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5:04
关于处理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职务侵吞、纳贿、移用资金等刑事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依法惩治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单位人员)侵吞、纳贿、移用资金等违法,维护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简称单位)的产业权益和正常次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院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和有关立法解说、司法解说规则,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对处理单位人员职务侵吞、纳贿、移用资金违法(以下简称职务违法)案子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广泛寻求各级法院和相关单位的定见,并在近年各次全省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研究讨论,对处理单位人员职务违法案子的数额规范等问题形成了一致。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数额规范
单位人员职务违法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首要规范,也是对行为人科罪量刑的首要规范。为保证罚当其罪,应依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认不同的科罪量刑数额规范。因而,将全省分为两类区域,一类区域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区域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吞或许单位人员纳贿违法,一类区域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区域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移用资金罪,一类区域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区域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可是,移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区域以2万以上,二类区域以1万元以上为追查刑事责任的起点。
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处理单位人员职务违法案子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范,违法地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当地的规范把握;违法地在广东省外的,按照二类区域的规范把握。
二、关于一起违法
单位人员之间或许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一起施行职务违法或许一起施行侵略单位产业的违法中,因为行为人的身份纷歧,状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一起违法,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一起违法;既有运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当的一起违法,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一起违法;既有一起运用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便当的景象,也有一起运用非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便当的景象,还有国家作业人员与非国家作业人员各自运用自己的职务便当的景象。在实践中应当严厉区别,精确确定。
1、以下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以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违法一起违法科罪处分:
(1)单位中国家作业人员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
(2)单位中国家作业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别人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
2、以下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以单位人员职务违法一起违法科罪处分:
(1)不具备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
(2)不具备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别人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
3、单位中的国家作业人员与非国家作业人员勾通,各自运用职务便当,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侵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处理。
4、单位中的国家作业人员与非国家作业人员各自运用职务便当,与单位以外的其别人员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侵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一起违法处理。
5、单位人员独自或许与外部人员一起施行非法占有单位资产的行为,但并非运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当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略产业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其他问题
有必要精确知道单位人员职务违法与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移用公款违法的联系。假如单位人员职务违法契合贪婪、纳贿、移用公款等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违法的要件的,应当按照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违法的规则处分。一起,因为两者在行为方法上具有许多共性,处理单位人员职务违法案子时,对法令、立法解说、司法解说没有明确规则的问题,能够参阅贪婪、纳贿、移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则。
1、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侵吞、纳贿、移用资金行为的,按照刑法关于贪婪罪、纳贿罪、移用公款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2、移用资金罪中“归个人运用”的确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说》的规则履行。
3、行为人移用资金后,带着悉数或部分移用的资金逃跑,构成违法的,对携款逃跑部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以职务侵吞罪科罪处分;其余部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以移用资金罪科罪处分。
4、职务侵吞、移用资金所生利息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连同其侵吞、移用的金钱同时依法追缴,但不计入职务侵吞、移用资金的违法数额。
5、单位人员运用职务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前约好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资产,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关于纳贿罪、单位人员纳贿违法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6、单位人员纳贿违法中“为别人获取利益”的确定,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把握。
为依法惩治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单位人员)侵吞、纳贿、移用资金等违法,维护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简称单位)的产业权益和正常次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院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和有关立法解说、司法解说规则,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对处理单位人员职务侵吞、纳贿、移用资金违法(以下简称职务违法)案子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广泛寻求各级法院和相关单位的定见,并在近年各次全省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研究讨论,对处理单位人员职务违法案子的数额规范等问题形成了一致。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数额规范
单位人员职务违法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首要规范,也是对行为人科罪量刑的首要规范。为保证罚当其罪,应依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认不同的科罪量刑数额规范。因而,将全省分为两类区域,一类区域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区域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吞或许单位人员纳贿违法,一类区域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区域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移用资金罪,一类区域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区域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可是,移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区域以2万以上,二类区域以1万元以上为追查刑事责任的起点。
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处理单位人员职务违法案子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范,违法地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当地的规范把握;违法地在广东省外的,按照二类区域的规范把握。
二、关于一起违法
单位人员之间或许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一起施行职务违法或许一起施行侵略单位产业的违法中,因为行为人的身份纷歧,状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一起违法,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一起违法;既有运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当的一起违法,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一起违法;既有一起运用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便当的景象,也有一起运用非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便当的景象,还有国家作业人员与非国家作业人员各自运用自己的职务便当的景象。在实践中应当严厉区别,精确确定。
1、以下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以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违法一起违法科罪处分:
(1)单位中国家作业人员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
(2)单位中国家作业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别人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
2、以下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以单位人员职务违法一起违法科罪处分:
(1)不具备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
(2)不具备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别人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
3、单位中的国家作业人员与非国家作业人员勾通,各自运用职务便当,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侵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处理。
4、单位中的国家作业人员与非国家作业人员各自运用职务便当,与单位以外的其别人员一起施行职务违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侵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一起违法处理。
5、单位人员独自或许与外部人员一起施行非法占有单位资产的行为,但并非运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当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略产业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其他问题
有必要精确知道单位人员职务违法与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移用公款违法的联系。假如单位人员职务违法契合贪婪、纳贿、移用公款等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违法的要件的,应当按照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违法的规则处分。一起,因为两者在行为方法上具有许多共性,处理单位人员职务违法案子时,对法令、立法解说、司法解说没有明确规则的问题,能够参阅贪婪、纳贿、移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则。
1、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之便施行侵吞、纳贿、移用资金行为的,按照刑法关于贪婪罪、纳贿罪、移用公款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2、移用资金罪中“归个人运用”的确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说》的规则履行。
3、行为人移用资金后,带着悉数或部分移用的资金逃跑,构成违法的,对携款逃跑部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以职务侵吞罪科罪处分;其余部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以移用资金罪科罪处分。
4、职务侵吞、移用资金所生利息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连同其侵吞、移用的金钱同时依法追缴,但不计入职务侵吞、移用资金的违法数额。
5、单位人员运用职务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前约好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资产,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关于纳贿罪、单位人员纳贿违法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6、单位人员纳贿违法中“为别人获取利益”的确定,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