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许可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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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金融组织请求建立特别意图公司,以专业运营财物证券化事务为限,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壹拾万元,发起人之出资以现金为限。
一、最近二年在我国或其母国曾有严重违规事项或曾受有关主管机关之严重处置者。
三、信誉评等等级未达本法令第四条第二项规则之等级者。
第4条 特别意图公司运营财物证券化事务,应以单一财物证券化计画为限。
第5条 金融组织请求建立特别意图公司,除依本法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则提出请求书外,并应载明财物证券化计画之开创组织、受让财物品种与估计价额及其它主管机关规则之事项。
一、违背本法令之规则者。
三、请求文件内容有虚伪不实者。
五、经主管机关确定无法健全有用运营者。
第7条 特别意图公司之建立,于主管机关答应后,公司建立挂号前,发起人或其他严重事项有变更者,应载明正当理由,事前报请主管机关核准。但依其景象不能事前报请核准者,应于现实发生后十四日内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8条 建立特别意图公司者,应于主管机关答应后三个月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公司建立挂号。并于建立挂号后三十日内依本法令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则,报请主管机关备检。
第9条 特别意图公司于公司建立挂号报经主管机关备检后,满六个月没有依本法令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提出请求、或申报财物证券化计画,或财物证券化计画未获主管机关核准或收效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建立之答应,并告诉公司挂号中心主管机关。但有正当理由,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越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11条 主管机关于答应建立特别意图公司后,发现原请求事项有虚伪情事,其情节严重者,得吊销其答应。
第2条 金融组织请求建立特别意图公司,以专业运营财物证券化事务为限,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壹拾万元,发起人之出资以现金为限。
一、最近二年在我国或其母国曾有严重违规事项或曾受有关主管机关之严重处置者。
三、信誉评等等级未达本法令第四条第二项规则之等级者。
第4条 特别意图公司运营财物证券化事务,应以单一财物证券化计画为限。
第5条 金融组织请求建立特别意图公司,除依本法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则提出请求书外,并应载明财物证券化计画之开创组织、受让财物品种与估计价额及其它主管机关规则之事项。
一、违背本法令之规则者。
三、请求文件内容有虚伪不实者。
五、经主管机关确定无法健全有用运营者。
第7条 特别意图公司之建立,于主管机关答应后,公司建立挂号前,发起人或其他严重事项有变更者,应载明正当理由,事前报请主管机关核准。但依其景象不能事前报请核准者,应于现实发生后十四日内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8条 建立特别意图公司者,应于主管机关答应后三个月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公司建立挂号。并于建立挂号后三十日内依本法令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则,报请主管机关备检。
第9条 特别意图公司于公司建立挂号报经主管机关备检后,满六个月没有依本法令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提出请求、或申报财物证券化计画,或财物证券化计画未获主管机关核准或收效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建立之答应,并告诉公司挂号中心主管机关。但有正当理由,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越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11条 主管机关于答应建立特别意图公司后,发现原请求事项有虚伪情事,其情节严重者,得吊销其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