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立法散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5:11
榜首章
深思“非盈利性”
一、短讯遐思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制文萃报》榜首版右上方紧靠“报眼”及通栏标题的下方,在“信息集萃”小栏意图榜首则刊登了题为“我国公证安排设置下一年脱离现有司法行政层级”的短讯,内容全文如下:
“我国现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辖相应等级公证安排的方式下一年将彻底改动。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日前泄漏,司法部下一年将要点推进公证准则变革。变革的方针是完成公证安排执业的独立性、相等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到时,公证安排的设置将不再依照现有的司法行政层级办法进行。
“据介绍,公证法(草案)现已国务院准则通过,估计下一年出台。到时将从法令层面建立我国特色公证准则的底子结构(12月3日《新京报》廖卫华文)”。
这则短讯除了传达我国公证准则变革将使公证安排层级设置改动之外,公证安排还具有“四性”(即“独立性、相等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且传达了我国的《公证法》将于二OO五年“出台”的信息。关于《公证法》的出台,是公证界期盼已久的事,没有什么别致。
关于这“四性”,给笔者有一种“似曾相识”之感。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援助法令》的拟定和公布施行前,就有过“三专”的说法(即我国的法令援助作业要做到“专门安排”、“专项编制”和“专用经费”),并且甚是鼓动人心。那时分,这“三专”向全国人民展现了我国法令援助宽广而夸姣的图景。可是到后来施行起来虽然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却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连有些经济比较兴旺的区域,也仅仅挂了个牌子便罢;招贴画上的那个老太婆仍在流泪。现在,在《公证法》拟定公布施行前,又出了一个“四性”。期望,这“四性”千万不要呈现与“三专”相类似的命运,并由此引起无限遐思:
所谓独立性:是指公证安排处理公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干与,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独立承当职责。而在实践作业中,干与公证安排依法处理公证事务的现象也不是很遍及,只在收费问题上想力求“少些”、“再少些”的现象就时有呈现。所谓相等性:是指公证安排之间没有从属联络。公证安排只要地域统辖,专属统辖,没有等级统辖。这也没有什么问题。
专业性:是指公证安排是专门担任处理公证事务的安排,除了依据国际公约或国际常规,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能够处理公证之外,其他任何安排、安排均无权处理公证。至现在为止,也没有任何动态和痕迹对此构成威胁。非盈利性:是指建立公证安排不以盈利为意图。这一点最简单和最敏捷让人醒悟到的便是:公证具有服务性质。想到此,已底子能够必定:“四性”不会有“三专”的遭受。因为:“四性”底子上是司法行政自己(内部)有权决议,不会过多的凭借“他人”。而“三专”,则更多的要看“他人”的脸色。可是,在“四性”傍边,自己仍是觉得对“非盈利性”的体会兴尤未尽,决意进一步深究。
二、哦,“非盈利性”
为了探寻“非盈利性”的内容和含义,我首要选用了人们惯常选用的办法:检查词典。词典里没有“非盈利性”的条目,所以我就检查了“盈利”。里边是这样解说的:“盈利:寻求赢利”。①那么“非盈利”,不便是“不寻求赢利”了么?!不肖说:“非盈利性”便是指具有“不寻求赢利的性质”了。
而“非盈利性”的法令用语,则是指“不以盈利为意图”。“不以盈利为意图”和“不寻求赢利”其实是相同的。
到后来,《公证法》公布后,法令出书社出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下称《公证法释义》)一书,②和我国青年出书社出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说话》(下称《公证法说话》)一书,③使我在阅览之后取得了更多的、更详细的关于应当怎样了解“非盈利性”的常识。
《公证法释义》以为:“非盈利性是指公证安排的建立是以非盈利为意图的,具有公益性”,①“假如一项公益作业以盈利为意图,则必定与其实施的社会功能相违背”。②
《公证法说话》以为:“不以盈利为意图,是指公证安排建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获取赢利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本身的开展壮大,而是为了完成某种公益或许必定规模内的公益”,“换句话说,公证安排是以满足公共利益为意图的”,③“公证安排在内部分配上,应当契合不以盈利为意图的要求”,“国家在税收变革上应当给予公证安排优惠政策。”④
《公证法说话》还以为:“公证安排能够收费,但不能寻求利益最大化”,“应当依据公证事务的本钱”、“结合当地的经济”由物价部分承认公证收费规范,“公证安排不能擅自决议 ”,公证安排收费“应当用于安排的开展,而不能用来分红”。⑤
通过阅览和了解上述关于对“非盈利性”的解说,使我对“非盈利性”有了较为清楚、清晰的了解和了解。若用最简捷的表达办法便是:
本钱 税、费 酬劳=公证收费总额
至此,我对“非盈利性”算是找到了较为满足的答案。可是,却在头脑中又反应出这样一个问题:已然如此,为什么公证业内人士又那么热衷于详细法定公证事项的立法呢?是否因为他们的公证事务甚少,而通过法定公证事项来揽到更多的作业去做呢?或是以为他们对社会的奉献太小,为社会公益作出的效果太少,而争夺为社会作出更大的奉献呢?抑或是因为公证从业人员的酬劳太低,想通过法定公证事项来增加收入、进步酬劳呢?所有这些,都需求持续思索、探寻。
三、潜认识中还有些什么
所谓潜认识,便是指埋伏的、荫蔽的认识。这个词说起来不是很浅显,有些“学院气度”或“书卷气味”,首要就在于一个“潜”字。“潜”的原义是指躲藏在水里的意思,后来就引伸为荫蔽、隐秘等。①如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的“日星隐曜,山岳潜形”,违法乱纪之人的“逃跑”等。相类似的说法还有“潜台词”(戏曲用语),“潜规则”(游戏用语)之类。
在这儿引证“潜认识”,是指那些热切地建议立法承认“详细法定公证事项”究竟还包含有其他什么躲藏的含义、动机或意图。
我国的《公证法》终究没有规则详细的法定公证事项,但在立法过程中的送审稿曾草拟有下列法定公证事项:
“(一)国家严峻建设项目、政府收购项意图招投标,股份公司建立等重要经济活动;”
“(二)发行、毁掉债券、彩票等触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三)拆迁房子等时过境迁难以搜集依据的活
动”;
“(四)不动产的承继、转让、赠与、遗言等重要民事活动”;
“(五)法令、法规规则有必要处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拟定这些法定公证事项的“明认识”是“为了保证重要经济和民商事活动的安全和次序,防止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安排合法权益构成严峻危害”,①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就这些事项应当请求处理公证。
但细察这些原拟的法定公证事项,就可发现都是一些比较“大宗”的经济、民商事事项,即其“标的”相对较大。“标的”的较大就意味着公证收费相对较高。这就很简单让人联想到“利”上面去。“利”又包含“利益”和“赢利”。“利益”就必定包含收费较好且合理,不会有“亏”的感觉,而“赢利”,在这儿就讲不下去了,因为公证安排的收费是不讲“盈利”的。
话说到这儿,就能够进一步探求本来十分热心于详细法定公证事项的人们,其心态和潜认识中还包含些什么了:必定包含“利益”驱动,也便是浅显说的:能够多收费(多抓钱)。这是一种“脱光了”的说法。
还有什么吗?有!本来“许多公证的从业人员期望《公证法》能清晰规则法定公证的规模,以处理现在证源较少的问题”。②这是一个更实践的问题。本来热切期望立法承认详细法定公证事项还有这么一个意思。
难怪,不管是寻求多收费或处理证源问题,都无可厚非,彻底能够毫不隐讳地建议,无需掩粉饰饰,“犹抱瑟琶半遮面”。
可是,一方面又建议“非盈利”,一方面又想多收费,这有没有对立呢?
