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3:32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石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蔡玉葵,男,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任石柱县地方志工作室主任,住南宾镇新开路19号。托付代理人何小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明国,局长。托付代理人李林,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科长。托付代理人李智,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科长。第三人成勇,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人,《重庆与国际》杂志社工作室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原告蔡玉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议,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06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2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玉葵及其托付代理人何小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明国的托付代理人李林、李智,第三人成勇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06年3月20日,石柱县公安局以蔡玉葵殴伤别人为由作出石公决字(2006)第212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决议对蔡玉葵罚款200元。本案第三人成勇以为石柱县公安局的处分偏轻,向重庆市公安局恳求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于2006年5月17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三项五意图规则,以石柱县公安局处分畸轻为由,决议对本案原告治安拘留柒日的行政处分。被告于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供给了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有:1、石柱县公安局2006年2月23日21时50分接朱竞伟的报案登记表,证明案子的来历;2、石柱县公安局干警先后两次问询蔡玉葵的笔录,证明胶葛发作的原因和通过;3、石柱县公安局干警查问询询陈娅的笔录,证明蔡玉葵殴伤成勇的通过;4、石柱县公安局干警问询成勇的笔录,证明胶葛发作的原因和通过;5、石柱县公安局干警查询朱竞伟、夏昌虎的笔录,证明胶葛发作的通过;6、石柱县人民医院疾病确诊书,证明成勇的伤属“头皮挫裂伤”;7、成勇受伤后的住院医药费收据合计3474.56元;8、成勇于2006年3月20日给石柱县公安局南宾派出所的信函,证明了该胶葛发作后的状况;9、石柱县公安局对蔡玉葵的行政处分奉告笔录和处分决议书。原告蔡玉葵诉称,2005年4月,《重庆与国际》杂志社与石柱县志办签订了修改《石柱企业风貌》的协作协议。2006年2月23日,该杂志社派员工成勇将印刷成册的《石柱企业风貌》杂志送到我工作室交货。当日下午6时许成勇与驾驶员朱竞伟到达后,由我工作室款待吃饭喝酒后,由该杂志社派驻石柱的刘东伟请客,有成勇、朱竞伟和我一道去“小鸟清河”茶室消遣。到了该茶室房间后,成勇不断地去搂抱亲吻刘东伟,刘几回回绝,并将成勇按在沙发上卡住其脖子使其无法动弹,我出头劝阻,刘东伟松手走出茶室房间去组织茶水。成勇见刘东伟走出房间并扑过来搂抱亲吻我,我一边挡拒,一边劝诫成勇要放尊重些,接连几回劝诫,成勇都不听劝说。朱竞伟见成勇如此失态,又劝不住即给该杂志社朱宏社长打电话,欲请朱社长出头阻止成勇的不礼貌行为。我在阻止成的如此羁绊过程中两边发作了抓扯行为,我并及时向110报警,求得差人出头阻止。差人到来后将成勇架走到石柱县人民医院查看确诊,我便到公安机关承受问询,我在公安机关作完问询笔录后当即赶到县人民医院看望成勇,并组织住院治疗事宜。成勇在住院治疗期中,我组织人员护理,并支付了成勇的悉数医疗费用。2006年3月20日,石柱县公安局作出石公决字(2006)第212号治安行政处分决议书,给我罚款200元。成勇以石柱县公安局对我的行政处分偏轻为由,向重庆市公安局恳求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公复字(2006)105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决议将原罚款200元变更为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分。为此,我不服,我以为:1、原告无故意伤害成勇的意图和动机,并且情节、成果并不严峻,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建议原罚款200元的处分畸轻的理由不成立;2、本案第三人成勇关于损害成果的发作有严重差错,应负首要职责;3、在过后,我已支付了第三人的悉数医疗费,并亲身或派人护理,自动消除损害成果。对民事补偿部分乐意按国家规则规范和项目予以补偿,因而,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4、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严厉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则的程序操作,导致过错作出复议决议。综上,特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被告作出的公复字(2006)第105号行政复议决议,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供给的根据有:1、石柱县公安局罚款200元的处分决议;2、重庆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书;3、成勇的出院证明;4、刘东伟与《重庆与国际》杂志社的运营方针职责书和刘东伟的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