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6:17

劳作联系,是指在运用劳作能力、完成劳作过程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社会联系。现实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未按劳作法律法规建立劳作联系,但在两边之间却实践存在具有劳作联系内容的一种社会劳作联系。
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首要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肯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现实劳作联系的危害性较大,它使正常的劳作联系处于混乱状态。为防止现实劳作情况对广阔劳作者的损伤,防止对社会安稳、经济发展构成晦气影响,应当极力防止现实劳作联系的构成,加大对现实劳作联系的维护力度。
一、现实劳作联系的现状。
在实践中,有适当一部分用人单位选用“临时工”、“农民工”等方式的盾牌,回绝劳作者签定、续订劳作合同的要求,回绝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制作了很多的现实劳作联系。
《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劳作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而给劳作者构成危害的,应按劳作部的有关规则进行补偿。
因而,笔者以为,用人单位用“临时工”、“农民工”等方式编造现实劳作联系,显着违法。劳作者不用被“临时工”、“农民工”等称谓蒙住双眼,要振振有词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活跃履行职责,纠正这些违法行为。
二、对现实劳作联系中劳作者的维护。
1、关于现实劳作联系是否能够随时停止。
关于现实劳作联系是否能够随时停止,有关部门的规则不一致。
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在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处理停止或续订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视为续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作者洽谈合同期限,处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作者构成丢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江苏省劳作厅《关于印发<当时劳作联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告诉》(苏劳[1998]4号)其第12条规则:“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劳作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未处理停止或续订劳作合同手续的,劳作合同主动续延。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或停止主动续订劳作合同手续的,劳作合同主动续延。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或停止主动续延的劳作合同,但可补办劳作合同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员工处理劳作合同续订手续,给员工构成危害的,按规则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劳作部门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假如因为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或停止合同,则视为续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不能随时免除或停止主动续延的劳作合同,而应领先处理续订手续,在续订合同中确认新的期限,然后再依照正常劳作合同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