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8:50
在发作商标案子时,被告能够引证新施行法令第四十九条来进行合理运用的抗辩。可是在不同的个案中被告运用的文字、图形的办法多种多样,纷繁复杂,是否建立合理运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重要的是施行法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则十分准则,存在较大的含糊地带,相关的解说没有呈现,因此在实务中会遇到许多问题。笔者将测验整理商标合理运用的判别规范,以期对实务有所协助。
1、以除运用与别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阐明性文字以标明它的“阐明性质”为判别规范。
为了阐明本产品的类型、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商家或许不得不运用到别人商标,但假如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首要成分”、“功用”、“运用办法”等阐明性词语,就能够将混杂的或许性大大减小。比方一个为诺基亚(NOKIA)手机出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在电池的显着方位标明“FOR NOKIA”的字符,因为字符“FOR”存在,加大了区别度,应该不会形成对该电池来历的混杂,归于合理运用。
2、以被告所运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运用,或许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差异产品来历作为判别规范
已然被告并无运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片面意图,并且在客观上底子缺少以标识产品的来历,顾客根本不会根据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杂产品,那么这种运用就不会侵略商标权,而归于合理运用的领域。例如美国闻名品牌百事可乐从前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及其送货车上以显着办法运用“No.1”的字样,而“No.1”是另一同类闻名饮料的商标,百事可乐因此被申述。可是法院审理时根据上述规范以为百事可乐的各个广告运用该字样,首要意图是为了标明百事可乐的饮料质量榜首(No.1)。而百事可乐自身是闻名品牌,这种质量榜首的阐明缺少以使顾客对产品的来历发作混杂,应当归于合理运用的规模内,不构成对“No.1”商标权的侵略。
3、以运用该阐明性文字时是否成心着重该文字的显着性作为判别规范
运用该阐明性文字的办法是估测运用人片面意图的重要规范。假如运用人將别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产品的显着方位,乃至扩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阐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显着之处,那么很简单揣度运用人有搭便车的片面意图,并在客观上很简单形成顾客混杂产品的来历,应当不归于合理运用的领域。比方前面说到的为诺基亚手机出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假如在电池的显着方位标明“FOR NOKIA”的字符,成心杰出“NOKIA”的字符,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不显眼处,并将字符“FOR”尽或许的缩小乃至不予标明,那么咱们能够看出该运用人有搭便车的成心,并且客观上简单形成误认,这种运用显着不是合理运用。
4、以是否一起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别规范
假如运用人在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产品的阐明的一起也标有自己的产品,那么能够揣度运用人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产品阐明来运用,缺少或许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妄图,并且一般这种运用不会导致对产品来历的误认,那么这应当当作合理运用。比方联想电脑在标明“Intel Inside”的商标以着重其CPU的优质的一起又标明了自己的商标“Legend”,应当归于合理运用。反之,运用者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就比较显着了。
5、以商业常规和行业协会的定见作为判别规范
假如运用者所运用的称号是自己的名字、商号或许产品的称号、形状、产地等,相对比较简单,简单辨认。但关于产品的质量、功用等等的阐明性文字,规模比较广泛,进行区别有必定的难度,这时了解商业常规就显得很重要了,假如发作诉讼时咨询一下行业协会的定见,再做判别就比较简单了。比方在许多磁带、CD上,往往将其主题或主打歌曲置于正面显着方位,而将制造、引入、发行公司及商标置于反面或旁边面,且以较小的字体标明。这好像与合理运用的意旨相违反,但实际上这是唱片业界的商业习气,他们这种运用办法无非与商业上的通用办法相一致算了,因此应当是合理运用。
6、以原告是否或许因被告的运用而赢利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别规范
客观结果也是商标合理运用的重要规范。假如原告在其商标被被告运用后,声誉受损,运营成绩显着下降,只需有切当依据证明这种结果与被告的运用之间有直接联络,那么能够判定,是被告的运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然后破坏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活动,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扫除在商标的合理运用之外。
上述六项规范并非是相互排挤的,在许多状况下,咱们有必要调查清楚各项实际,综合利用各项规范,才干作出比较中肯的判别,相关的经历还需在实践中丰厚,相关准则还需完善。
比方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商家为了搭便车,想方设法躲避法令,他们将别人的商标特别是注册为自己的商号,然后在自己的产品上成心将该商号置于显着方位标识,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边边角角,然后到达使顾客混杂的意图。他们在运用时,一般不加注其他阐明性文字以标明它的“阐明性质”,并成心着重该文字的显着性,并且一般不一起标有自己的商标,或许即使标明自己的商标也置于非显着方位,总归其意图便是为了混杂产品来历而获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依照上述规范衡量,这种行为显着超出了合理运用的规模,应属侵略商标权的行为。但长期以来这种行为得不到有用的遏止,跟着新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的呈现,这一状况将会改观。该条规则:“商标所有人以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称号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形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称号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吊销该企业称号。企业称号挂号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也有近似规则。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称号中若干问题的定见》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则,其宗旨是当二者不形成混杂的就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商标的合理运用应仅限于产品或服务的叙述性运用或被提及的运用,肯定不能形成混杂,不然便是侵略商标权。经过对商标权合理运用的正确认知,咱们就能够比较自若的应对实际中种种搭便车的行为。
