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翻供,二审如实供述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4:56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照实供述罪过后又翻供的,准则上应以一审庭审完毕前能否认罪作为自首建立与否的依据。关于其详细确定,笔者以为应留意以下三种状况:
一、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照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确定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的规则,影响自首确定的违法嫌疑人的翻供行为在时刻上是有约束的,即“一审判定前”。即便行为人在侦办、申述阶段翻供,只需其在“一审判定前”仍能照实供述的,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确定。假如在一审判定前翻供的,则不能确定自首。因而,被告人只需在一审审理期间翻供,直至一审判定前仍未照实供述的,即便其二审又能够照实供述的,也不能确定为自首。假如将此状况确定为自首,会构成过错的司法导向,促进更多的违法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滋长翻供之风,一起也不符合司法解说的精力。
二、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判定前照实供述罪过,但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不能改动自首的确定。关于因上诉而引起的第二审程序,一方面,从改判的视点看,假如一审判定对自首的确定既不存在确定现实的过错,也不存在适用法令不妥的问题,则改判无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翻供就改动一审法院对其自首的确定;另一方面,二审法院改动一审法院对自首的确定也无实际意义,由于依据“上诉不加刑”的准则,二审法院不能因而给被告人加剧惩罚。
三、自动投案照实供述后,一、二审期间均翻供,再审期间又认罪,不能确定为自首。刑法之所以规则对自首的违法分子要从轻、减轻处分,意图在于鼓舞违法人自动认罪,下降司法本钱。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子,实际上已通过一审、二审程序,从头审判时只是在程序上“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但已不是本质意义上的“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规则的“一审”判定前,应该是严厉意义上的“一审”,而不应该扩大到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一审”阶段。
一、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照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确定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的规则,影响自首确定的违法嫌疑人的翻供行为在时刻上是有约束的,即“一审判定前”。即便行为人在侦办、申述阶段翻供,只需其在“一审判定前”仍能照实供述的,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确定。假如在一审判定前翻供的,则不能确定自首。因而,被告人只需在一审审理期间翻供,直至一审判定前仍未照实供述的,即便其二审又能够照实供述的,也不能确定为自首。假如将此状况确定为自首,会构成过错的司法导向,促进更多的违法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滋长翻供之风,一起也不符合司法解说的精力。
二、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判定前照实供述罪过,但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不能改动自首的确定。关于因上诉而引起的第二审程序,一方面,从改判的视点看,假如一审判定对自首的确定既不存在确定现实的过错,也不存在适用法令不妥的问题,则改判无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翻供就改动一审法院对其自首的确定;另一方面,二审法院改动一审法院对自首的确定也无实际意义,由于依据“上诉不加刑”的准则,二审法院不能因而给被告人加剧惩罚。
三、自动投案照实供述后,一、二审期间均翻供,再审期间又认罪,不能确定为自首。刑法之所以规则对自首的违法分子要从轻、减轻处分,意图在于鼓舞违法人自动认罪,下降司法本钱。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子,实际上已通过一审、二审程序,从头审判时只是在程序上“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但已不是本质意义上的“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规则的“一审”判定前,应该是严厉意义上的“一审”,而不应该扩大到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一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