依照正面的、十分“阳光”的说法:“非盈利”与多收费必定没有对立。因为:多收费是在“非盈利”的条件下或结构内的,收费规范又是国家拟定的。不管收费有多高,都不会超出收费规范和打破“非盈利”的规模,即不会“寻求赢利”。只不过是靠增大作业量来增加收入罢了。这现已是十分清楚、了解的问题;不再有探求的必要。
可是,带有“绞尽脑汁”思维习气的人,仍是会要问“非盈利”和多收费两者之间究竟有多大的间隔?其潜认识中是指:多收费会不会现已超出了“非盈利”的规模,现已有了“赢利”了。这就很简单使人联想到:在某种情况下,“回忆”和“记恨”究竟有多大间隔?这便是了解的问题了。其分界能够说是如“一根头发丝”相同巨细。因而,要彻底分辩清楚这个问题,会让人感到尴尬;甚至,会感到有点儿费劲!
第二章
咀嚼“法定公证事项”
四、诱惑力
法定公证事项,浅显地说便是指法令规则有必要处理公证的事项。这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有关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有必要向公证安排请求处理;二是公证安排有必要受理给予处理。
法定公证事项又称强制公证事项。假如有关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法令规则的公证事项不处理公证,那么,他们所从事的经济和民、商事活动就不具有建立和收效的法定要件,其行为就属无效。一旦发作胶葛,就得不到法令的支撑和维护。它和机动车的强制第三者职责保险是相类似的。
当拟议中的公证法要承认法定公证事项的音讯传遍大江南北、长城表里、珠峰脚下、东海之滨的时分,评判人员在现代条件下虽然无需再“奔走相告”,却也激动不已,笑容可掬、
溢于言表。的确:假如按拟议中的法定公证事项能够通过立法途径和程序承认下来,那么,公证安排及其人员的存在和开展就多了一份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那些人均年收入缺少三万元的公证安排来说,就增加了“养家糊口”的条件。真是美事一件!
并且,立法承认法定公证事项,是得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支撑的。《公证法说话》说到:“在《公证法》里规则法定公证问题有两种写法。榜首种写法,便是直接写上详细的法定公证事项。第二种写法,便是规则法定公证的准则 。应该说,榜首种写法是最高方针”,“司法部从前也想按这个路子走”。①这给公证职业是个很大的鼓动,并一度以为这已是铁板钉钉的事。诱惑力的确不小!
五、翘首以待
在《公证法》未公布之前,法定公证事项一直是业内人士对《公证法》的热切等待。因为:他们 是学法令、懂法令的人士,知道法令的重量。更因为:他们是公证职业的业内人士,在行。在谈到公证立法,尤其是谈到法定公证事项时,他们的那种乐滋滋、啧啧声,让听到的人们仰慕。法定公证事项向他们展现的是一幅绚丽而夸姣的图景。他们翘首以待《公证法》的公布,其中心和本质便是法定公证事项。
可是,他们 傍边很少有人想到甚至有的底子没有想到:真的有或许、有必要通过公证立法承认详细的法定公证事项了吗?笔者以为:
(一)详细事项是否公证,首要,决议 于社会需求而不是国家强制。国家建立公证准则,人们了解公证准则,是否请求处理公证,当事人自己能够权衡、掌握。假如通过公证对他们更有利,他们会天然选择公证。如某些合同公证便是这样。假如他们以为无需公证或没有多大必要,他们天然不会申办公证。如国内的成婚公证。这在国际上通行的叫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
(二)详细事项的是否公证,取决于事项本身具有的性质或国家其他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如某些事项,若不及时保存依据,就十分简单灭失,将来也难于取得。很有必要通过公证程序,承认、维护和保全依据,以备将来发作胶葛之虞。甚至国家相关法令、法规也明令要求维护。如城市房子拆迁事项的补偿安顿协议便是如此。
(三)详细事项的是否公证,关乎事项本身的需求或其证明、依据效能。假如某事项未通过威望的部分、安排承认,就简单假造、变造或其他招摇撞骗的现象,失掉客观性,运用起来也失掉公正性。如有关出国运用的的出世、生计、逝世、阅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甚至有无违法记载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本来相符等,就有必要通过公证或相关使领馆承认。
以上法定公证事项的特征阐明:公证事项的立法承认是有条件、有条件的。不是想立法承认就立法承认的。不管详细事项多么重要,对社会影响多么大,对公证安排有多么大的优点,亦然。
反观从前草拟立法承认的公证事项,大都不具有法定公证的特征,有的具有的已由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去承认,无需再通过公证立法重复承认。因而,对不契合法定条件和特征的事项,不管怎样翘首以待得到立法的承认,效果也是失败的。是否也能够这样说:“法令,不相信眼泪”!
