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可以一起支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3:47
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与定金的数额不是过高,且未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丢失过高,未违约方只需一起挑选违约金和定金方能补偿丢失,乃至不足以补偿丢失时,则不该排挤两者并用,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一起挑选两者并罚并不违背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5日,玫瑰公司与牡丹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好玫瑰公司向牡丹公司购买机动车300辆,单价6000元,总计价款180万元。玫瑰公司须在同年10月底曾经将货款汇入牡丹公司账户,款到10日内牡丹公司将货供完,如到期不实行合同,承当货款的4%的违约金。合同缔结后,玫瑰公司需在5日内向牡丹公司交给20万元定金。
同年10月20日,牡丹公司催玫瑰公司付款,玫瑰公司称资金短缺,期望先发货,再付款。牡丹公司予以回绝。尔后牡丹公司又屡次敦促玫瑰公司付款,玫瑰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向牡丹公司表明停止合同,并自愿抛弃20万元定金以作为免除合同的价值。牡丹公司遂于同年11月底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将机动车预备结束,假如牡丹公司不实行合同,则自己将丢失100万元。故恳求玫瑰公司依照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玫瑰公司则辩称,其已抛弃20万元定金,不该再承当其他任何职责。
【争议焦点】
关于玫瑰公司抛弃20万元定金作为免除合同的价值,牡丹公司能否再要求玫瑰公司付出违约金,有以下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玫瑰公司现已自愿抛弃20万元定金,应当享有合同免除权,故不该再要求玫瑰公司承当违约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玫瑰公司单独面提出免除合同,已构成违约。玫瑰公司除应当承当定金职责外,还应当依照合同约好付出牡丹公司违约金。
第三种观念以为,虽然玫瑰公司单独面提出免除合同构成违约,可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则,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故牡丹公司不能再要求玫瑰公司承当约好的违约金。
【律师观念】
《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则:“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触及对定金方法与性质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定金有两种存在方法:解约好金与违约好金。所谓解约好金,是指当事人两边约好为保存单独免除主合同权力而交给的定金。一方在交给解约好金今后能够抛弃定金而免除合同,而承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乐意双倍返还定金也能够免除合同;所谓违约好金,是指在承受定金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主合同,应当依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
我国法令对定金的方法与性质没有清晰规则,不过《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则:“定金交给后,交给定金的一方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好以丢失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能够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对免除主合同后职责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由该规则可知,当事人能够约好解约好金,可是解约好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清晰规则,否则应视为违约好金。
本案中玫瑰公司与牡丹公司没有清晰约好定金的性质,也没有约好两边当事人能够以丢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免除主合同,因而,该合同中所约好的定金应为违约好金。既然是违约好金,那么玫瑰公司就不能以抛弃定金作为免除合同的价值,故玫瑰公司现已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合同法》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运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该规则对定金和违约金的并用是否进行了约束?即当违约金与违约好金并存时,未违约方是不是只能要求违约方就其中之一挑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7年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详细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回答》中指出:“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法,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法。所以合同的一方能够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需法令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则,就应当予以维护,但并用的成果应以不超越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虽然《经济合同法》现已废止,可是至少咱们能够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向来以为违约金和定金是能够并用的。不过,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不少人以为由于违约好金与违约金皆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而,它与违约金在意图、性质、功用等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
应该指出的是,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与定金的数额不是过高,且未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丢失过高,未违约方只需一起挑选违约金和定金方能补偿丢失,乃至不足以补偿丢失时,则不该排挤两者并用,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一起挑选两者并罚并不违背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
本案中玫瑰公司因牡丹公司违约而遭受100万元丢失,仅凭仗牡丹公司前期付出的20万元定金难以获得补偿,即便让牡丹公司在承当定金职责的一起,再承当合同约好的违约金,对玫瑰公司来说依然处于丢失状况。依据民法的公正准则与诚笃信用准则,玫瑰公司能够要求牡丹公司一起付出定金与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5日,玫瑰公司与牡丹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好玫瑰公司向牡丹公司购买机动车300辆,单价6000元,总计价款180万元。玫瑰公司须在同年10月底曾经将货款汇入牡丹公司账户,款到10日内牡丹公司将货供完,如到期不实行合同,承当货款的4%的违约金。合同缔结后,玫瑰公司需在5日内向牡丹公司交给20万元定金。
同年10月20日,牡丹公司催玫瑰公司付款,玫瑰公司称资金短缺,期望先发货,再付款。牡丹公司予以回绝。尔后牡丹公司又屡次敦促玫瑰公司付款,玫瑰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向牡丹公司表明停止合同,并自愿抛弃20万元定金以作为免除合同的价值。牡丹公司遂于同年11月底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将机动车预备结束,假如牡丹公司不实行合同,则自己将丢失100万元。故恳求玫瑰公司依照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玫瑰公司则辩称,其已抛弃20万元定金,不该再承当其他任何职责。
【争议焦点】
关于玫瑰公司抛弃20万元定金作为免除合同的价值,牡丹公司能否再要求玫瑰公司付出违约金,有以下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玫瑰公司现已自愿抛弃20万元定金,应当享有合同免除权,故不该再要求玫瑰公司承当违约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玫瑰公司单独面提出免除合同,已构成违约。玫瑰公司除应当承当定金职责外,还应当依照合同约好付出牡丹公司违约金。
第三种观念以为,虽然玫瑰公司单独面提出免除合同构成违约,可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则,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故牡丹公司不能再要求玫瑰公司承当约好的违约金。
【律师观念】
《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则:“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触及对定金方法与性质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定金有两种存在方法:解约好金与违约好金。所谓解约好金,是指当事人两边约好为保存单独免除主合同权力而交给的定金。一方在交给解约好金今后能够抛弃定金而免除合同,而承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乐意双倍返还定金也能够免除合同;所谓违约好金,是指在承受定金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主合同,应当依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
我国法令对定金的方法与性质没有清晰规则,不过《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则:“定金交给后,交给定金的一方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好以丢失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能够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对免除主合同后职责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由该规则可知,当事人能够约好解约好金,可是解约好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清晰规则,否则应视为违约好金。
本案中玫瑰公司与牡丹公司没有清晰约好定金的性质,也没有约好两边当事人能够以丢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免除主合同,因而,该合同中所约好的定金应为违约好金。既然是违约好金,那么玫瑰公司就不能以抛弃定金作为免除合同的价值,故玫瑰公司现已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合同法》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运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该规则对定金和违约金的并用是否进行了约束?即当违约金与违约好金并存时,未违约方是不是只能要求违约方就其中之一挑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7年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详细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回答》中指出:“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法,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法。所以合同的一方能够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需法令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则,就应当予以维护,但并用的成果应以不超越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虽然《经济合同法》现已废止,可是至少咱们能够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向来以为违约金和定金是能够并用的。不过,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不少人以为由于违约好金与违约金皆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而,它与违约金在意图、性质、功用等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
应该指出的是,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与定金的数额不是过高,且未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丢失过高,未违约方只需一起挑选违约金和定金方能补偿丢失,乃至不足以补偿丢失时,则不该排挤两者并用,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一起挑选两者并罚并不违背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
本案中玫瑰公司因牡丹公司违约而遭受100万元丢失,仅凭仗牡丹公司前期付出的20万元定金难以获得补偿,即便让牡丹公司在承当定金职责的一起,再承当合同约好的违约金,对玫瑰公司来说依然处于丢失状况。依据民法的公正准则与诚笃信用准则,玫瑰公司能够要求牡丹公司一起付出定金与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