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瞒前科"是欺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3:09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24日,南昌某二手车公司与沈某签定《总经理聘任合同书》一份,约好:公司聘任沈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沈某每月薪酬12000元,薪酬组成分为公司薪酬造册6000元,另现金6000元;聘任期间,每年根本酬劳为15万元,按月均匀预付,年终结算;沈某违背本合同约好,经公司指出后十日内不纠正的,或许公司董事长(会)以为沈某不能担任作业而抉择不再聘任沈某的,公司有权单独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停止合同,如恣意一方私行停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10万元。
2014年9月16日,公司举行职工大会及董事会议,以沈某作业期间存在严峻违纪行为为由,经过解聘沈某的抉择,并于当日奉告沈某。
次日,公司登报声明已将沈某解聘。沈某因与公司就代告诉金、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发作争议,向江西省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争议裁定恳求,恳求公司付出沈某代告诉金12000元;公司付出沈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公司付出沈某违约金10万元。2015年2月10日,江西省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公司付出沈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及违约金10万元。公司对该判定不服,遂诉至法院。
别的,2014年11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派出地点被告常住人口信息中,注明“该人2006年12月4日因合同诈骗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7月2日开释。”沈某在向公司递送的个人根本简历中,对此未作记载。
案子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则:“依法受过刑事处置的人,在入伍、作业的时分,应当照实向有关单位陈述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置,不得隐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26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依据上述规则,沈某在签定劳作合同的过程中,未照实向公司陈述其所受刑事处置的重要现实,应认定为诈骗,两边劳作合同属无效。
沈某辩称其已奉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供给依据,且公司不予认可,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此外,依据《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二)因贪婪、贿赂、侵吞产业、移用产业或许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被判处惩罚,履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许因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履行期期满未逾五年”之规则,沈某亦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之职。由于两边劳作合同无效,且公司已足额付出沈某劳作酬劳,故沈某以公司违背《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及相关合同约好,要求公司付出代告诉金、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撑。
法院判定,二手车公司与沈某不构成劳作联系,驳回沈某的悉数诉讼恳求。
那么问题来了
劳作者“隐秘前科”都归于诈骗吗?
这个问题有必要结合以下几个要素
详细案情详细分析↓↓
考量一:所隐秘的“前科”是否归于刑事处置?
《刑法》第一百条规则:“依法受过刑事处置的人,在入伍、作业的时分,应当照实向有关单位陈述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置,不得隐秘。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人,革除前款规则的陈述责任。”
首要,依法受过刑事处置的人,应当照实向有关单位陈述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置,不得隐秘。“依法受过刑事处置的人”,是指按照我国的刑事法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并经人民法院判处惩罚。“经人民法院判处惩罚”,包含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则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如某违法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检测期内恪守刑法的有关规则,缓刑检测期满,原判的惩罚不再履行,这种状况也归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置。
其次,照实陈述仅限于在入伍、作业的时分。“入伍”是指加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业”包含参与任何品种的作业,如进人国家机关,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集体等等。“向有关单位陈述”,是指向自己参与作业的单位陈述。
法令这样规则,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把握本单位职工的状况,便于安置作业以及对该有关人员展开协助和教育。
第三,法令明确规则了轻刑犯革除其前科陈述责任,这一准则的建立,有用避免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一些消极影响,有利于其教育改造。依据规则,契合下列条件的目标,能够革除其前科陈述责任:一是违法的时分不满18周岁;二是所犯的罪过依法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需求留意的是,所谓的轻罪不陈述,并不等同于前科消除,其违法记载仍是存在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则:“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应当对相关违法记载予以封存。违法记载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给,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求或许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则进行查询的在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载的状况予以保密。”
尽管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刑事前科的存在能对违法分子和有违法风险的人起到较好的警示效果,但该种警示效果关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负面影响较积极效果更为明显,由于刑事污点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未成年违法人在升学、作业方面的难度,极大地挫伤了其痛改前非的积极性,关于惩罚意图的完成往往拔苗助长,而刑事污点的约束揭露则能够将这种不利要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之内。
相关事例
2009年12月,胡某应聘到费县某超市作业,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4日。胡某担任保安,月薪酬1200元。劳作合同第17条约好:“乙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甲方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供给虚伪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经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11年3月,超市以胡某有过违法记载,而在档案中隐秘了个人处置材料为由,作出解雇胡某的决议,未给予胡某任何经济补偿。胡某与公司洽谈无果,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其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裁定委判定驳回胡某的申述恳求。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超市供给的法院刑事判定及任职恳求表证明胡某曾于2006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定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在入职时在任职恳求表“受过何种奖赏或处置”一栏中隐秘了被刑事处置的记载,其行为构成诈骗。依据《劳作合同法》第26条规则,因诈骗而缔结的劳作合同归于无效合同。超市有权免除与胡某的劳作合同,且无须付出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了胡某的诉讼恳求。
考量二:所从事的岗位是否对“前科”有禁止性规则?
