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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需考虑哪些因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2:56
(一)国外立法例参阅
如何为行政处罚确认一个比较清晰的证明规范呢?让我们先看看国外的做法。对行政决议证明规范问题作出比较清晰规则的,首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第556条规则,“除非已研讨了悉数檀卷资料或檀卷中由当事人引证且有可靠性、证明性和实质性依据支撑的那部分内容,不然行政机关不得施行制裁。”这便是有实质性依据支撑规范。关于这个规范,美国法院解释为便是民事案子中的依据优势规范,即在考虑悉数依据资料后,当行政机关搜集的依据到达了使待证现实建立的可能性大于待证现实不建立的可能性的程度时,才干确认待证现实,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个规范,其实便是优势的盖然性规范。除了《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则以外,在其他行政法令中,依据基本政策方面的考虑还规则了不同的证明规范,有的要求超越依据优势规范,有的则要求到达比依据优势规范低一些的规范即可。由此可见,美国行政判决证明规范的特色有以下两个:
榜首,一般准用民事案子“依据优势”证明规范,而不用到达刑事案子那么高的要求。(在英美法系,刑事案子证明规范最高,其要求是“扫除合理置疑”,即依据有必要可以扫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的置疑,不然不能以为被告人有罪的现实建立。)
第二,对某些案子的证明规范,法令进行了特别规则,总的来看,行政判决的证明规范是分层次的,立法者考虑了基本政策的需求,对不同案子规则不同的证明规范。
(二)确认行政处罚证明规范应当考虑的要素
1、应当建立在正确掌握知道规则的基础上
依据依据形成对已发作的、无法重现的现实的坚信,是人的知道进程。因而,证明规范的确认应与人的知道规则有关。如在界定刑事程序证明规范时,英美法系的理论界、实务界都将这个规范(即扫除合理置疑)与人们在日常日子中作出重要决议时的心思状况进行类比、从而将扫除合理置疑界定为:“当你在日常日子中处理重要业务时,对你发生这样或那样影响的置疑”。确认行政处罚证明规范时,也应当考虑到人的知道规则的特色。
2、行政处罚相关于刑事、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在诉讼法的立法、理论和实务上,证明规范一般都是二元的,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证明规范各有不同。美国辛普森案便是两种证明规范不同的成果。为什么同样是对现实的确认,却会选用不同的证明规范?原因在于刑事诉讼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谁主张谁举证,关于一个待证现实,一方依据占有证明待证现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确认待证现实。刑事诉讼要处理国家是否对被告人进行惩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在和权力的维护和避免滥施惩罚的意图,故而选用较高要求的证明规范。
行政处罚是法令对违背行政次序的人给予的行政制裁,尽管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令适用的方法,但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它有着本身的固有特色和共同的功用。行政处罚是在近代今后才发生的,近代曾经,惩罚是制裁的首要方法。跟着社会的开展和前进,非惩罚化、非违法化的趋势开端呈现并成为潮流;现代社会,社会业务日益杂乱,次序的专业化颜色越来越强,司法因为其非专业性和程序的杂乱性不能彻底习惯这种改变,由此带来行政权的社会办理功能的日益胀大。这种改变在客观上需求有一种习惯新形势的制裁方法,它有必要具有专业化和效率性的特色。从20世纪中叶开端,许多违法行为由受惩罚制裁转入“次序罚”逐个行政处罚的规模,行政部门逐渐成为法令适用的“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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