六、灰心
在《公证法》公布之后,本来被热切等待的法定公证事项被撤销了,只在相关条款中承认了法定公证的底子准则。
这使那些本来翘首企盼公证立法承认详细法定公证事项的人们,就象泄了气的皮球,一会儿就瘪下去了。
随之,各种谈论也就来了:
有的说,司法部没得力!你司法部没什么大权的,人家没“睇你的数”(“看不起”的意思);中央集权制国家,司法部是小司法;不象“三权分立”国家,司法部是大司法;“人家没有什么需求求你们的”(这个“人家”是指什么?是指其他司法机关,仍是指其他权利部分,不很切当)。
有的说:司法部的领导不得力!无法“褒得熟”(讨得好)全国人大主管立法的领导和中心成员,谁会支撑你呢(“你”既指司法部领导,也指法定公证事项,一语双关)!这不只说得适当庸俗,并且十分市侩。甚至,还有些其他公开揶揄或带有贬损颜色的话,不胜枚举。大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姿势。因为法定公证事项未能在公证立法中得到完成,使得好些人对《公证法》给予公证安排和评判人员的其他有利之处也大受影响,兴味索然。这在心境上是能够了解的。因为;失掉了详细法定公证事项,就等于《公证法》未能给他们下“金蛋蛋”。可是,客观地说,《公证法》给公证安排和评判人员的其他有利之处仍是值得必定的(在此不予会集论述)。
好在被撤销了法定公证事项所发作的丢失气氛中,仍是有人说:不管你满足也好,不满足也好,横竖公证现已立法了;已然立法了,就有了修正的条件和或许;有什么要说的,就虽然说吧!对此,有人说是客观、真实、有道理;也有人说是“阿Q精力”——精力胜利法。无所适从!
还好在法定公证事项的未被承认,仍不是国际未日:早晨,太阳仍是从东方升起,晚上,太阳仍是从西边下山;“走了太阳,来了月亮,又是晚上”;①时刻在持续,公证作业也并未因而而走向衰落,更不会消亡,仍然是持续存在,还要寻求开展。
说不定:法定公证事项的被撤销,对公证安排和评判人员也存在着其他优点呢!天知道:“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②国际上的万事万物均处在对立和运动中……
七、明智之举
事到现在,咱们现已知道:“许多同志都等待着《公证法》能规则一些法定公证事项但终究仍是未能如愿”,“这儿边有几个原因:一是从立法常规上讲,法定公证事项一般都是通过实体法令表现;二是法定公证触及相关部分的处理功能,面对的
阻力很大;三是拥护法定公证的声响很弱。”③因而,咱们没有必要太多地自怨自艾。莫非不是吗:“怨言太盛防肠断,景物长宜放眼量。”①
假如咱们细细咀嚼原拟的法定公证事项,就会发现这些事项也的确不契合上面现已说过的法定公证的法令特征。若把不该为的事而强为,谁都会感到心里不舒畅。不难设想:假如强行把那些原拟的法定公证事项在这次公证立法承认下来,真不知道相关的部分、安排、人士会怎样看待这一立法行为,会怎样对待公证安排及其评判人员?假如他们(请求公证当事人)在交了公证费、拿走公证书之后甩下几句怨言话、风凉话,咱们会有何感想?一朝一夕,日子怎样过?他们会以为评判人员是寄生在他们身上的寄生虫吗?虽然早在几千年前的亚圣孟子就已提醒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全国之通义也”的社会规则②,但因为此前的社会政治运动大都仅仅摘用前面两句且加以发挥,并根深柢固地把“劳心者”了解为统治者,把“劳力者”了解为被统治者,而不是了解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社会分工;对此,咱们心里必定也不是很舒畅。
因而,本次公证立法没有承认原拟的详细法定公证事项,而仅仅承认了法定公证准则,关于方方面面来说,都是一件幸事。咱们应当充沛必定:这是立法机关的明智之举。
第三章
“公益性”决议着“非盈利性”么
八、直面“公益性”
不管是公民(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是社会的“分子”或称“细胞”。他们都不或许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这就决议着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会发作必定的联络。他们请求处理公证的行为便是如此。公证安排处理公证的行为,不只直接对社会和国家方面具有公益性,并且在作为公证请求人的公民(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好坏联络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发作必定的联络方面也具有公益性。公证的公益性是毋庸置疑的。
《公证法释义》以为:公证安排有两个底子特性:“即非盈利性和独立性”,并以为“非盈利性是指公证安排的建立是以非盈利为意图,具有公益性”,①还称“假如一项公益性作业以盈利为意图,则必定与其实施的社会职责相违背”。②
笔者以为以上观念的逻辑结构是这样的:公益性不是公证安排的底子特性(非盈利性和独立性才是公证安排的底子特性);公益性决议着公证安排的非盈利性。
应该说,上述观念是十分威望的。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释义丛书》中对《公证法》作出的解说性观念。在阐释上述观念时,还就公证行使司法证明权所背负的社会职责,通过司法证明手法预先处理当事人在民事往来中或许发作的争端,发挥公证防备性功能,以取得司法安稳,以及“公证是国家为保证法令的正确施行,安稳社会经济、民事流通次序,防备胶葛,削减诉讼,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安排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防备性的司法证明准则”(江晓亮等著《公证实务攻略》,我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93年版)等等,都阐明公证“带有很强的非盈利性和公益性”。①
从上述观念看,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逻辑联络和紧密联络也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公益性成了非盈利性的柱石。
可是,假如咱们通过层层剥笋的办法,去详细辩析公益性所“益”的和非盈利性所“利”的目标和规模之后,就会发现:仅就公证的公益性而言,公证安排是否就应当“非盈利”,则仍有值得商讨的当地和必要。
九、公益性“益”了谁
