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6:21公司产业权是一种准物权
1.公司产业权是由民法之特别法所规则的一种特别物权类型-准物权公司产业权是由《公司法》所规则的一项类似于彻底物权之一切权的民事权力。由于公司法人依法能够对公司产业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处置以及排他等类似于一切权的各项权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则,物权作为一项民事准则应由法令予以规则;规则公司产业权的《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并颁布实施的,归于“法令”的领域。另一方面,在我国民商合一的法令体系中,民法是基本法,《公司法》是特别法。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民法作为基本法只能对最基本的物权类型(一般物权)以及最为典型、十分重要的物权准则加以规则,不行能对悉数物权类型与各种物权的详细准则都彻底不漏地进行规制;所以特别法作为一般法的破例,在民法物权立法中也发挥着适当重要的效果。[15]故此,笔者建议将公司产业权归入物权的规模。民法物权法中规则的物权,学说上称为典型物权,如一切权、抵押权质权等。尽管抵押权和质权在我国是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的,《担保法》相对民法来说是特别法,但这并不影响抵押权和质权的典型物权性质。而特别法中规则的物权类型,称为特别物权即准物权,》口采矿权等。因而,公司产业权是一种准物权。
特别物权的客体有其共同之处,与传统民法之一般物权的客体-有体物不同,它一般是笼统的,不具有有体物的物质性特征,如采矿权。采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力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以下简称《矿藏资源法》)所承认的。《矿藏资源法》第3条规则厂矿藏资源归于国家一切,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藏资源的一切权。“矿藏资源在我国归于国家一切,是国家一切权的客体,而刁;是采矿权的客体;采矿权的客体也不是采矿权之自身,只能是”利益“。采矿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矿藏资源进行挖掘发生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力,即主体对客体(利益)的归属权。民事主体转让采矿权是经过处置采矿权之客体-”利益“的方式来到达的。在法定条件下转让采矿许可证,其处置的本质不是许可证自身,而是具有许可证所享有的利益。用水权(取水权)亦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则,水资源(水流)为国家专属一切,即水资源只能是国家之水资源一切权的客体。用水权(或称取水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定程序向水资源办理机关提出申请、契合法定条件而依法获得的对特定区域(水域)定量的水资源享有使用的权力。用水权的客体不是水或水流自身,而是获得用水权所享有的利益。相同林木砍伐权的客体亦是如此。由于国家一切的林区之树木是国家森林资源一切权的客体,故此亦不应当再作为林木砍伐权的客体,不然与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准则不相契合,所以说林木砍伐权的客体亦只能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