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 债权人提出异议——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6:49
【案情】
甲乙两边达到离婚协议,清晰把房产一套赠与未成年的儿子丙,但没有处理房产过户手续。甲乙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向丁告贷10万元,丁向法院申述,对甲乙两边的赠与行为提出异议。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丙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第二种观念以为,丙不能根据离婚协议而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便向法院提起承认之诉,法院也不能承认其成为房产的所有权人。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我国采纳的是不动产法定挂号准则,不管因何种原因获得,房产品权均需经挂号才发生效能。本案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赠与归于夫妻之间内部的约好,不能以此来对立第三人。
2.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并没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不具有法令效能,也就没有强制实行力和可操作性。合同中有物权的内容,可是本质上仍是一种债款债款联系,不归于物权联系。丙仅仅享有债款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
3.赠与合同须赠与人和受赠人两边意思标明共同才干建立。即便在经法院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的离婚案子中,法院承认的也仅仅离婚夫妻单独达到的房产赠与合意,与未成年子女并不构成房产赠与合同。关于那些归于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尽管根据合同法“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许与其年纪、智力、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缔结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规则,其承受房产赠,对爸爸妈妈宣布的要约可不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但由于其是否标明许诺尚处于不确定状况中,所以该种景象也不必定建立房产赠与合同。
4.民事行为的行使应当恪守法令,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九条别离规则,产业所有人为了躲避应实行的婚姻家庭责任,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别人,假如好坏联系人建议权力的,应当确定赠与无效;债款人为了躲避债款,将自己的产业所有权搬运给别人,或许抛弃自己应得的权力,使债款人的权力受到影响的,债款人能够建议该产业搬运或许权力抛弃无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则进一步清晰规则了债款人的撤销权。本案中,即便未成年子女提出异议,标明其现已承受赠与的许诺,赠与合同现已建立,可是,该赠与行为现已损害了债款人的利益,不管从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来讲仍是从撤销权的视点来讲,都是不被法令答应的。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余小惠 唐加耘
甲乙两边达到离婚协议,清晰把房产一套赠与未成年的儿子丙,但没有处理房产过户手续。甲乙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向丁告贷10万元,丁向法院申述,对甲乙两边的赠与行为提出异议。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丙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第二种观念以为,丙不能根据离婚协议而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便向法院提起承认之诉,法院也不能承认其成为房产的所有权人。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我国采纳的是不动产法定挂号准则,不管因何种原因获得,房产品权均需经挂号才发生效能。本案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赠与归于夫妻之间内部的约好,不能以此来对立第三人。
2.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并没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不具有法令效能,也就没有强制实行力和可操作性。合同中有物权的内容,可是本质上仍是一种债款债款联系,不归于物权联系。丙仅仅享有债款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
3.赠与合同须赠与人和受赠人两边意思标明共同才干建立。即便在经法院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的离婚案子中,法院承认的也仅仅离婚夫妻单独达到的房产赠与合意,与未成年子女并不构成房产赠与合同。关于那些归于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尽管根据合同法“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许与其年纪、智力、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缔结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规则,其承受房产赠,对爸爸妈妈宣布的要约可不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但由于其是否标明许诺尚处于不确定状况中,所以该种景象也不必定建立房产赠与合同。
4.民事行为的行使应当恪守法令,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九条别离规则,产业所有人为了躲避应实行的婚姻家庭责任,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别人,假如好坏联系人建议权力的,应当确定赠与无效;债款人为了躲避债款,将自己的产业所有权搬运给别人,或许抛弃自己应得的权力,使债款人的权力受到影响的,债款人能够建议该产业搬运或许权力抛弃无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则进一步清晰规则了债款人的撤销权。本案中,即便未成年子女提出异议,标明其现已承受赠与的许诺,赠与合同现已建立,可是,该赠与行为现已损害了债款人的利益,不管从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来讲仍是从撤销权的视点来讲,都是不被法令答应的。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余小惠 唐加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