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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7:32
依据《判决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矩,有关当事人提出证明证明涉外判决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矩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检查核实,依据状况别离判决吊销或许不予履行。《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l款的规矩所说的判决吊销或不予履行的状况是: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告诉,或许因为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    三、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与判决规矩不符的;      四、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从上述法令规矩咱们能够看出,法院对涉外判决判决只进行程序上的检查,而不进行实体上的检查,即现实确定和法令适用的检查。一起也规矩了有关当事人只能就程序问题提出质疑,而不能要求法院对判决的实体问题进行检查。这在法令上确保了涉外判决判决的结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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