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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明确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1:55

产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好坏关系人申述前或许当事人申述后,为保证将来的收效判定能够得到履行或许防止产业遭受丢失,对当事人的产业或许争议的标的物,采纳约束当事人处置的强制办法。下面咱们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需求清晰的问题有哪些。
1、请求产业保全的反担保问题
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归于行政机关对被请求人相关产业采纳的一种强制办法,其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待法院检查,是否裁决予以履行尚处于不确定状况。假如经检查详细行政行为显着违法或确有过错和不妥,或许会给被请求人形成经济丢失。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应当由作为请求人的审计机关供给反担保。可是《行政诉讼法解说》第九十二条没有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产业保全应当供给反担保,主要是考虑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用于工作的行政经费和设备、设备等国有资产外,没有归于自己的产业,也没有用于产业担保的专项经费,无法供给产业担保。一起,依据《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则,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因而,小编以为,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没有供给反担保的法定职责。但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后,因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有过错和不妥,给被审计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承当行政补偿职责。
2、产业保全请求费用的担负问题。
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有关规则预交保全请求费用。审计机关在规则的期限内不预交,又不请求减、免、缓交的,法院能够裁决不予受理保全请求。因为《行政诉讼法解说》第九十二条规则没有清晰产业保全请费用的担负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精力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法院能够依照如下景象作出裁决:审计机关产业保全请求被法院受理后,审计机关自行请求免除或被请求人提出异议理由建立法院依法免除保全办法的,保全请求费用应由审计机关担负;审计机关请求的产业保全办法到达预期意图,或在保全效能期限结束时请求转为审计决议强制履行办法的,依据审计机关的请求,法院能够裁决保全请求费用由被请求人担负。
3、产业保全的效能期限问题。
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的效能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未作清晰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则,请求人请求产业保全后15日内有必要申述,逾期则免除保全。很显然,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的意图不是为了申述,审计机关提出产业保全请求后是不或许申述的。笔者以为,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的诉前保全的效能期限,裁决审计机关在15日内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申述,这对审计机关来说是不适用的和不恰当的。因为审计程序的复杂性,审计机关每过15日即请求保全一次,直至审计程序进入审计决议强制履行环节,这是不现实的;法院也不或许在无任何法令规则的条件下超期保全。这一法令规则的缝隙在司法实践中现已产生了难以解决的问题,给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在效能期限问题上带来了莫衷一是的法令结果。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15日内很难完结一系列法定的程序而直接进入审计决议的履行环节。因而应赶快界定审计机关请求产业保全的合理效能期限,补偿立法上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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