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8:48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令第17号
《修建施工企业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安全出产处理规则》现已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宅城乡建造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处理,进步修建施工企业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出产处理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法令》等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与安全出产查核,施行安全出产责任,以及对其施行安全出产监督处理,应当契合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首要担任人,是指对本企业出产经营活动和安全出产作业具有决议方案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担任人,是指获得相应注册执业资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详细工程项目处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出产处理作业的人员,包含企业安全出产处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出产处理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出产作业进行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出产作业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章 查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经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核机关)请求安全出产查核,并获得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安全出产查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请求参与安全出产查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能职称和必定安全出产作业经历,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出产教育训练合格。
第七条 安全出产查核包含安全出产常识查核和处理才能查核。
安全出产常识查核内容包含:修建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则、标准规范,修建施工安全处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出产处理才能查核内容包含:树立和实行安全出产处理准则、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端危险、陈述和处置出产安全事端等方面的才能。
第八条 对安全出产查核合格的,查核机关应当在20个作业日内核发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布告;对不合格的,应当经过“安管人员”地点企业告诉自己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有用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用。
证书款式由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一致规则。
第十条 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有用期届满需求连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自己经过受聘企业向原查核机关请求证书连续。准予证书连续的,证书有用期连续3年。
对证书有用期内未因出产安全事端或许违反本规则遭到行政处置,信誉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载,且已按规则参与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出产教育训练的,查核机关应当在受理连续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准予证书连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改变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任企业免除劳作联系,并经过新聘任企业到查核机关请求处理证书改变手续。查核机关应当在受理改变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处理结束。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丢失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报废,经过其受聘企业向原查核机关请求补办。查核机关应当在受理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处理结束。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首要担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出产作业全面担任,应当树立健全企业安全出产处理体系,设置安全出产处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保证安全出产投入,督促查看本企业安全出产作业,及时消除安全事端危险,实行安全出产责任。
第十五条 首要担任人应当与项目担任人签定安全出产责任书,确认项目安全出产查核方针、奖惩办法,以及企业为项目供给的安全处理和技能保证办法。
工程项目施行总承揽的,总承揽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定安全出产协议,清晰两边安全出产责任。
第十六条 首要担任人应当按规则查看企业所承当的工程项目,查核项目担任人安全出产处理才能。发现项目担任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担任人。查看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处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担任人对本项目安全出产处理全面担任,应当树立项目安全出产处理体系,清晰项目处理人员安全责任,实行安全出产处理准则,保证项目安全出产费用有用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担任人应当按规则施行项目安全出产处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端危险,危险排查处理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处理档案;发作事端时,应当按规则及时陈述并展开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施行总承揽的,总承揽企业项目担任人应当定时查核分包企业安全出产处理状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出产处理机构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应当查看在建项目安全出产处理状况,要点查看项目担任人、项目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履责状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处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展开安全查看,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行。对查看中发现的安全事端危险,应当当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陈述项目担任人和企业安全出产处理机构。项目担任人应当及时处理。查看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处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修建施工企业应当树立安全出产教育训练准则,拟定年度训练方案,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训练和查核,查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训练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出产教育训练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修建施工企业安全出产处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则装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组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训练和施行责任等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在施行监督查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查看人员参与,不得阻碍企业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不得讨取或许收受企业的资产,不得获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应当帮忙与合作,不得回绝或许阻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查看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现实、处理结果或许处理主张奉告查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查核机关应当树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誉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告发处理、行政处置等状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并按规则向社会揭露。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则向查核机关供给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安全出产查核的,查核机关不予查核,并给予正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查核。
“安管人员”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由原查核机关撤消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查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给予正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修建施工企业未按规则展开“安管人员”安全出产教育训练查核,或许未按规则如实将查核状况记入安全出产教育训练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修建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有《安全出产许可证法令》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许撤消安全出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则建立安全出产处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则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组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获得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则处理证书改变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未按规则施行安全出产处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修建施工企业停业整顿;形成出产安全事端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依法暂扣或许撤消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行刑事处置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许依照处理权限给予撤职处置;自惩罚实行结束或许受处置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修建施工企业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未按规则施行安全出产处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出产安全事端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依法暂扣或许撤消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有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契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许不在法定时限内核发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不予受理或许未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结束的;
(四)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施行监督处理责任,形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令第17号
