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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探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3:54

[内容提要]行政程序违法从行政复议救助视点,可分为损害实体权益和非损害权益的程序违法、一起实体违法与朴实程序违法、细微程序违法与严峻程序违法。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助,依据损害实体权益和非损害实体权益程序违法的各种详细景象,剖析决议适用吊销、承认违法、责令期限实行和改变。一起,在法定救助方法之外,进一步剖析了追认、转化和补正的救助方法。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对程序违法的救助有两项规则,一是被申请人不实行法定责任的,决议其在必定期限内实行。二是被申请人违背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吊销、改变或承认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决议吊销或承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能够责令行政机关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一起该条第2款规则,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同或许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对程序违法的救助规则,较《行政复议法令》,取消了程序缺乏的补正决议,也不考虑违背法定程序是否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战胜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从严厉行政程序,催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侧重要和深入的含义。但不依据实体和程序本身的不同特色,不加差异地一致规则,不能不说是《行政复议法》立法的一大缺点和失误。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分类
行政程序违法的分类内行政法上鲜有触及,行政程序违法能够有多种分类,各种分类各有其不同含义。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法、进程、次序和时限所构成的行为进程。法令程序本身具有必定的独立含义。[1]行政程序除对实体具有东西性价值外,其本身尚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系,即独立于实体,微观上具有操控行政权,保证公民权,进步行政效率;微观上具有判别实体实行进程是否公平,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价值。行政程序违法和行政实体违法联系十分复杂,程序违法并不必定导致实体违法,也并不必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实体权益。据此,从行政复议救助视点动身,依据违法行政程序、实体和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之间的相互联系,以程序违法是否损害实体权益为规范,将其划分为损害实体权益的程序违法和非损害实体权益的程序违法。以程序违法是否一起引起实体违法为规范,将其划分为一起实体违法和朴实程序违法。一起实体违法指程序违法一起引起实体违法,朴实程序违法指只要程序违法而实体正确。以程序违法的性质为规范,将其划分为细微程序违法和严峻程序违法。一般地,朴实程序违法是细微程序违法,一起实体违法是严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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