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装修展厅所耗用材料取得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4:02【网友问题】
从事轿车出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装修轿车出售展厅所耗用的装修资料均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修资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律师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2.非正常丢失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的货品运送费用和出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则,《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供给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许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动的产业,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补葺、装修不动产,均归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而,上述公司装修轿车展厅所耗用的原资料,归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