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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5:23

海南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1991年11月23日海南省公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 依据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批改〈海南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海南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坚决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努力进步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为进步全民族的本质,培育社会主义建造者和接班人奠定根底。
第三条 全省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九年制责任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遍及初等责任教育根底上施行初级中等责任教育。
第四条 国家、社会、校园和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
第五条 责任教育施行分级办理的准则,由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公民政府组织施行,施行计划有必要执行到乡镇。各级公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遍及责任教育的主管部门。
施行责任教育方针责任制。各级公民政府首要担任人应提出任期内施行责任教育的方针、使命和方法,对其政绩查核时应将施行作用作为一项内容。
第六条 施行责任教育的过程和遍及程度,各级公民政府应从实践动身,量体裁衣,分步施行。
乡镇和经济、文明比较发达的其他地区,在1995年前根本遍及九年制责任教育;在本世纪末,全省根本遍及初等责任教育,并逐渐遍及初级中等责任教育。
第七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践情况,拟定责任教育施行规划和计划,并经同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组织施行。
第八条 乡镇和乡村在拟定整体建造规划时应将责任教育设备列为重要内容,并与当地施行责任教育规划相和谐。
第二章 办理
第九条 各级公民政府在施行责任教育中的首要职责是:
(一)省公民政府担任拟定全省施行责任教育的规划、方法、查看检验规范和方法;组织全省责任教育的施行;拟定校舍建造规范和教育设备规范;担任全省责任教育经费的统筹、组织、执行和办理;担任师资的培育、训练作业。
(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公民政府担任拟定本辖区遍及责任教育的计划;合理调整校园布局;组织执行教育经费;催促、辅导校舍建造和教育设备的置办;训练小学教师;办理、查核公办和民办教师;查看、监督责任教育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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