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账户每月被“悄悄”扣款150元 法院认定:未与客户明确约定银行无权收取管理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1:14王先生在银行“终身免收账户办理费”的电话邀请下,处理了一张金卡。一次偶尔时机他却发现银行“悄然”收取了11个月的账户办理费1,650元,王先生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来,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定,确定银行在不能举证证明两边就收取金卡账户办理费口头洽谈共同或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无权对王先生收取办理费。
【案情回放】
“2008年头,我收到一个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她说我在她们银行的个人资信很好,要送我一张金卡,终身免收账户办理费”,说起办卡进程,王先生浮光掠影,“我就动了心,把家里地址告诉她,若干天后,银行就用挂号信给我寄来了金卡”。
几年用下来,也没发现什么问题,但2013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经过网上银行查询自己的账号时,却意外发现从2012年6月起,银行每月从账户中扣取了150元的账户办理费,已收取了11个月合计1,650元。
“其时,我十分惊奇和愤恨”,王先生以为,银行在没有任何事前告诉的情况下,每月扣款,且无任何奉告,这种行为彻底构成消费诈骗。
进行屡次投诉维权后,2013年5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并提出了要求银行中止收取账户办理费,交还收取的账户办理费1,650元等多项诉请。
银行方面辩称,其于2009年12月发布布告,每月每张金卡账户办理费上调至150元,此收费仅对总资产不合格的持卡客户收取,该布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银行从未向王先生许诺终身免费的现实,恳求驳回一切诉请。
经两边洽谈,银行别离于2013年4月25日、6月14日别离向王先生交还了已扣收的账户办理费1,650元、1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银行在处理金卡进程中,未与王先生约好其有权收取办理费,其虽在各营业网点粘贴关于收取办理费的告示,但该等告示依法并不当然对王先生具有束缚,故银行无权对王先生收取办理费。现银行已交还收取的办理费,故一审判定银行应于2013年6月14日起中止收取王先生金卡账户办理费,驳回其他诉请。
一审判定后,两边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以为,原审判定查明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依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银行是否有权向王先生收取账户办理费?
答:银行的建议在性质上系行使合同恳求权,也即要求王先生作为金卡的持卡人,实行付出相关账户办理费的责任,银行行使该项权力的条件应当是合同两边对收费规范有清晰约好。该约好可不拘于方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达到的共赞同思表明均对两边有法令束缚力。本案中,银行系以电话邀约的方式为王先生处理本案系争金卡,关于两边是否曾在电话中以口头方式约好终身革除王先生金卡账户办理费,争议两边说辞相异,且均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已方观念。银行与王先生也未就账户办理费的收取等事项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鉴于银行建议行使合同权力的一方,故在其不能举证证明两边就收取金卡账户办理费口头洽谈共同又不能证明两边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无权对王先生收取办理费。
问:王先生承受并长期运用金卡的行为是否足以证明其赞同承受金卡的运用约好?
答:王先生了解金卡的准入规范,并不代表其了解金卡的收费规范并承受银行的收费条件。尽管金卡归于收费卡,但银行有权力革除客户的账户办理费,因而不扫除银行与单个客户作出不予收费的破例约好,银行在向涉讼金卡收取账户办理费之前,未曾有过账户办理费收取行为,因而,王先生持有并运用金卡的行为也并不代表两边就账户办理费用规范构成合意,以默示赞同承受金卡的收费约好。
问:王先生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能享用免收账户办理费的特别待遇,是否将对其他金卡持卡客户不公?
答:银行作为从事金融服务事务的商事主体,若有意要求客户付出账户办理费用,天然会在与金卡的持卡人以口头或许书面方式达到合意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对方运用该卡。扫除能够经过电话录音证明存在口头合意外,银行也能够在寄送金卡的一起,要求客户签署书面收费协议并寄回该行,然后构成书面合同。假如银行系因其本身合同签署环节存在办理缝隙,导致无法证明关于收费条款两边存在合意,从而无法要求金卡客户付出账户办理费用,相应的丢失应该由银行本身承当。银行无法要求王先生付出账户办理费用的成果,并不影响其他金卡客户的合法权力。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束缚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
(上海一中院 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