假如劳作者所隐秘的“前科”并非刑事处置,而仅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是否就不能以此免除劳作合同?也不一定。
比方,劳作者从事的是保安作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安部门担任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留教育、强制阻隔戒毒、劳作教养或许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违法被刑事处置的;(三)被撤消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撤消保安员证的。
保安也是一种特别工种,关于职工的忠诚度比较高。有以上“前科”之一的,都不能担任保安作业。假如求职者在入职时隐秘了“前科”,即便“前科”不适于刑事处置,单位也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不需付出经济补偿金,也不需提早告诉劳作者。
2014年3月24日,南昌某二手车公司与沈某签定《总经理聘任合同书》一份,约好:公司聘任沈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沈某每月薪酬12000元,薪酬组成分为公司薪酬造册6000元,另现金6000元;聘任期间,每年根本酬劳为15万元,按月均匀预付,年终结算;沈某违背本合同约好,经公司指出后十日内不纠正的,或许公司董事长(会)以为沈某不能担任作业而抉择不再聘任沈某的,公司有权单独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停止合同,如恣意一方私行停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10万元。
2014年9月16日,公司举行职工大会及董事会议,以沈某作业期间存在严峻违纪行为为由,经过解聘沈某的抉择,并于当日奉告沈某。
次日,公司登报声明已将沈某解聘。沈某因与公司就代告诉金、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发作争议,向江西省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争议裁定恳求,恳求公司付出沈某代告诉金12000元;公司付出沈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公司付出沈某违约金10万元。2015年2月10日,江西省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公司付出沈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及违约金10万元。公司对该判定不服,遂诉至法院。
别的,2014年11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派出地点被告常住人口信息中,注明“该人2006年12月4日因合同诈骗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7月2日开释。”沈某在向公司递送的个人根本简历中,对此未作记载。
案子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则:“依法受过刑事处置的人,在入伍、作业的时分,应当照实向有关单位陈述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置,不得隐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26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依据上述规则,沈某在签定劳作合同的过程中,未照实向公司陈述其所受刑事处置的重要现实,应认定为诈骗,两边劳作合同属无效。
沈某辩称其已奉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供给依据,且公司不予认可,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此外,依据《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二)因贪婪、贿赂、侵吞产业、移用产业或许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被判处惩罚,履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许因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履行期期满未逾五年”之规则,沈某亦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之职。由于两边劳作合同无效,且公司已足额付出沈某劳作酬劳,故沈某以公司违背《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及相关合同约好,要求公司付出代告诉金、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撑。
法院判定,二手车公司与沈某不构成劳作联系,驳回沈某的悉数诉讼恳求。
那么问题来了
劳作者“隐秘前科”都归于诈骗吗?
这个问题有必要结合以下几个要素
详细案情详细分析↓↓
考量一:所隐秘的“前科”是否归于刑事处置?
《刑法》第一百条规则:“依法受过刑事处置的人,在入伍、作业的时分,应当照实向有关单位陈述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置,不得隐秘。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人,革除前款规则的陈述责任。”
首要,依法受过刑事处置的人,应当照实向有关单位陈述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置,不得隐秘。“依法受过刑事处置的人”,是指按照我国的刑事法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并经人民法院判处惩罚。“经人民法院判处惩罚”,包含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则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如某违法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检测期内恪守刑法的有关规则,缓刑检测期满,原判的惩罚不再履行,这种状况也归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置。
其次,照实陈述仅限于在入伍、作业的时分。“入伍”是指加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业”包含参与任何品种的作业,如进人国家机关,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集体等等。“向有关单位陈述”,是指向自己参与作业的单位陈述。
法令这样规则,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把握本单位职工的状况,便于安置作业以及对该有关人员展开协助和教育。
第三,法令明确规则了轻刑犯革除其前科陈述责任,这一准则的建立,有用避免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一些消极影响,有利于其教育改造。依据规则,契合下列条件的目标,能够革除其前科陈述责任:一是违法的时分不满18周岁;二是所犯的罪过依法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需求留意的是,所谓的轻罪不陈述,并不等同于前科消除,其违法记载仍是存在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则:“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应当对相关违法记载予以封存。违法记载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给,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求或许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则进行查询的在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载的状况予以保密。”
尽管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刑事前科的存在能对违法分子和有违法风险的人起到较好的警示效果,但该种警示效果关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负面影响较积极效果更为明显,由于刑事污点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未成年违法人在升学、作业方面的难度,极大地挫伤了其痛改前非的积极性,关于惩罚意图的完成往往拔苗助长,而刑事污点的约束揭露则能够将这种不利要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之内。
相关事例
2009年12月,胡某应聘到费县某超市作业,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4日。胡某担任保安,月薪酬1200元。劳作合同第17条约好:“乙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甲方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供给虚伪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经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11年3月,超市以胡某有过违法记载,而在档案中隐秘了个人处置材料为由,作出解雇胡某的决议,未给予胡某任何经济补偿。胡某与公司洽谈无果,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其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裁定委判定驳回胡某的申述恳求。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超市供给的法院刑事判定及任职恳求表证明胡某曾于2006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定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在入职时在任职恳求表“受过何种奖赏或处置”一栏中隐秘了被刑事处置的记载,其行为构成诈骗。依据《劳作合同法》第26条规则,因诈骗而缔结的劳作合同归于无效合同。超市有权免除与胡某的劳作合同,且无须付出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了胡某的诉讼恳求。
考量二:所从事的岗位是否对“前科”有禁止性规则?
假如劳作者所隐秘的“前科”并非刑事处置,而仅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是否就不能以此免除劳作合同?也不一定。
比方,劳作者从事的是保安作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安部门担任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留教育、强制阻隔戒毒、劳作教养或许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违法被刑事处置的;(三)被撤消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撤消保安员证的。
保安也是一种特别工种,关于职工的忠诚度比较高。有以上“前科”之一的,都不能担任保安作业。假如求职者在入职时隐秘了“前科”,即便“前科”不适于刑事处置,单位也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不需付出经济补偿金,也不需提早告诉劳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