《修建施工企业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安全出产处理规则》现已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宅城乡建造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处理,进步修建施工企业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出产处理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法令》等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与安全出产查核,施行安全出产责任,以及对其施行安全出产监督处理,应当契合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首要担任人,是指对本企业出产经营活动和安全出产作业具有决议方案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担任人,是指获得相应注册执业资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详细工程项目处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出产处理作业的人员,包含企业安全出产处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出产处理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出产作业进行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出产作业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章 查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经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核机关)请求安全出产查核,并获得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安全出产查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请求参与安全出产查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能职称和必定安全出产作业经历,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出产教育训练合格。
第七条 安全出产查核包含安全出产常识查核和处理才能查核。
安全出产常识查核内容包含:修建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则、标准规范,修建施工安全处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出产处理才能查核内容包含:树立和实行安全出产处理准则、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端危险、陈述和处置出产安全事端等方面的才能。
第八条 对安全出产查核合格的,查核机关应当在20个作业日内核发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布告;对不合格的,应当经过“安管人员”地点企业告诉自己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有用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用。
证书款式由国务院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一致规则。
第十条 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有用期届满需求连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自己经过受聘企业向原查核机关请求证书连续。准予证书连续的,证书有用期连续3年。
对证书有用期内未因出产安全事端或许违反本规则遭到行政处置,信誉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载,且已按规则参与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出产教育训练的,查核机关应当在受理连续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准予证书连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改变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任企业免除劳作联系,并经过新聘任企业到查核机关请求处理证书改变手续。查核机关应当在受理改变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处理结束。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丢失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报废,经过其受聘企业向原查核机关请求补办。查核机关应当在受理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处理结束。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首要担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出产作业全面担任,应当树立健全企业安全出产处理体系,设置安全出产处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保证安全出产投入,督促查看本企业安全出产作业,及时消除安全事端危险,实行安全出产责任。
第十五条 首要担任人应当与项目担任人签定安全出产责任书,确认项目安全出产查核方针、奖惩办法,以及企业为项目供给的安全处理和技能保证办法。
工程项目施行总承揽的,总承揽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定安全出产协议,清晰两边安全出产责任。
第十六条 首要担任人应当按规则查看企业所承当的工程项目,查核项目担任人安全出产处理才能。发现项目担任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担任人。查看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处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担任人对本项目安全出产处理全面担任,应当树立项目安全出产处理体系,清晰项目处理人员安全责任,实行安全出产处理准则,保证项目安全出产费用有用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担任人应当按规则施行项目安全出产处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端危险,危险排查处理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处理档案;发作事端时,应当按规则及时陈述并展开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施行总承揽的,总承揽企业项目担任人应当定时查核分包企业安全出产处理状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出产处理机构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应当查看在建项目安全出产处理状况,要点查看项目担任人、项目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履责状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处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展开安全查看,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行。对查看中发现的安全事端危险,应当当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陈述项目担任人和企业安全出产处理机构。项目担任人应当及时处理。查看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处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修建施工企业应当树立安全出产教育训练准则,拟定年度训练方案,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训练和查核,查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训练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出产教育训练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修建施工企业安全出产处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则装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组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训练和施行责任等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在施行监督查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查看人员参与,不得阻碍企业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不得讨取或许收受企业的资产,不得获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应当帮忙与合作,不得回绝或许阻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查看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现实、处理结果或许处理主张奉告查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查核机关应当树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誉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告发处理、行政处置等状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并按规则向社会揭露。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则向查核机关供给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安全出产查核的,查核机关不予查核,并给予正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查核。
“安管人员”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由原查核机关撤消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查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给予正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修建施工企业未按规则展开“安管人员”安全出产教育训练查核,或许未按规则如实将查核状况记入安全出产教育训练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修建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有《安全出产许可证法令》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许撤消安全出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则建立安全出产处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则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组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获得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则处理证书改变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未按规则施行安全出产处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修建施工企业停业整顿;形成出产安全事端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依法暂扣或许撤消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行刑事处置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许依照处理权限给予撤职处置;自惩罚实行结束或许受处置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修建施工企业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未按规则施行安全出产处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出产安全事端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依法暂扣或许撤消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有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契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许不在法定时限内核发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不予受理或许未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结束的;
(四)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施行监督处理责任,形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