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下女婴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9:28

    扼要案情: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卜某离婚后未再婚,而井某成婚后仍与卜某揭露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日子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孩子。
    不合定见:关于本案中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卜某与井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首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则,重婚罪一般是指两个法令婚之间的重婚,没提及现实婚,而本案中只存在井某与李某之间的一个法令婚,而井某与卜某之间是不存在挂号婚姻的,而是两人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在一起。就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则而言,对这种状况是以同居联系来确认的,而不是作为现实婚姻来对待的。从法理的视点来看,已然我国民法都不供认现实婚的效能,作为处分严峻的刑法来讲,更不应该将此种状况归入它的调整规模,不然就有违法理的根本精力,故而本案中的卜某与井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但两人的行为的确侵害了李某的合法的婚姻权益,应主张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民事或许行政方面的处分,以保护社会品德及杰出的社会日子次序。
    第二种定见以为:卜某与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为,重婚罪不仅仅是两个法令婚之间的重婚,也包含法令婚与现实婚之间的重婚,但不包含两个现实婚之间的重婚。从我国刑法及其他有关规则来看,在我国刑法法理及司法实践范畴是供认部分现实婚的法令效能的,本案中井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一个合法有用的法令婚,而井某又与卜某揭露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在一起,依照相关法令规则,这种状况是被以为现实婚的,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损坏,并侵犯了别人的合法的婚姻权益,因此卜某与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扼要剖析如下: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而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依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爱人的人又和第三人挂号成婚或许无爱人的人明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另一种是有爱人的人与第三人构成现实上的不合法婚姻联系,或许无爱人的人明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构成现实上的不合法婚姻联系。所谓现实上的不合法婚姻联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挂号成婚,但的确以夫妻联系彼此对待而同居日子。从理论上说,要判别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别这种行为是否表现一种婚姻联系。而判别的规范,是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则。重婚行为构成的条件是,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法令婚或许现实婚的形状,只要在确认其为一种婚姻联系的条件下,才干从而确认其为一种不合法的婚姻联系。相反,若行为人与别人之间不存在一种婚姻联系,其行为便不构成重婚罪。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