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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0:23
强制猥亵凌辱妇女是对妇女施行的人身危害和品格凌辱,情节严重的状况下会构成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告能够进行辩解,那么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辩解词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刑事辩解词
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亲属的托付,并指使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解人参加诉讼,通过会晤、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持异议。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
1、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通过”、“到案状况阐明”。能够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告诉下,没有抵挡逃跑回绝阻止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据法令规则,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2、被告人周某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这以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陈说,其他证人证言彼此符合,即被告人周某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违法已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规则,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分。
二,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周某在违法前与被害人知道。
被告人周某与其别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尔发作违法的。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说等根据证明。
2、被告人在违法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仅仅施行了钳制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是选用暴力、钳制仍是其他办法,这也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用殴伤、绑缚、堵嘴、掐脖子等办法使妇女不能抵挡。所谓钳制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要挟、恫吓等办法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抵挡。如杀戮、揭露隐私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说均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而仅仅以“不同意就强奸你”的言语相要挟。
3、被告人在违法后与被害人仍有必定的共处,联络。
违法后,因深夜门锁,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脱离洗浴中心,两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间屋里同一张床上睡到天亮,期间风平浪静,被告人没有再次强制猥亵被害人。
三、被告人年纪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纪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对青少年性教育的缺乏与缺点。被告人这次违法并无预谋,没有前科,是初度违法。
四,被告人有检举别人违法违法的情节。
被告人在本案侦办阶段就告发郑某涉嫌强奸一案,并供给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住址等状况。对被告人有利的这些根据司法机关应当查明。据现在辩解人了解到的状况,尚无“不能查验事实”的信息反馈。为打击违法鼓舞检举别人违法,恳请贵院对被告人的检举郑某的违法情节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尽管构成违法,但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恳请贵院以赏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准则,对被告人周某做出较轻的量刑。
以上辩解定见,望合议庭采用。
辩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刑事辩解词”问题进行的回答,强制猥亵妇女构成违法被申述后,托付律师进行辩解对错常有必要的,律师会根据案情作出合理的辩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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