毋庸讳言:公证准则是一种“防备胶葛“的法令准则。它关于保证国家法令的正确施行,维护社会次序的安稳甚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巨大的效果。公证安排详细承当着这种职责,通过公证活动到达防备胶葛的意图,因而具有公益性。这是十分练达而清楚的道理。很显然,在这个含义上说:“公益性”益的是社会和国家。
而“防备胶葛”落到实处的目标是公民(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他们之间的经济和民、商事活动能否在法令的结构内进行,不只仅与社会次序和国家利益相联络,并且与他们本身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并且是重要的联络。行使公证功能的公证安排通过公证活动保证他们的行为在法令的规模内进行,在尽或许的情况下防止胶葛、削减讼争,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免遭危害和丢失。因而,在这个含义上说,公益性所“益”的直接目标也包含的公民(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
公民(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申办公证,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可是,有不少公证事项除了公证当事人之外,还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好坏联络人。在这种情况下,公证行为维护的就不只仅是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公证好坏联络人的利益,从这个视点来说,公益性“益”的还不止是公证当事人,还有公证好坏联络人。
由上可见:公益性“益”的目标规模是多么的广泛!大到社会和国家,小到安排和个人。那么,行使公证功能的公证安排不以盈利为意图,似乎是理所应当的。可是,假如再进一步把“公益性”与“非盈利性”详细执行到公证收费事宜上去剖析,“问题”就出来了。
十、最“利”公证当事人
业内人士和知情者都知道:公证安排处理公证是要收费的。站在公证当事人的视点来说:公证当事人申办公证是要交费的。因而,虽然公证安排的公益性“益”的目标规模适当广泛,但负有交费责任的只要申办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也便是说:由“公益性”决议的公证安排的“非盈利性”,终究执行到公证当事人身上。“非盈利性”表现在收费问题上,最有利的便是公证当事人,或换句话说:公证当事人是公证安排“非盈利性”的最大获益者。在这个含义上说,“非盈利性”是对他们而言的。
可见:公证当事人简直沾尽了“公益性”所决议的“非盈利性”的光!至此,工作已十分清楚:作为“公益性”获益目标的社会和国家,是在社会次序、经济次序方面获益,是在公证法令准则方面获益。而作为“公益性”获益目标的公证当事人(它能够是公民,也能够是法人或其他安排),却在“公益性”决议的“非盈利性”上面获益。因为他们要交纳公证费,“非盈利”成了专门对他们而言。
通过这样一番透析“公益性”,咱们就清楚地发现:由“公益性”决议的“非盈利性”并不完善,更谈不上完美。因为:“公益性”所“益”的目标规模很宽;而“非盈利性”所“利”的目标规模却很窄;缺少令人信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或许说:“公益性”所“益”的是广义上的社会联络,而它所决议的“非盈利性”所“利”却是狭义上的社会联络,详细说便是金钱联络。是否能够这样说,它们之间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科学领域?
十一、理所应当吗
在剖析了“公益性”与“非盈利性”的逻辑联络后,一个巨大的疑问号发作了:由“公益性”而决议“非盈利性”,是理所应当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应当详细调查一下“公益性”是否成为限制“非盈利性”的必定要素。笔者以为:
首要,上面已述:“公益性”惠及广阔的社会联络和社会成员,而“非盈利性”实践惠及的仅仅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好坏联络人。因为“公益性”惠及的社会成员很多而决议 着“非盈利性”有必要惠及人数很少部分的公证当事人及其好坏联络人,二者之间没有必定的联络。假如说,根据“公益性”惠及的目标广泛,因之有必要实施“非盈利性”以惠及相同广泛的目标,这是公正合理、水到渠成的。而现在的景象却是恰恰相反:惠及的却是相对很小一部分目标。反过来说:因为“非盈利性”惠及的是很小一部分目标,因而这很小一部分目标却享尽了“公益性”的悉数效果 。这是不“公正”、也不“合理”的。
其次,国家不该承当公证费用,这必定是对的;但评判人员就必定要当苦行僧吗?《公证法释义》以为:“公证获益人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国家不该承当评判人供给服务所需求的费用。”①这在必定国家不该承当公证费用的一起,也必定了公证费用应该由公证当事人来承当。而公证费用是“非盈利性”的,因而在计收本钱和税、费之后,评判人员的酬劳就适当难掌握了。虽然公证收费规范可依据“当地的经济开展情况由物价部分来承认”,①但规范一经核定,按以往和现在的习气,是不会“年年改动”的,因而受商场调控的起伏很小,也便是说很难随商场服务价格的起落而起浮。公证事务多是这样,公证事务少也是这样。假如事务多,酬劳当然保证;反之,则难以保证,甚至有或许连公证安排及其人员的生计也难以为继,开展更谈不上。而我国现时的公证安排大都采纳固定薪酬为规范的酬劳方式,这就构成了不管公证事务多与少,酬劳却相同;懒得去开掘证源。这也是阻碍公证作业开展的一个要素。再说了:公证证源这东西,说真实话是社会需求来决议的,不是随意能够开掘的——社会、经济兴旺的,证源就多,反之就少。因而,在“非盈利性”准则下,能拿到固定薪酬规范的酬劳就底子“大吉”了,就别想“发财”了(那怕是一点小财)!在这个含义上说,实施“非盈利性”的理由也不很充沛。
由此看来,“公益性”不是限制“非盈利性”的必定要素。单就此而言,因公证具有“公益性”就决议其实施“非盈利性”,并不见得是“理所应当”的工作。因而说,假如其他公益性作业实施非盈利是必要的、正确的话,那么,公证这种公益性作业实施非盈利不只不是理所应当的,并且还显得有点糟糕!