1、以除运用与别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阐明性文字以标明它的“阐明性质”为判别规范。
为了阐明本产品的类型、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商家或许不得不运用到别人商标,但假如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首要成分”、“功用”、“运用办法”等阐明性词语,就能够将混杂的或许性大大减小。比方一个为诺基亚(NOKIA)手机出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在电池的显着方位标明“FOR NOKIA”的字符,因为字符“FOR”存在,加大了区别度,应该不会形成对该电池来历的混杂,归于合理运用。
2、以被告所运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运用,或许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差异产品来历作为判别规范
已然被告并无运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片面意图,并且在客观上底子缺少以标识产品的来历,顾客根本不会根据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杂产品,那么这种运用就不会侵略商标权,而归于合理运用的领域。例如美国闻名品牌百事可乐从前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及其送货车上以显着办法运用“No.1”的字样,而“No.1”是另一同类闻名饮料的商标,百事可乐因此被申述。可是法院审理时根据上述规范以为百事可乐的各个广告运用该字样,首要意图是为了标明百事可乐的饮料质量榜首(No.1)。而百事可乐自身是闻名品牌,这种质量榜首的阐明缺少以使顾客对产品的来历发作混杂,应当归于合理运用的规模内,不构成对“No.1”商标权的侵略。
3、以运用该阐明性文字时是否成心着重该文字的显着性作为判别规范
运用该阐明性文字的办法是估测运用人片面意图的重要规范。假如运用人將别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产品的显着方位,乃至扩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阐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显着之处,那么很简单揣度运用人有搭便车的片面意图,并在客观上很简单形成顾客混杂产品的来历,应当不归于合理运用的领域。比方前面说到的为诺基亚手机出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假如在电池的显着方位标明“FOR NOKIA”的字符,成心杰出“NOKIA”的字符,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不显眼处,并将字符“FOR”尽或许的缩小乃至不予标明,那么咱们能够看出该运用人有搭便车的成心,并且客观上简单形成误认,这种运用显着不是合理运用。
4、以是否一起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别规范
假如运用人在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产品的阐明的一起也标有自己的产品,那么能够揣度运用人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产品阐明来运用,缺少或许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妄图,并且一般这种运用不会导致对产品来历的误认,那么这应当当作合理运用。比方联想电脑在标明“Intel Inside”的商标以着重其CPU的优质的一起又标明了自己的商标“Legend”,应当归于合理运用。反之,运用者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就比较显着了。
5、以商业常规和行业协会的定见作为判别规范
假如运用者所运用的称号是自己的名字、商号或许产品的称号、形状、产地等,相对比较简单,简单辨认。但关于产品的质量、功用等等的阐明性文字,规模比较广泛,进行区别有必定的难度,这时了解商业常规就显得很重要了,假如发作诉讼时咨询一下行业协会的定见,再做判别就比较简单了。比方在许多磁带、CD上,往往将其主题或主打歌曲置于正面显着方位,而将制造、引入、发行公司及商标置于反面或旁边面,且以较小的字体标明。这好像与合理运用的意旨相违反,但实际上这是唱片业界的商业习气,他们这种运用办法无非与商业上的通用办法相一致算了,因此应当是合理运用。
6、以原告是否或许因被告的运用而赢利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别规范
客观结果也是商标合理运用的重要规范。假如原告在其商标被被告运用后,声誉受损,运营成绩显着下降,只需有切当依据证明这种结果与被告的运用之间有直接联络,那么能够判定,是被告的运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然后破坏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活动,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扫除在商标的合理运用之外。
上述六项规范并非是相互排挤的,在许多状况下,咱们有必要调查清楚各项实际,综合利用各项规范,才干作出比较中肯的判别,相关的经历还需在实践中丰厚,相关准则还需完善。
比方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商家为了搭便车,想方设法躲避法令,他们将别人的商标特别是注册为自己的商号,然后在自己的产品上成心将该商号置于显着方位标识,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边边角角,然后到达使顾客混杂的意图。他们在运用时,一般不加注其他阐明性文字以标明它的“阐明性质”,并成心着重该文字的显着性,并且一般不一起标有自己的商标,或许即使标明自己的商标也置于非显着方位,总归其意图便是为了混杂产品来历而获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依照上述规范衡量,这种行为显着超出了合理运用的规模,应属侵略商标权的行为。但长期以来这种行为得不到有用的遏止,跟着新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的呈现,这一状况将会改观。该条规则:“商标所有人以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称号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形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称号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吊销该企业称号。企业称号挂号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也有近似规则。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称号中若干问题的定见》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则,其宗旨是当二者不形成混杂的就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商标的合理运用应仅限于产品或服务的叙述性运用或被提及的运用,肯定不能形成混杂,不然便是侵略商标权。经过对商标权合理运用的正确认知,咱们就能够比较自若的应对实际中种种搭便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