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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受伤获伤残赔偿,四年后经鉴定仍伤残还再请求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9:31
李某是一名个别医师,某晚,她骑车出诊,途中遇到某路段施工,施工人赵某未设置显着标志,导致李某跌入沟内,被摔成重伤,致胸骨骨折,下肢瘫痪,花费医药费50000余元,赵某付出了悉数医疗费
2006年11月表姐在当地医院出院后,伤情并未彻底治好,先后到福州、上海等地咨询医治,被各医院奉告无法治好。本年9月,李某经判定为2级伤残。为此,李某要求赵某付出残疾补偿金,赵某以该恳求已过一年诉讼时效为由回绝,那么,赵某有合法的理由回绝吗?
法官以为,本案并未超越诉讼时效,李某仍然有权向赵某追索残疾补偿金。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68条规则:“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伤之日起核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可见,李某的残疾补偿金恳求虽在被损害4年之后提起,但并未损失对残疾补偿金的追偿权。
理由一:李某医治行为没有完毕。尽管李某早在2006年11月就从当地医院出院,但其医治行为一直在连续。
理由二:李某此前未作伤残判定,伤残等级怎么没有确认。归于“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损害引起的”景象,诉讼时效应当从判定组织做出判定之日核算。
可见,李某依据本年9月所作的伤残判定成果,要求赵某对其残疾补偿金进行补偿,是契合上述法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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