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票据权利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0:22

(1)收据权力是金钱债务,债务人履行责任时,不能以其他标的替代金钱付出责任;一起,收据的持有人凭收据向主债务人恳求给付而未得到额外的金钱时,能够凭收据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收据权力只能在收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含根本当事人和非根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收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这以后手无追索权(《收据法》第69条)。
(3)收据权力具有确认性,出票人签发收据时有必要将有必要记载事项填写在收据上,之后该收据上所确认的收据品种、金额和付出日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不然被更改的收据无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