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7:58
建造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法令危险讨论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托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改变和工程量增减而改变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咱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揽商承当了悉数的作业量和价格危险。除了规划有严重改变,一般不答应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爱选用这种合同办法,由于工程中两边结算办法较为简略,比较省劲。合同的履行中,承揽商的索赔时机较少。但这种合同承揽商承当了悉数危险,报价中不行预见危险费用较高。因而,承揽商报价的承认有必要考虑施工期间物价改变以及工程量改变带来的影响。
首要,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有必要考虑:工程规模有必要清楚清晰,报价的工程量应精确而不是估量数字,对此承揽商有必要仔细复核;工程规划较细,图纸完好、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量在工程过程中环境要素(特别是物价)改变小,工程条件安稳并合理;工程结构、技能简略,危险小,报价预算便利;工程投标期相对宽余,承揽商能够作详细的现场查询、复核作业量、剖析投标文件、拟定方案;合同条件齐备,两边的权力和职责非常清楚。
其次,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有必要依据不同的状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办法:投标文件中有作业量表。业主为了便利承揽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当职责,承揽商也有必要复核。承揽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投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揽商拟定。工程量表只是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则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揽商完结工程或规划的悉数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揽商有必要自己依据工程信息核算工程量。假如承揽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核算不正确,则被以为包含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世界通用的工程量核算规矩适用于业主供给悉数规划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核算规矩也有这个问题),选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留意应对工程量核算规矩作出详细阐明、批改或用专门的计量办法。(1)承揽商的工程职责规模扩展,通用规矩的区分难以容纳。例如由承揽商承当很多的规划,在投标时承揽商无法核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状况。(2)一般合同选用阶段付款。假如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现已被界说,只要在该工程分项完结后承揽商才干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区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有必要与施工进度共同,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一起工程量区分应留意承揽商的现金流量,如建立搭设暂时工程、资料收购、规划等分项,这样能够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办法上很类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揽商报总价,两边参议并承认合同总价,终究按总价结算。一般只要规划改变,或契合合同规则的调价条件(例如法令改变),才答应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投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差异。关于固定总价合同,承揽商要承当两个方面的危险:一是价格危险。包含:报价核算过错;漏报项目。二是作业量危险:包含:作业量核算的过错。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作业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标准让承揽商算标。承揽商有必要对作业量作仔细复核和核算。假如作业量有过错,由承揽商担任;由于工程规模不承认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形成的丢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假如业主用初步规划文件投标,让承揽商核算作业量报价,或虽然施工图规划现已完结,但做标期太短,承揽无法详细核算,一般只要按经历或统计资料预算作业量。这时承揽商处于两难的地步:作业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当危险和亏本。在实践工程中,这是一个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揽商丢失常常很大。
案 例
某建筑工程选用约请投标办法。业主在投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结;选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承揽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揽商运用保存条款,要求撤销固定价格条款,选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揽商商洽的状况下宣布中标函,一起指出:经审阅发现投标书中有核算过错,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赞同24个月工期;坚持选用固定价格。
承揽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揽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添加75000美元,已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核算过错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 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改变,使合同工程量又添加了70863美元。工程终究在24个月内完结。终究结算,业主坚持依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添加的部分结算,即终究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而承揽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 75000 70863)美元。终究经中间人调停,业主承受承揽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剖析:
(1)承揽商保存条款,业主能够在投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则不承受任何保存条款,则承揽商保存阐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揽商就投标书中的保存条款进行详细商谈,作出承认或否定,否则会引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论。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能够对报价单中数字核算的过错进行批改的,并且在投标文件中应规则业主的批改权,并要求承揽商认可批改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批改,由于总价优先,业主是承认总价。
(3)当两边对合同的规模和条款的了解显着存在不共一起,业主应在中标函宣布前进行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