至此,笔者有必要声明一点:我不是对立公证的非盈利性,而是以为因其具有公益性就要实施非盈利性,关于“公证”这一职业来说,理由不是很充沛、很应当(详细观念到下面第五章第十八节再述)。
深思“非盈利性”
一、短讯遐思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制文萃报》榜首版右上方紧靠“报眼”及通栏标题的下方,在“信息集萃”小栏意图榜首则刊登了题为“我国公证安排设置下一年脱离现有司法行政层级”的短讯,内容全文如下:
“我国现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辖相应等级公证安排的方式下一年将彻底改动。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日前泄漏,司法部下一年将要点推进公证准则变革。变革的方针是完成公证安排执业的独立性、相等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到时,公证安排的设置将不再依照现有的司法行政层级办法进行。
“据介绍,公证法(草案)现已国务院准则通过,估计下一年出台。到时将从法令层面建立我国特色公证准则的底子结构(12月3日《新京报》廖卫华文)”。
这则短讯除了传达我国公证准则变革将使公证安排层级设置改动之外,公证安排还具有“四性”(即“独立性、相等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且传达了我国的《公证法》将于二OO五年“出台”的信息。关于《公证法》的出台,是公证界期盼已久的事,没有什么别致。
关于这“四性”,给笔者有一种“似曾相识”之感。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援助法令》的拟定和公布施行前,就有过“三专”的说法(即我国的法令援助作业要做到“专门安排”、“专项编制”和“专用经费”),并且甚是鼓动人心。那时分,这“三专”向全国人民展现了我国法令援助宽广而夸姣的图景。可是到后来施行起来虽然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却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连有些经济比较兴旺的区域,也仅仅挂了个牌子便罢;招贴画上的那个老太婆仍在流泪。现在,在《公证法》拟定公布施行前,又出了一个“四性”。期望,这“四性”千万不要呈现与“三专”相类似的命运,并由此引起无限遐思:
所谓独立性:是指公证安排处理公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干与,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独立承当职责。而在实践作业中,干与公证安排依法处理公证事务的现象也不是很遍及,只在收费问题上想力求“少些”、“再少些”的现象就时有呈现。所谓相等性:是指公证安排之间没有从属联络。公证安排只要地域统辖,专属统辖,没有等级统辖。这也没有什么问题。
专业性:是指公证安排是专门担任处理公证事务的安排,除了依据国际公约或国际常规,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能够处理公证之外,其他任何安排、安排均无权处理公证。至现在为止,也没有任何动态和痕迹对此构成威胁。非盈利性:是指建立公证安排不以盈利为意图。这一点最简单和最敏捷让人醒悟到的便是:公证具有服务性质。想到此,已底子能够必定:“四性”不会有“三专”的遭受。因为:“四性”底子上是司法行政自己(内部)有权决议,不会过多的凭借“他人”。而“三专”,则更多的要看“他人”的脸色。可是,在“四性”傍边,自己仍是觉得对“非盈利性”的体会兴尤未尽,决意进一步深究。
二、哦,“非盈利性”
为了探寻“非盈利性”的内容和含义,我首要选用了人们惯常选用的办法:检查词典。词典里没有“非盈利性”的条目,所以我就检查了“盈利”。里边是这样解说的:“盈利:寻求赢利”。①那么“非盈利”,不便是“不寻求赢利”了么?!不肖说:“非盈利性”便是指具有“不寻求赢利的性质”了。
而“非盈利性”的法令用语,则是指“不以盈利为意图”。“不以盈利为意图”和“不寻求赢利”其实是相同的。
到后来,《公证法》公布后,法令出书社出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下称《公证法释义》)一书,②和我国青年出书社出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说话》(下称《公证法说话》)一书,③使我在阅览之后取得了更多的、更详细的关于应当怎样了解“非盈利性”的常识。
《公证法释义》以为:“非盈利性是指公证安排的建立是以非盈利为意图的,具有公益性”,①“假如一项公益作业以盈利为意图,则必定与其实施的社会功能相违背”。②
《公证法说话》以为:“不以盈利为意图,是指公证安排建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获取赢利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本身的开展壮大,而是为了完成某种公益或许必定规模内的公益”,“换句话说,公证安排是以满足公共利益为意图的”,③“公证安排在内部分配上,应当契合不以盈利为意图的要求”,“国家在税收变革上应当给予公证安排优惠政策。”④
《公证法说话》还以为:“公证安排能够收费,但不能寻求利益最大化”,“应当依据公证事务的本钱”、“结合当地的经济”由物价部分承认公证收费规范,“公证安排不能擅自决议 ”,公证安排收费“应当用于安排的开展,而不能用来分红”。⑤
通过阅览和了解上述关于对“非盈利性”的解说,使我对“非盈利性”有了较为清楚、清晰的了解和了解。若用最简捷的表达办法便是:
本钱 税、费 酬劳=公证收费总额
至此,我对“非盈利性”算是找到了较为满足的答案。可是,却在头脑中又反应出这样一个问题:已然如此,为什么公证业内人士又那么热衷于详细法定公证事项的立法呢?是否因为他们的公证事务甚少,而通过法定公证事项来揽到更多的作业去做呢?或是以为他们对社会的奉献太小,为社会公益作出的效果太少,而争夺为社会作出更大的奉献呢?抑或是因为公证从业人员的酬劳太低,想通过法定公证事项来增加收入、进步酬劳呢?所有这些,都需求持续思索、探寻。
三、潜认识中还有些什么
所谓潜认识,便是指埋伏的、荫蔽的认识。这个词说起来不是很浅显,有些“学院气度”或“书卷气味”,首要就在于一个“潜”字。“潜”的原义是指躲藏在水里的意思,后来就引伸为荫蔽、隐秘等。①如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的“日星隐曜,山岳潜形”,违法乱纪之人的“逃跑”等。相类似的说法还有“潜台词”(戏曲用语),“潜规则”(游戏用语)之类。
在这儿引证“潜认识”,是指那些热切地建议立法承认“详细法定公证事项”究竟还包含有其他什么躲藏的含义、动机或意图。
我国的《公证法》终究没有规则详细的法定公证事项,但在立法过程中的送审稿曾草拟有下列法定公证事项:
“(一)国家严峻建设项目、政府收购项意图招投标,股份公司建立等重要经济活动;”
“(二)发行、毁掉债券、彩票等触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三)拆迁房子等时过境迁难以搜集依据的活
动”;
“(四)不动产的承继、转让、赠与、遗言等重要民事活动”;
“(五)法令、法规规则有必要处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拟定这些法定公证事项的“明认识”是“为了保证重要经济和民商事活动的安全和次序,防止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安排合法权益构成严峻危害”,①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就这些事项应当请求处理公证。
但细察这些原拟的法定公证事项,就可发现都是一些比较“大宗”的经济、民商事事项,即其“标的”相对较大。“标的”的较大就意味着公证收费相对较高。这就很简单让人联想到“利”上面去。“利”又包含“利益”和“赢利”。“利益”就必定包含收费较好且合理,不会有“亏”的感觉,而“赢利”,在这儿就讲不下去了,因为公证安排的收费是不讲“盈利”的。
话说到这儿,就能够进一步探求本来十分热心于详细法定公证事项的人们,其心态和潜认识中还包含些什么了:必定包含“利益”驱动,也便是浅显说的:能够多收费(多抓钱)。这是一种“脱光了”的说法。
还有什么吗?有!本来“许多公证的从业人员期望《公证法》能清晰规则法定公证的规模,以处理现在证源较少的问题”。②这是一个更实践的问题。本来热切期望立法承认详细法定公证事项还有这么一个意思。
难怪,不管是寻求多收费或处理证源问题,都无可厚非,彻底能够毫不隐讳地建议,无需掩粉饰饰,“犹抱瑟琶半遮面”。
可是,一方面又建议“非盈利”,一方面又想多收费,这有没有对立呢?
