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黑白建设工程合同 按实结算付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2:36
【事例一】签定是非合同 按实结算付款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定置业涂山花园建造工程弥补协议一份,约好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区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该协议第六条一起清晰,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弥补条件,与合同具有平等法律效能。原招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弥补协议有冲突的,以合同文本及本弥补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弥补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弥补协议为准。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应置业公司的约请,环宇公司作为招标人参加了招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2003年12月28日,两边缔结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涂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区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揽规模为施工图规模内的修建工程、水电装置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并清晰两边于2003年9月28日签定的弥补协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弥补内容,其法律效能大于合同文本。 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检验。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依照招招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付出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付出,恳求置业公司当即付出。法院经审理以为:案涉合同为“是非合同”。在置业公司进行招招标曾经,两边就已于2003年12月28日签定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换言之,“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白合同实践上是两边当事人串标的成果,是两边当事人为躲避行政监管而签定的虚伪意思表明的合同,对两边均无约束力,是非合同均是勾结的成果,均应当确定无效。因而本案不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结合两边当事人的约好,清晰“黑”合同的效能大于中标合同,并且两边在实践实施过程中,也是依照弥补协议而非招招标合同,因而结合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和实践实施的状况,应当依照弥补协议作为结算依据。据此,对环宇公司要求依照招招标合同进行结算的恳求不予支撑。【事例二】内部承揽实为挂靠 对外职责自己来挑绿洲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2008年3月1日,绿洲公司与史某签定《会展中心工程内部承揽协议书》,约好: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法向绿洲公司承揽会展中心工程的悉数施工与办理,绿洲公司按审计总价的2%收取办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一切包干运用;2、绿洲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运用,史某不得运用未经绿洲公司核准存案之用章用于本工程的出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定合同;3、绿洲公司按建造方每付出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办理费等费用后付出第三人。协议签定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佐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揽。施工过程中,张某从史某处连续收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后张某竣工离场。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造的《项目薪酬清单》上签字并写明“赞同付出”,并在许诺书上加盖了绿洲公司项目部图书印章。后因为史某未付出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洲公司要求付款。因为新年将至,绿洲公司为处理胶葛,要求史某先向绿洲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单,然后绿洲公司将金钱付出给张某。尔后,张某因持续敦促付出剩下金钱未果而诉至法院,恳求判定绿洲公司付出工程款29万元。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作为第三人,并要求绿洲公司和史某一起承当付出上述工程款的职责。法院经审理以为,史某从绿洲公司处接受案涉工程项目,尽管是以内部承揽合同的名义,可是两边当事人不存在本质的内部联系,史某不是绿洲公司的职工,绿洲公司也未在资金、技能、设备等方面对史某供给支撑。因而,所谓内部承揽合同实践上是一种挂靠联系。史某接受工程后将其间脚手架及辅佐工程交张某施工,尽管未缔结合同,但两边存在分包联系。本案中,史某对所涉工程金钱现已予以承认,故其应向张某付出相应工程款。绿洲公司与张某采纳挂靠方法承揽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则,也应就张某建议的工程款承当付款职责。张某要求绿洲公司及史某付出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撑。 【事例三】违反最低保修期限 约好保修期限虽满 质量职责仍应承当二建公司与众心公司签定《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众心公司办公大楼。合同约好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后工程经竣工检验并交给众心公司运用。众心公司对大楼进行装饰投入运用后,大楼随即呈现许多质量问题,众心公司遂中止付出剩下工程款。二建公司遂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众心公司付出剩下金钱。众心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经判定,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屋面、三层渠道裂缝、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和窗边渗漏。质量问题系施工所造成的。修正费用判定为15万元。法院审理以为:建造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准则。依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则,“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造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修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规划文件规则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体系,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饰工程,为2年。” 两边在合同中关于整个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的约好,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当属无效,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建造工程的施工质量担任。因而,工程尽管检验合格,但在法律法规规则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均呈现质量问题,作为施工方的二建公司应当承当修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