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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赠与协议是否认定为无效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7:02
[案情]
    2008年3月13日,胜达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好胜达公司以2500元/吨的价格向半山湾农场购买800吨优质冬小麦,算计价款200万元;半山湾农场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800吨冬小麦悉数运至胜达公司;胜达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付出40万元货款,余款160万元于啤酒出售旺季往后始行付款,至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时至2009年4月份,胜达公司仍有50万元货款未付出,出产也不景气。2009年5月份,胜达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卖了出产设备,全面停产;一起应公司所在地明箜村委(明知胜达公司负债)的恳求,与明箜村委会缔结赠与协议,约好胜达公司将一切房产(价值40万元左右)赠送给明箜村委会,若胜达公司股东今后五年内涵该村建厂,该村委会关于其土地运用和租借村委一切房子予以优先考虑。至申述时,一切涉案房产均已过户。半山湾农场申述要求以胜达公司卖去设备的20万元金钱实行责任,并承认胜达公司与明箜村委的赠与协议无效。
[不合]
    危害第三人利益的赠与协议是否确定为无效合同?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赠与协议是当事人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两边当事人互互权力责任,涉案房产业已过户,应为有用。
    第二种观念以为,危害了债权人利益,赠与协议应该无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首要,胜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定了购销合同,半山湾农场有准时按质交给货品的责任,胜达公司则应负依合同实行付出货款的责任;但是胜达公司将产业无偿赠与别人,导致不能实行付出货款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躲避应实行的法定责任,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别人,假如好坏关系人建议权力的,应当确定赠与无效。”的规则,胜达公司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明箜村委明知胜达公司负债,却以日后为胜达公司股东在其村建厂提供方便为钓饵,恳求与其签定赠与协议。签定协议的成果是明箜村委无偿的得到价值40万的房产,胜达公司以其本应还账的产业赠与别人为其股东换来日后利益。明箜村委和胜达公司的行为明显危害了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规则,胜达公司和明箜村委歹意勾结,签定赠与协议,危害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合法利益,其签定的合同应当无效。
    综上,不管胜达公司的单独赠与行为仍是胜达公司与明箜村委的两边协议行为,其成果都必定危害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利益。所以,以上赠与协议应确定无效。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康红 陈宏林 刘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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