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5:21榜首,这样确认子女抚育费规范契合我国相关的法令、法规和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七条榜首款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则: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践需要、爸爸妈妈两边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生活水平确认。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恰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有特殊状况的,可恰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但在这儿还需要注意的是,假如一方薪酬过高,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则,要考虑子女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能够恰当下降份额,也就是说不必定约束在20%和30%之间。一起有特殊状况的可进步或下降的规则,为付出子女抚育费一方因状况改变而从头提出改变供给了法令依据。
第二、这样确认子女抚育费规范契合我国立法的根本精力。由于脚踏实地、从实践出发是我国立法的根本准则之一,也是辩证唯物主义在我国立法中的表现,一起更比较契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念,这一准则要求在审判实践中,一方面要了解客观的真实状况,避免主观性;一方面还要了解客观的全面状况,避免片面性,具体状况对待。打工农人原本是农人,本来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但后来状况发作改变,由农人转为在企业如期得到必定劳动报酬的“员工”,所以应按其薪酬收入核算子女抚育费。假如后来状况又发作的新改变,打工农人又回到乡村参与生产劳动,应以农人收入核算其子女抚育费,这也完全契合立法的根本准则。依据法令或司法解释或方针中呈现的“可恰当”、“参照”等含糊词呈现的弹性条文规则,这样处理更具有针对性。由于客观状况是复杂性的、多样性的、改变性的,所决议的,要求在适用时依据复杂多变的客观状况而确认,这一规则也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据案子具体状况予以审理。当然刘芳离婚能提出这样的要求,也阐明我国公民本质在不断提高。
第三、这样确认子女抚育费规范契合我国民法的根本准则。婚姻法归于私法,属民法的领域,公正准则是民法的根本准则,从公正准则中派生出的情事改变准则决议这样适用的正确性。情事改变准则是指作为法令关系存在的条件的情事,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作事前不行意料的改变,然后导致本来的法令关系显失公正时,应改变原法令关系的准则。在情事改变发作后,因情事改变遭受严重利益丢失的一方享有抗辩权,可恳求改变法令关系内容或免除法令关系。而法院也能够依职权自动适用情事改变准则,以消除情事改变形成的不公正结果。依据这一准则,在审理打工农人的离婚案子时,对子女抚育费规范的确认应以情事的改变而改变,打工农人现已在某企业定时收取薪酬,身份现已发作改变,应以其薪酬收入核算子女抚育费;当收入减少时,状况又发作改变,此刻应依据付出抚育费一方的要求再从头改变。
法院的上述判定,既避免了法官在行使自在裁量权中的和稀泥的工作方法,又为枉法裁判供给了一剂可预防药,更能表现法令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