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1:17国家专门建立了行政督查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督查,如果有违法行为的,会遭到行政处罚。那么,行政督查机关的职权规则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行政督查由“行政”和“督查”两个词构成。“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经过的法令和决议、进行国家政务办理的活动。“督查”意为监督、审评、督察。行政督查是指国家建立专门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督察的活动。在我国,依据《行政督查法》第二条的规则,督查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督查功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督查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施行督查。依据《行政督查法》第五十条的规则,督查机关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办理功能的安排及其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托付从事公共事务办理活动的安排及其从事公事的人员施行督查,适用《行政督查法》。
依据《行政督查法》第十八条的规则,督查机关对督查目标法令、廉政、效能状况进行督查,实行下列责任:
(一)查看国家行政机关在恪守和实行法令、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议、指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违背行政纪律行为的指控、检举;
(三)查询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置决议的申述,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由督查机关受理的申述;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督查机关实行的其他责任。
督查机关依照国务院的规则,安排协调、查看指导政务揭露作业和纠正危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业。
当时,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办理体制正处于深入的革新过程中,行政办理和行政督查作业也会跟着变革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地变革和完善。因而,行政督查机关的责任不应是原封不动的。跟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思维文化事业的开展,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或许赋予督查机关以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