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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遭遇按揭购房怎么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5:17

事例:
2004年5月,胡某付出首付,并借款34万元购买了一处总价为43万元的房子,同年10月入住。2005年1月,胡某与邹某挂号成婚,婚后两边一起寓居在该房子内。婚姻存续期间,两人一起归还借款7万余元,2005年7月颁布的房子一切权证挂号一切权人为胡某。2007年9月,两边经法院判定离婚。离婚后,邹某回绝搬出上述房子,胡某只得另行租房寓居。
胡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表明乐意给付邹某一起归还借款的一半钱款,要求承认上述房子归其一切,邹某腾房。邹某辩称,上述房子有其出资,归于其和胡某的。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诉争房子归胡某一切;胡某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一审判定后,邹某不服,以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一起归还房子借款的行为应视为产业出资行为,由此发生的房子收益应属夫妻一起产业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房子增值部分属夫妻一起产业,并依法进行切割。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诉争房子属胡某婚前购买,虽房子一切权证于婚后颁布,但购房合同系胡某婚前与开发商签定,首付款亦于婚前交纳。关于邹某称其交纳了房子的首付款,因其未供给充沛依据,对其该建议不予采信,故诉争房子应属胡某。关于邹某称一起归还房子借款的行为应视为产业出资行为,由此发生的房子收益应属夫妻一起产业的建议。法院以为,因诉争房子系胡某婚前产业,虽有婚后夫妻还贷之景象,但该还贷行为仅仅两边用夫妻一起产业对个人债款的归还,而非对房子的出资,不能转化成为房子的增值,亦不能由此推论房子增值便是夫妻一起产业,故邹某要求法院承认房子增值部分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并依法进行切割的上诉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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