、半制品查验、制品出厂查验等查验操控;
(四)运送、交给操控。
食物出产过程中有不契合操控要求景象的,食物出产企业应当当即查明原因并采纳整改办法。
第二十八条 食物出产企业除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则进行进货查验记载和食物出厂查验记载外,还应当照实记载食物出产过程的安全处理状况。记载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物批发事务的运营企业出售食物,应当照实记载批发食物的称号、规范、数量、出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称号及联系方式、出售日期等内容,或许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出售收据。记载、收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舞食物出产运营者选用先进技能手段,记载食物安全法和本法令要求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供给者应当拟定并实施质料收购操控要求,确保所购质料契合食物安全规范。
餐饮服务供给者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应当查看待加工的食物及质料,发现有糜烂蜕变或许其他感官性状反常的,不得加工或许运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供给企业应当定时保护食物加工、储存、陈设等设备、设备;定时清洗、校验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
餐饮服务供给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运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则被召回的食物,食物出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许予以毁掉,避免其再次流入商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许阐明书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而被召回的食物,食物出产者在采纳补救办法且能确保食物安全的状况下能够持续出售;出售时应当向顾客明示补救办法。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将食物出产者召回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状况,以及食物运营者中止运营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状况,记入食物出产运营者食物安全信誉档案。
第五章 食物查验
第三十四条 请求人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则向承当复检作业的食物查验安排(以下称复检安排)请求复检,应当阐明理由。
复检安排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处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分一起发布。复检安排出具的复检定论为终究查验定论。
复检安排由复检请求人自行挑选。复检安排与初检安排不得为同一安排。
第三十五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对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则进行的抽样查验定论有贰言请求复检,复检定论标明食物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查验的部分承当;复检定论标明食物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物出产运营者承当。
第六章 食物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物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据和相关同意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报检。进口食物应当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食物,或许初次进口食物增加剂新种类、食物相关产品新种类,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提交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则获得的答应证明文件,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要求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在进口食物中发现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未规则且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物的境外食物出产企业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则进行注册,其注册有用期为4年。现已注册的境外食物出产企业供给虚伪材料,或许因境外食物出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物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端的,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应当吊销注册,并予以布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物增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阐明书。标签、阐明书应当契合食物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以及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要求,载明食物增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食物增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阐明书或许标签、阐明书不契合本条规则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对进口食物实施查验,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则对出口食物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拟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应当树立信息搜集网络,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搜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进出口食物实施查验检疫发现的食物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顾客反映的进口食物安全信息;
(三)国际安排、境外政府安排发布的食物安全信息、危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安排、顾客反映的食物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物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分必要时应当采纳相应处理办法。
食物安全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及时将获悉的触及进出口食物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通报。
第七章 食物安全事端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单位对导致或许或许导致食物安全事端的食物及质料、东西、设备等,应当当即采纳封存等操控办法,并自事端发作之时起2小时内向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陈述。
第四十四条 查询食物安全事端,应当坚持脚踏实地、尊重科学的准则,及时、精确查清事端性质和原因,确定事端责任,提出整改办法。
参加食物安全事端查询的部分应当在卫生行政部分的一致安排和谐下分工协作、彼此合作,进步事端查询处理的作业效率。
食物安全事端的查询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第四十五条 参加食物安全事端查询的部分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端有关的状况,并要求供给相关材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食物安全事端查询处理作业,按照要求供给相关材料和样品,不得回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阻遏、干与食物安全事端的查询处理。
第八章 监督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拟定的食物安全年度监督处理方案,应当包含食物抽样查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患者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应当要点加强抽样查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按照食物安全年度监督处理方案进行抽样查验。抽样查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查验费等,由同级财务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致安排、和谐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出产运营者进行监督处理;对发作食物安全事端危险较高的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要点加强监督处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发布食物安全危险警示信息,或许接到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按照本法令第十条规则通报的食物安全危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当即安排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采纳有针对性的办法,避免发作食物安全事端。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处理信息等,对发现的增加或许或许增加到食物中的非食物用化学物质和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办法予以发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采纳相应的监督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在食物安全监督处理作业中能够选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确定的快速检测办法对食物进行开始筛查;对开始筛查成果标明或许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应当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则进行查验。开始筛查成果不得作为法令根据。
第五十一条 食物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食物安全日常监督处理信息包含:
(一)按照食物安全法实施行政答应的状况;
(二)责令中止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办食物出产运营违法行为的状况;
(四)专项查看整治作业状况;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食物安全日常监督处理信息。
前款规则的信息触及两个以上食物安全监督处理部分责任的,由相关部分联合发布。
第五十二条 食物安全监督处理部分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则发布信息,应当一起对有关食物或许发作的损害进行解说、阐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等部分应当发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许电话,承受咨询、投诉、告发;对接到的咨询、投诉、告发,应当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则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告发和答复、核实、处理的状况予以记载、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分根据责任拟定食物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纳办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物行业诚信系统建造的辅导,促进食物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的出产运营条件发作变化,未按照本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形成严峻后果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供给者未按照本法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拟定、实施质料收购操控要求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餐饮服务供给者未按照本法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查看待加工的食物及质料,或许发现有糜烂蜕变或许其他感官性状反常仍加工、运用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一)食物出产企业未按照本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树立、实施食物安全处理准则的;
(二)食物出产企业未按照本法令第二十七条规则拟定、实施出产过程操控要求,或许食物出产过程中有不契合操控要求的景象未按照规则采纳整改办法的;
(三)食物出产企业未按照本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记载食物出产过程的安全处理状况并保存相关记载的;
(四)从事食物批发事务的运营企业未按照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记载、保存出售信息或许保存出售收据的;
(五)餐饮服务供给企业未按照本法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定时保护、清洗、校验设备、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供给者未按照本法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许运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契合本法令第四十条规则的食物增加剂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没收违法进口的食物增加剂;违法进口的食物增加剂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安排未按照本法令第八条规则陈述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第六十条 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单位未按照本法令第四十三条规则采纳办法并陈述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不实施食物安全监督处理法定责任,本行政区域呈现严峻食物安全事端、形成严峻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行政部分不实施食物安全监督处理法定责任、日常监督查看不到位或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许降级的处置;形成严峻后果的,给予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其主要担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
食物安全危险点评,指对食物、食物增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损害对人体健康或许形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点评,包含损害辨认、损害特征描述、露出点评、危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经过即时制造加工、商业出售和服务性劳作等,向顾客供给食物和消费场所及设备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监测和危险点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则进行。
国境口岸食物的监督处理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按照食物安全法和本法令以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施。
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对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用的食物实施严厉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拟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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