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6:09发布部分: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的挂号办理,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宁波保税区办理办法》,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挂号的各类中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总称保税区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依据国家规则,能够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运送、仓储、出口加工、金融、稳妥、房地产、产品展销、咨询服务等与保税区有关的运营事务。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的挂号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挂号主管机关)是宁波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保税区分局。 第五条 挂号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则和保税区办理委员会审定定见,对建立在保税区内的企业进行挂号审阅。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须向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挂号注册,收取营业执照、注册证后方能从事生产运营和事务活动,未经核准挂号注册,不得从事生产运营和事务活动。 第二章 建立挂号 第七条 保税区企业挂号注册的首要事项有:称号、往所、运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企业负责人、运营期限等。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请求挂号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挂号请求书;(二)企业规章;(三)企业首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股份制企业的挂号应契合《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定见》的规则。联营企业的挂号应提交联营协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请求挂号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挂号请求书;(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规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规章);(三)投资者所在国(区域)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四)董事会名单以及正、副总经理任职文书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私营企业请求开业挂号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挂号请求书;(二)能证明请求人工作的证件和个人居民身份证;(三)资金证明。请求开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投资人合伙协议和公司规章。 第十一条 非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建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须向挂号主管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挂号请求书;(二)派出企业建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文件;(三)派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原挂号机关的通知函;(五)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托书。 第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请求挂号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以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译著。 第十三条 挂号主管机关自接到保税区企业请求挂号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之日起,在七日内作出核准挂号或不予核准挂号的决议。 第十四条 挂号主管机关对予以核准挂号的企业,视其类别别离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 第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从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之日起即告建立,其合理的生产运营、事务活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