依照正面的、十分“阳光”的说法:“非盈利”与多收费必定没有对立。因为:多收费是在“非盈利”的条件下或结构内的,收费规范又是国家拟定的。不管收费有多高,都不会超出收费规范和打破“非盈利”的规模,即不会“寻求赢利”。只不过是靠增大作业量来增加收入罢了。这现已是十分清楚、了解的问题;不再有探求的必要。
可是,带有“绞尽脑汁”思维习气的人,仍是会要问“非盈利”和多收费两者之间究竟有多大的间隔?其潜认识中是指:多收费会不会现已超出了“非盈利”的规模,现已有了“赢利”了。这就很简单使人联想到:在某种情况下,“回忆”和“记恨”究竟有多大间隔?这便是了解的问题了。其分界能够说是如“一根头发丝”相同巨细。因而,要彻底分辩清楚这个问题,会让人感到尴尬;甚至,会感到有点儿费劲!
第二章
咀嚼“法定公证事项”
四、诱惑力
法定公证事项,浅显地说便是指法令规则有必要处理公证的事项。这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有关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有必要向公证安排请求处理;二是公证安排有必要受理给予处理。
法定公证事项又称强制公证事项。假如有关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法令规则的公证事项不处理公证,那么,他们所从事的经济和民、商事活动就不具有建立和收效的法定要件,其行为就属无效。一旦发作胶葛,就得不到法令的支撑和维护。它和机动车的强制第三者职责保险是相类似的。
当拟议中的公证法要承认法定公证事项的音讯传遍大江南北、长城表里、珠峰脚下、东海之滨的时分,评判人员在现代条件下虽然无需再“奔走相告”,却也激动不已,笑容可掬、
溢于言表。的确:假如按拟议中的法定公证事项能够通过立法途径和程序承认下来,那么,公证安排及其人员的存在和开展就多了一份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那些人均年收入缺少三万元的公证安排来说,就增加了“养家糊口”的条件。真是美事一件!
并且,立法承认法定公证事项,是得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支撑的。《公证法说话》说到:“在《公证法》里规则法定公证问题有两种写法。榜首种写法,便是直接写上详细的法定公证事项。第二种写法,便是规则法定公证的准则 。应该说,榜首种写法是最高方针”,“司法部从前也想按这个路子走”。①这给公证职业是个很大的鼓动,并一度以为这已是铁板钉钉的事。诱惑力的确不小!
五、翘首以待
在《公证法》未公布之前,法定公证事项一直是业内人士对《公证法》的热切等待。因为:他们 是学法令、懂法令的人士,知道法令的重量。更因为:他们是公证职业的业内人士,在行。在谈到公证立法,尤其是谈到法定公证事项时,他们的那种乐滋滋、啧啧声,让听到的人们仰慕。法定公证事项向他们展现的是一幅绚丽而夸姣的图景。他们翘首以待《公证法》的公布,其中心和本质便是法定公证事项。
可是,他们 傍边很少有人想到甚至有的底子没有想到:真的有或许、有必要通过公证立法承认详细的法定公证事项了吗?笔者以为:
(一)详细事项是否公证,首要,决议 于社会需求而不是国家强制。国家建立公证准则,人们了解公证准则,是否请求处理公证,当事人自己能够权衡、掌握。假如通过公证对他们更有利,他们会天然选择公证。如某些合同公证便是这样。假如他们以为无需公证或没有多大必要,他们天然不会申办公证。如国内的成婚公证。这在国际上通行的叫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
(二)详细事项的是否公证,取决于事项本身具有的性质或国家其他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如某些事项,若不及时保存依据,就十分简单灭失,将来也难于取得。很有必要通过公证程序,承认、维护和保全依据,以备将来发作胶葛之虞。甚至国家相关法令、法规也明令要求维护。如城市房子拆迁事项的补偿安顿协议便是如此。
(三)详细事项的是否公证,关乎事项本身的需求或其证明、依据效能。假如某事项未通过威望的部分、安排承认,就简单假造、变造或其他招摇撞骗的现象,失掉客观性,运用起来也失掉公正性。如有关出国运用的的出世、生计、逝世、阅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甚至有无违法记载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本来相符等,就有必要通过公证或相关使领馆承认。
以上法定公证事项的特征阐明:公证事项的立法承认是有条件、有条件的。不是想立法承认就立法承认的。不管详细事项多么重要,对社会影响多么大,对公证安排有多么大的优点,亦然。
反观从前草拟立法承认的公证事项,大都不具有法定公证的特征,有的具有的已由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去承认,无需再通过公证立法重复承认。因而,对不契合法定条件和特征的事项,不管怎样翘首以待得到立法的承认,效果也是失败的。是否也能够这样说:“法令,不相信眼泪”!
