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帮助犯主观目的与实行犯不完全重合时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9:01

案情:
2011年6月,被害人华某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号为浙G1E665)托付被告人文某建立的金华市百通轿车租借有限公司租借。7月21日,被告人龙某用假造的名为“孙勤新”的机动车驾驭证,从文某处租借了该车,在当场付出了2000元保证金后将车开回江西省丰城市。7月28日,龙某以出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经过钟一团介绍,与被害人廖梅签定协议书,将该车质押给廖梅以告贷5万元,告贷期限为10日。廖梅在先行扣除5000元利息后,实践付出4.5万元给龙某,龙某将该车交付给廖梅。龙某得款后将之用于赌博并输掉,导致无钱换回该车。在连续付出了8000元租金后,龙某未再按规定向文某付出租金。文某因无法联络龙某,于11月4日与汪军驱车来到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次日,汪军经过龙某的老乡“老八”(名字不详)找到龙某。文某在得知该车已被质押给别人后,要求龙某必定要把车拿回来。当晚,文某与龙某一起开车在丰城市上塘镇找车,未果。文某与汪军连夜回到浙江省金华市。在经过金华市丽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GPS定位体系发现该车停在丰城市上塘轿车站后,文某于11月7日黄昏驱车抵达丰城市梅林镇并找到龙某,二人在上塘轿车站用备用钥匙遥控的方法,确认停在该轿车站的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即为车号为浙G1E665的轿车。因其时轿车站内人多,二人抉择次日清晨再来。次日6时许,龙某与文某来到上塘轿车站,乘无人之机,由龙某持文某供给的车号为浙G1E665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备用钥匙,从该轿车站车库内将车盗走(经判定,该车价值7.8万元)并进行躲藏。11月9日14时许,龙某将该车交给文某,文某于当日14时30分许驾驭该车驶入沪昆高速公路。当日21时许,接到报警的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榜首大队在沪昆高速鹰潭路段将文某捕获,将此车追回并归还给华某。
不合
本文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文某是否构成偷盗罪的共犯?一种定见以为,文某自己对涉案车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就不该建立偷盗罪;第二种定见则以为,文某以帮忙犯的身份与龙某构成偷盗罪的共犯。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
在一起违法中,帮忙犯的片面意图并不必定与施行犯的片面意图彻底重合。帮忙成心是帮忙犯的片面恶性的直接表现,也是帮忙犯承当职责的片面根底。
首要,咱们要清晰帮忙犯的概念。帮忙犯,是相关于施行犯而言,其是指别人发作违法抉择后,以心思支撑、物质帮忙等方法成心帮忙别人施行违法,或为别人施行违法发明便当条件,多表现为在从犯或胁从犯中的起辅佐效果的人。
其次,从片面方面来看,帮忙犯具有两层心思状况:(1)知道到施行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会形成必定的损害成果,且自己有帮忙行为能为施行行为供给帮忙或发明便当条件;(2)期望或许听任经过自己的帮忙行为,施行行为人的行为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的发作。帮忙行为与施行行为毕竟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这就注定了两者间的违法成心必定存在必定的空地。一起违法的一起成心并不当然要求一起行为的片面意图的一致性,而仅是归纳上的同一,即一起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独自或与别人的行为相结合,或许引起损害成果,并期望或听任这种损害成果的发作。对帮忙犯而言,其片面恶性的直接表现是帮忙的成心,而非违法意图的成心。本案中,文某尽管没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片面成心,可是,他明知龙某无法用钱款合理回赎车辆而预备采纳偷盗这一违法手法取回车辆时,已有了帮忙的成心。关于文某而言,其片面上是期望龙某能够将车子顺畅的偷盗出来并交还给他,可见,此时文某的片面意图现已归于一起违法成心规模。
第三,从客观方面来看,帮忙犯的最主要的特征要素是帮忙行为。帮忙犯的刑法惩罚性就在于其帮忙行为。帮忙行为,不同于施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为施行行为人供给信息、东西或其他便当,以排除障碍帮忙别人施行违法。从本案来看,文某是在得知车辆被龙某质押给别人并无钱回赎的情况下,并没有采纳合理手法,经过合理程序取回自己享有合法权利的产业,而是严峻要求龙某无论如何必定将车子拿回来,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GPS定位,供给了车辆停放方位及轿车备用钥匙,为龙某顺畅盗得该涉案车辆供给了巨大的便当,其帮忙行为清楚明了。别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龙某抉择采纳偷盗手法偷回该车是遭到了文某的推进。文某抛弃公权力救助的方式,而以这种非火急需求下的私力救助手法,私力救助手法乱用的成果将是社会正常次序的紊乱,这也就抉择了文某行为应当遭到法令否定点评。
综上,咱们能够看出,文某尽管与偷盗罪施行犯龙某的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片面意图不一致,可是,其在片面上知道到了龙某行为的违法性质并活跃供给了帮忙行为,期望龙某的施行行为形成的损害成果的确发作,其现已具有偷盗罪中的一起违法成心,应当构成偷盗罪的共犯。当然,鉴于文某对涉案车辆实践具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其行为的社会损害性、人身的危险性,能够确定其违法情节细微,对其免予刑事处分。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令知识:
帮忙犯“首犯”、“施行犯”的对称。指一起违法中没有直接参与违法的施行行为,而是向施行犯供给帮忙,使其便于施行违法,或许促使其完结违法的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