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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23:41

 【剖析回答】《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2003年5月30日劳作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定见》明确规则非全日制劳作合同不得约好试用期。《劳作合同法》第七十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则,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好试用期。以法令的方式初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作不得约好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极限地保护了劳作者的权益。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
【维权点津】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虽不能约好试用期,但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能够随时告诉对方停止用工,是否约好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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