六、灰心
在《公证法》公布之后,本来被热切等待的法定公证事项被撤销了,只在相关条款中承认了法定公证的底子准则。
这使那些本来翘首企盼公证立法承认详细法定公证事项的人们,就象泄了气的皮球,一会儿就瘪下去了。
随之,各种谈论也就来了:
有的说,司法部没得力!你司法部没什么大权的,人家没“睇你的数”(“看不起”的意思);中央集权制国家,司法部是小司法;不象“三权分立”国家,司法部是大司法;“人家没有什么需求求你们的”(这个“人家”是指什么?是指其他司法机关,仍是指其他权利部分,不很切当)。
有的说:司法部的领导不得力!无法“褒得熟”(讨得好)全国人大主管立法的领导和中心成员,谁会支撑你呢(“你”既指司法部领导,也指法定公证事项,一语双关)!这不只说得适当庸俗,并且十分市侩。甚至,还有些其他公开揶揄或带有贬损颜色的话,不胜枚举。大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姿势。因为法定公证事项未能在公证立法中得到完成,使得好些人对《公证法》给予公证安排和评判人员的其他有利之处也大受影响,兴味索然。这在心境上是能够了解的。因为;失掉了详细法定公证事项,就等于《公证法》未能给他们下“金蛋蛋”。可是,客观地说,《公证法》给公证安排和评判人员的其他有利之处仍是值得必定的(在此不予会集论述)。
好在被撤销了法定公证事项所发作的丢失气氛中,仍是有人说:不管你满足也好,不满足也好,横竖公证现已立法了;已然立法了,就有了修正的条件和或许;有什么要说的,就虽然说吧!对此,有人说是客观、真实、有道理;也有人说是“阿Q精力”——精力胜利法。无所适从!
还好在法定公证事项的未被承认,仍不是国际未日:早晨,太阳仍是从东方升起,晚上,太阳仍是从西边下山;“走了太阳,来了月亮,又是晚上”;①时刻在持续,公证作业也并未因而而走向衰落,更不会消亡,仍然是持续存在,还要寻求开展。
说不定:法定公证事项的被撤销,对公证安排和评判人员也存在着其他优点呢!天知道:“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②国际上的万事万物均处在对立和运动中……
七、明智之举
事到现在,咱们现已知道:“许多同志都等待着《公证法》能规则一些法定公证事项但终究仍是未能如愿”,“这儿边有几个原因:一是从立法常规上讲,法定公证事项一般都是通过实体法令表现;二是法定公证触及相关部分的处理功能,面对的
阻力很大;三是拥护法定公证的声响很弱。”③因而,咱们没有必要太多地自怨自艾。莫非不是吗:“怨言太盛防肠断,景物长宜放眼量。”①
假如咱们细细咀嚼原拟的法定公证事项,就会发现这些事项也的确不契合上面现已说过的法定公证的法令特征。若把不该为的事而强为,谁都会感到心里不舒畅。不难设想:假如强行把那些原拟的法定公证事项在这次公证立法承认下来,真不知道相关的部分、安排、人士会怎样看待这一立法行为,会怎样对待公证安排及其评判人员?假如他们(请求公证当事人)在交了公证费、拿走公证书之后甩下几句怨言话、风凉话,咱们会有何感想?一朝一夕,日子怎样过?他们会以为评判人员是寄生在他们身上的寄生虫吗?虽然早在几千年前的亚圣孟子就已提醒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全国之通义也”的社会规则②,但因为此前的社会政治运动大都仅仅摘用前面两句且加以发挥,并根深柢固地把“劳心者”了解为统治者,把“劳力者”了解为被统治者,而不是了解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社会分工;对此,咱们心里必定也不是很舒畅。
因而,本次公证立法没有承认原拟的详细法定公证事项,而仅仅承认了法定公证准则,关于方方面面来说,都是一件幸事。咱们应当充沛必定:这是立法机关的明智之举。
第三章
“公益性”决议着“非盈利性”么
八、直面“公益性”
不管是公民(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是社会的“分子”或称“细胞”。他们都不或许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这就决议着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会发作必定的联络。他们请求处理公证的行为便是如此。公证安排处理公证的行为,不只直接对社会和国家方面具有公益性,并且在作为公证请求人的公民(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好坏联络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发作必定的联络方面也具有公益性。公证的公益性是毋庸置疑的。
《公证法释义》以为:公证安排有两个底子特性:“即非盈利性和独立性”,并以为“非盈利性是指公证安排的建立是以非盈利为意图,具有公益性”,①还称“假如一项公益性作业以盈利为意图,则必定与其实施的社会职责相违背”。②
笔者以为以上观念的逻辑结构是这样的:公益性不是公证安排的底子特性(非盈利性和独立性才是公证安排的底子特性);公益性决议着公证安排的非盈利性。
应该说,上述观念是十分威望的。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释义丛书》中对《公证法》作出的解说性观念。在阐释上述观念时,还就公证行使司法证明权所背负的社会职责,通过司法证明手法预先处理当事人在民事往来中或许发作的争端,发挥公证防备性功能,以取得司法安稳,以及“公证是国家为保证法令的正确施行,安稳社会经济、民事流通次序,防备胶葛,削减诉讼,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安排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防备性的司法证明准则”(江晓亮等著《公证实务攻略》,我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93年版)等等,都阐明公证“带有很强的非盈利性和公益性”。①
从上述观念看,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逻辑联络和紧密联络也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公益性成了非盈利性的柱石。
可是,假如咱们通过层层剥笋的办法,去详细辩析公益性所“益”的和非盈利性所“利”的目标和规模之后,就会发现:仅就公证的公益性而言,公证安排是否就应当“非盈利”,则仍有值得商讨的当地和必要。
九、公益性“益”了谁
