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分别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4:51
一起违法人有哪些分类?别离承当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则,一起违法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首要有以下三种状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独自不能构成身份犯(特别主体违法),但能够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协助、唆使国家工作人员乙贪婪的,能够构成乙贪婪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违法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分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一起犯不合法拘禁罪,法律规则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权的从重处分,假如乙用了职务便当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分,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分的规则。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使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当施行一起违法的,以主犯的身份确认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司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一起使用职务便当并吞公司产业的,假如甲起首要效果,则依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假如乙是主犯的则依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婪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则,一起违法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首要有以下三种状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独自不能构成身份犯(特别主体违法),但能够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协助、唆使国家工作人员乙贪婪的,能够构成乙贪婪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违法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分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一起犯不合法拘禁罪,法律规则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权的从重处分,假如乙用了职务便当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分,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分的规则。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使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当施行一起违法的,以主犯的身份确认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司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一起使用职务便当并吞公司产业的,假如甲起首要效果,则依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假如乙是主犯的则依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