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生病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1:10导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彼此抚养和搀扶的职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患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协助救治的职责,因患病而发生的债款,应该是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而因侵权补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一起债款。
【案情】
2007年1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与李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借款问题两边牵扯不清。本来,此笔借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端自已负主责而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借款3万元,其间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庭审中两边对此笔借款应否为夫妻一起债款各执已见,王某建议此债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端所借款,应属夫妻一起债款;而李某则建议此是王某个人事端职责借款,该借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一起所用,故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属王某个人债款。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此借款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由于此借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个人职责治伤、赔款所用,应为王某的个人债款。第二种定见以为,此债款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由于夫妻一方不管因何因所伤或病,彼此之间都有彼此搀扶,彼此照料和关爱的职责,一方因伤或病需求医治而又没钱时,另一方应当出钱为其救治,这是一种法定职责,便是从道义上来讲也是应当的;关于赔款部分,是一种侵权职责的法令结果,是职责人的个人职责,因而结果而借款,应为个人债款。第三种定见以为,此债款应属夫妻一起债款。由于夫妻有彼此搀扶和抚养的职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管任何一方呈现事端,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协助和搀扶的职责,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必竟不是其片面上的成心而为,所以,对其因差错致别人损伤而借款补偿所欠的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即用于自己治伤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而用于侵权补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一起债款。由于,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彼此抚养和搀扶的职责,这便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患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协助救治的职责,所以,本案王某在受伤无钱医治的情况下而借款治伤,该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关于用于侵权补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认定为一起债款,是由于它是一种差错补偿职责所发生的债款,这与王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王某而非李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王某建议,无权向李某建议,所以该部分债款不应为一起债款,如果说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力,但这从法令上来说是没有法令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