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0:47
当遇到刑事案子时,很多人第一时刻想到的便是要请律师,让律师协助自己解决问题,可是关于律师会晤的具体要求并不是很清楚,本文为您具体介绍律师在侦办阶段会晤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延聘律师为其供给法律咨询,署理申述、指控。受托付的律师可以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赞同。根据刑事诉讼的现有规则,可见律师在侦办阶段尽管可以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制于侦办机关的赞同。侦办机关是否赞同,何时赞同,赞同会晤的时刻,会晤的次数,会晤的内容,均取决于侦办机关。律师彻底处于被动局势。因为侦办作业具有时限性,封闭性,保密性等特色,侦办机关一般情况下,并不期望律师及早触摸犯罪嫌疑人,组织律师会晤,往往在案子打破之后。因而,在适当规模的区域,律师提出会晤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可以得到及时赞同的属单个,不能及时赞同会晤的为遍及;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不受时刻约束的属单个,约束时刻的为遍及;赞同律师在侦办阶段会晤两次以上属单个,只允许律师会晤一次的为遍及。因为律师不能彻底自主地会晤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侦办阶段的作业往往成为铺排,不能充分发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效果。侦办阶段的会晤难是律师界的遍及呼吁,也是一些律师在案子的侦办阶段不愿意接受当事人托付的主要因素。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犯罪嫌疑人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晤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则赋予了律师在侦办阶段会晤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办机关采纳强制措施之日,即可会晤,不需侦办机关赞同,不受会晤时刻、次数的约束。律师在侦办阶段履行职责受制于侦办机关的局势将会得到底子改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