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9: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稳妥金能否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进行补偿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陈述收悉。据陈述称:栾城县南焦村个别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品(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端应由孙文兴担任。孙文兴生前在本县稳妥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稳妥金为三千五百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损伤险(稳妥金为五千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补偿。
经寻求有关部门的定见,现就你院请示关于人身稳妥金能否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进行补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稳妥法规有关条文规则的精力,人身稳妥金能否列入被稳妥人的遗产,取决于被稳妥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交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能够用来清偿债务或补偿。
(二)产业稳妥与人身稳妥不同,产业稳妥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产业稳妥金归于被稳妥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属产业稳妥,归于他的遗产,能够用来清偿债务或补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准则,恰当留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入情入理处理。
此复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供给,仅供参考***
【文 号】
【公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8.03.24
【施行日期】1988.03.24
【失效日期】
【分类号】113208198801
【内容分类】补偿
【签定地址】
【签定日期】
【收效日期】
【有用期限】
【审判程序】
【裁判法院】
【文书制造日期】
【裁判文书类型】
【时效性】有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陈述收悉。据陈述称:栾城县南焦村个别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品(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端应由孙文兴担任。孙文兴生前在本县稳妥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稳妥金为三千五百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损伤险(稳妥金为五千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补偿。
经寻求有关部门的定见,现就你院请示关于人身稳妥金能否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进行补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稳妥法规有关条文规则的精力,人身稳妥金能否列入被稳妥人的遗产,取决于被稳妥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交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能够用来清偿债务或补偿。
(二)产业稳妥与人身稳妥不同,产业稳妥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产业稳妥金归于被稳妥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属产业稳妥,归于他的遗产,能够用来清偿债务或补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准则,恰当留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入情入理处理。
此复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供给,仅供参考***
【文 号】
【公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8.03.24
【施行日期】1988.03.24
【失效日期】
【分类号】113208198801
【内容分类】补偿
【签定地址】
【签定日期】
【收效日期】
【有用期限】
【审判程序】
【裁判法院】
【文书制造日期】
【裁判文书类型】
【时效性】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