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司机驾驶未过户车辆肇事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5:32案情:
2003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驾驭雇主杜某的赣B/81027农用车给杜某装载13吨水泥在行进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将相对方向骑摩托车搭载着妻子林某的石某当场压死,林某受轻伤的严重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张某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南康法院以交通闯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事端发作后,被害人石某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补偿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法定车主曾某补偿石某逝世补偿费、丧葬费,林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算计人民币108054.68元。曾某与杜某于2003年2月20日达到生意赣B/81027农用车车辆协议后,一向未处理过户手续。曾某以车辆已卖给杜某为由,恳求添加实践占有人为顺便民事诉讼被告人,法院依法追加杜某为顺便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某及顺便民事诉讼被告人曾某、杜某对补偿职责均无贰言,但对补偿主体,曾某以为赣B/81027农用车卖给杜某,两边约好一年内过户,已将车辆移交给杜某处理、运用、收益,张某是杜某雇请的司机,应由杜某承当补偿职责。杜某则以为曾某是闯祸车辆的法定车主,自己虽是雇主,应与曾某各承当部分补偿职责,并供给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为证。
处理:
法院审理以为,顺便民事原告人以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其形成经济丢失要求补偿的理由,有现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撑,所赔金钱应按实践丢失和有关法律规则补偿,超出和不符合法律规则的不予以支撑。被告人张某受雇于杜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应由雇主承当补偿职责。而曾某与杜某已达到车辆生意协议,虽未处理过户手续,但杜某已实践取得并占有了该车,对该车有处理、运用、收益的权力,应由车辆实践占有人承当民事职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于2002年11月22日废止,杜某引证废止的解说要求原车主曾某承当民事职责的定见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定由顺便民事被告人杜某(车辆实践占有人)补偿石某逝世补偿费、丧葬费,林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73691元。驳回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恳求。杜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张某交通闯祸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在民法上亦构成侵权,应别离按照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处理其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在刑事职责方面,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在民事职责方面,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机动车辆驾驭员在履行职务中发作交通事端,负有交通事端职责的,由驾驭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当补偿职责,被告人张某受雇于杜某驾车在拉水泥途中发作交通事端,二者之间形成了雇主与雇员的雇佣联系,张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车辆所有人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的法定车主为曾某,曾某与杜某生意车辆于2003年2月20日达到协议后,车辆即交由杜某处理、运用、收益,车辆所有人应为杜某,虽未过户并没有影响杜某行使上述权力。依据最高院的有关批复:因车辆已交给,原车主既不能分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在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由车辆实践占有人承当民事职责。杜某供给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于2002年11月22日废止,该解说对废止后达到的协议明显没有法律效力。车辆交给后,原车主已失掉对车辆的分配权,对事端结果的发作无法控制和防备,只要车辆占有人才干防备和削减事端的发作,依据权力、责任共同准则,杜某在享用运营利益的一起,对因车辆运营发生的丢失相同也应由其承当。曾某已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任何利益,假如持续承当车辆所形成的丢失,明显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