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解析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5:59摘 要: 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必要内容,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涉及到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三方的联系。作为我国新《公司法》新规则的一项根本准则,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适用是一个实践继受的进程,也面临着法令本土化的必然趋势。对诉讼的适格当事人、诉讼程序、诉讼担保以及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效性等问题的讨论,必将对该准则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诉讼当事人;立法完善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寓意及特征
我国的商场经济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变迁进程,着重的是公共权力对商场的引导和干涉,反映在《公司法》、《证券法》上便是过火重视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刑事制裁,而在民事责任准则方面则存在许多缺漏,忽视了应对受害者给予的民事补偿救助,我国证券商场的完善也因此缺少一套自我开展、自我改进的机制。
股东代表诉讼是完成股东民事权力的重要手法。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力遭到危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回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力时,公司股东能够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令准则。该准则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补偿公司管理结构缺点及其他救助办法缺少的必要手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股东代表诉讼是大陆法系的称谓,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作“股东派生诉讼”。大陆法系“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着重原告股东实践上代表着与其具有相同位置的一切股东而申述;而英美法系“股东派生诉讼”这一概念则着重原告股东的诉权是来源于公司而非股东自己,原告股东是代表公司而非代表自己行使公司的权力,所以真实的原告应该是公司。
由此能够看出,股东代表诉讼实践包含了“代表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两个层面。“代表”是指原告股东代表一切股东而申述,“代位”是指原告股东是代公司之位而提申述讼。
换言之,“代表性”及“代位性”是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特征。
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开展及现状
(一)新《公司法》施行曾经
自我国实施商场经济以来,企业运营的不标准导致了不少问题的呈现,各种对立凸显。公司董事、司理违背法令和公司章程进行操作给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形成丢失,上市公司虚伪陈说给股东带来丢失,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侵略,董事、司理对公司产业的侵略,等等,层出不穷。但因为其时我国《公司法》等法令缺少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则,法院又没有征引判例和发明判例的传统,使得股东在自己和公司的利益形成丢失时无法经过司法途径取得救助。从近几年的事例中即可发现,咱们的公司立法远远滞后于公司实践,一些股东的诉讼也因为法令的缺位而夭亡。
与此一起,应该供认,我国也存在司法供认股东代表诉讼的事例。早在199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即处理过一同股东代表诉讼案子,供认股东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力。199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与香港大兴工程公司一案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答应中方运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方法来申述。1997年北京法院也将一同案子当作股东代表诉讼来处理。
可见,因为立法的缺位,法院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情绪彻底取决于当事法院关于该案的了解,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立法上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准则予以供认便成为了急需。
(二)新《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事实上,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补偿我国当时公司管理结构的缺少,为平衡限制董事会权力拓荒一条新途径,从公司管理结构外部供给一个及时的监督体系。(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共谋危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况下,为中小股东供给一个充沛保护自己的手法,使其经过外部的司法救助,并且是能够取得经济补偿的民事救助,补偿公司遭受的丢失,一起也就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