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5:14《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处理办法》对乡村土地承揽权流通的行政处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则。
一、行政批阅职责
《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发包方对承揽方提出的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处理存案,并陈述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门。 承揽方转让承揽土地,发包方赞同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门陈述,并合作处理有关改变手续;发包方不赞同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揽方书面阐明理由”。
二、辅导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规则: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到流通意向的承揽方供给一致文本格式的流通合同,并辅导签定。
第二十七条规则:“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门应当树立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状况挂号册,及时精确记载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状况。以转包、租借或许其他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及时处理相关挂号;以转让、交换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及时处理有关承揽合同和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改变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规则:“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门应当对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材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还对相应的产权处理进行了规则,指出“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当事人恳求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挂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乡村经营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处理办法》的规则处理”。
三、监督裁定职责
第三十一条规则:“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门在辅导流通合同签定或流通合同鉴证中,发现流通两边有违背法律法规的约好,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规则:“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发作争议或许胶葛,当事人应当依法洽谈处理。当事人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停。当事人不肯洽谈或许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