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3:57东营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裁定委员会的收费规范、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当事人恳求裁定,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则向裁定委员会交纳裁定费用。裁定费用包含案子受理费和案子处理费。
第三条 案子受理费用的收费规范,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对本裁定委员会批复的收费规范履行。
第四条 案子受理费用于给付裁定员酬劳、保持裁定委员会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五条 恳求人应当自收到裁定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裁定案子受理费收取规范预交案子受理费。被恳求人在提出反恳求的一起,应当按照规则预交案子受理费。
第六条 “裁定案子受理费表”中规则的争议金额以恳求人恳求的数额为准;恳求的数额与实践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践争议金额为准;
恳求人恳求裁定时没有恳求数额的,由裁定委员会依据案子的难易程度确认收取案子受理费的数额(不得少于200元)。
第七条 当事人预交案子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恳求,经裁定委员会同意,能够缓交,缓交期限为30天。
当事人在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期限不预交案子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恳求的,视为主动撤回裁定恳求。
第八条 案子处理费的收费规范按照案子受理费的20%收取(每件不得少于300元,少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第九条 案子处理费包含:
(一)裁定员因处理裁定案子出差、开庭而开销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判定人、翻译人等因出庭开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助;
(三)咨询、判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仿制、送达案子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当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则的案子处理费,由提出恳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十条 裁定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当;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裁定庭依据两边当事人职责巨细确认其各自承当的裁定费用份额。当事人自行宽和或许经裁定庭调停结案的,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各自应承当的裁定费用;洽谈不成的,由裁定庭判决。
第十一条 按照裁定法第六十一条规则,裁定庭认为有必要,并经裁定委员会同意从头裁定的,不得再行收取案子受理费。
裁定庭依法对判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许裁定庭现已判决但在判决书中遗失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