毋庸讳言:公证准则是一种“防备胶葛“的法令准则。它关于保证国家法令的正确施行,维护社会次序的安稳甚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巨大的效果。公证安排详细承当着这种职责,通过公证活动到达防备胶葛的意图,因而具有公益性。这是十分练达而清楚的道理。很显然,在这个含义上说:“公益性”益的是社会和国家。
而“防备胶葛”落到实处的目标是公民(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他们之间的经济和民、商事活动能否在法令的结构内进行,不只仅与社会次序和国家利益相联络,并且与他们本身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并且是重要的联络。行使公证功能的公证安排通过公证活动保证他们的行为在法令的规模内进行,在尽或许的情况下防止胶葛、削减讼争,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免遭危害和丢失。因而,在这个含义上说,公益性所“益”的直接目标也包含的公民(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
公民(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申办公证,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可是,有不少公证事项除了公证当事人之外,还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好坏联络人。在这种情况下,公证行为维护的就不只仅是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公证好坏联络人的利益,从这个视点来说,公益性“益”的还不止是公证当事人,还有公证好坏联络人。
由上可见:公益性“益”的目标规模是多么的广泛!大到社会和国家,小到安排和个人。那么,行使公证功能的公证安排不以盈利为意图,似乎是理所应当的。可是,假如再进一步把“公益性”与“非盈利性”详细执行到公证收费事宜上去剖析,“问题”就出来了。
十、最“利”公证当事人
业内人士和知情者都知道:公证安排处理公证是要收费的。站在公证当事人的视点来说:公证当事人申办公证是要交费的。因而,虽然公证安排的公益性“益”的目标规模适当广泛,但负有交费责任的只要申办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也便是说:由“公益性”决议的公证安排的“非盈利性”,终究执行到公证当事人身上。“非盈利性”表现在收费问题上,最有利的便是公证当事人,或换句话说:公证当事人是公证安排“非盈利性”的最大获益者。在这个含义上说,“非盈利性”是对他们而言的。
可见:公证当事人简直沾尽了“公益性”所决议的“非盈利性”的光!至此,工作已十分清楚:作为“公益性”获益目标的社会和国家,是在社会次序、经济次序方面获益,是在公证法令准则方面获益。而作为“公益性”获益目标的公证当事人(它能够是公民,也能够是法人或其他安排),却在“公益性”决议的“非盈利性”上面获益。因为他们要交纳公证费,“非盈利”成了专门对他们而言。
通过这样一番透析“公益性”,咱们就清楚地发现:由“公益性”决议的“非盈利性”并不完善,更谈不上完美。因为:“公益性”所“益”的目标规模很宽;而“非盈利性”所“利”的目标规模却很窄;缺少令人信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或许说:“公益性”所“益”的是广义上的社会联络,而它所决议的“非盈利性”所“利”却是狭义上的社会联络,详细说便是金钱联络。是否能够这样说,它们之间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科学领域?
十一、理所应当吗
在剖析了“公益性”与“非盈利性”的逻辑联络后,一个巨大的疑问号发作了:由“公益性”而决议“非盈利性”,是理所应当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应当详细调查一下“公益性”是否成为限制“非盈利性”的必定要素。笔者以为:
首要,上面已述:“公益性”惠及广阔的社会联络和社会成员,而“非盈利性”实践惠及的仅仅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好坏联络人。因为“公益性”惠及的社会成员很多而决议 着“非盈利性”有必要惠及人数很少部分的公证当事人及其好坏联络人,二者之间没有必定的联络。假如说,根据“公益性”惠及的目标广泛,因之有必要实施“非盈利性”以惠及相同广泛的目标,这是公正合理、水到渠成的。而现在的景象却是恰恰相反:惠及的却是相对很小一部分目标。反过来说:因为“非盈利性”惠及的是很小一部分目标,因而这很小一部分目标却享尽了“公益性”的悉数效果 。这是不“公正”、也不“合理”的。
其次,国家不该承当公证费用,这必定是对的;但评判人员就必定要当苦行僧吗?《公证法释义》以为:“公证获益人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国家不该承当评判人供给服务所需求的费用。”①这在必定国家不该承当公证费用的一起,也必定了公证费用应该由公证当事人来承当。而公证费用是“非盈利性”的,因而在计收本钱和税、费之后,评判人员的酬劳就适当难掌握了。虽然公证收费规范可依据“当地的经济开展情况由物价部分来承认”,①但规范一经核定,按以往和现在的习气,是不会“年年改动”的,因而受商场调控的起伏很小,也便是说很难随商场服务价格的起落而起浮。公证事务多是这样,公证事务少也是这样。假如事务多,酬劳当然保证;反之,则难以保证,甚至有或许连公证安排及其人员的生计也难以为继,开展更谈不上。而我国现时的公证安排大都采纳固定薪酬为规范的酬劳方式,这就构成了不管公证事务多与少,酬劳却相同;懒得去开掘证源。这也是阻碍公证作业开展的一个要素。再说了:公证证源这东西,说真实话是社会需求来决议的,不是随意能够开掘的——社会、经济兴旺的,证源就多,反之就少。因而,在“非盈利性”准则下,能拿到固定薪酬规范的酬劳就底子“大吉”了,就别想“发财”了(那怕是一点小财)!在这个含义上说,实施“非盈利性”的理由也不很充沛。
由此看来,“公益性”不是限制“非盈利性”的必定要素。单就此而言,因公证具有“公益性”就决议其实施“非盈利性”,并不见得是“理所应当”的工作。因而说,假如其他公益性作业实施非盈利是必要的、正确的话,那么,公证这种公益性作业实施非盈利不只不是理所应当的,并且还显得有点糟糕!
至此,笔者有必要声明一点:我不是对立公证的非盈利性,而是以为因其具有公益性就要实施非盈利性,关于“公证”这一职业来说,理由不是很充沛、很应当(详细观念到下面第五章第十八节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