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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能证明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9:47

员工离任了可是公司没有正常付薪酬,离任的员工想要申述原公司,但需求相关的依据,有些员工就想要了之前公司给自己交纳的社保信息,想要用它来证明劳作联系,那么社保能证明员工与公司劳作联系吗?重视听讼网,了解更多常识。
【案情简介】
近来,深圳市某法院开庭审理了辖区内的一家物业处理公司与员工黄某的劳作联系承认一案。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两边为证明自己的观念,都提交了相关的依据并打开剧烈的争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因而劳作者为用人单位供给劳作是两边树立劳作联系的前提条件。黄某提交了《员工参与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尽管物业处理公司为黄某购买了8个月的社会保险,但此依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黄某发生了劳作联系。从两边供给的依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物业处理公司确为申报物业处理企业三级资质而供给了黄某的技能证书,然后为了完结资质证书的申报帮黄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两边之间并未构成处理与被处理的联系,也没有依据证明黄某为物业处理公司供给了劳作,黄某亦认可未为物业公司供给劳作。故法院驳回了黄某的上诉恳求。
我国劳作合同法将实践用工作为劳作联系的树立规范,也就是说,只要实践用工,才会树立劳作联系,即便订立了劳作合同,但未实践用工,也不能确定劳资两边已树立劳作联系。大多数人都以为,有了社保缴费记载就等于存在劳作联系,这个知道是过错的。在实践中社保缴费记载可作为一种证明劳作联系存在的依据,但不是充沛依据。终究还得检查是否存在实践的用工行为。
判别劳作联系是否存在,还应考虑几个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处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在实际的事例中,法院或裁定院都可能会遇到挂靠社保、挂靠证件而发生的“劳作争议”,因而,“用工规范”就成为了判别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有效途径。
【法令解读】
社会保险能证明劳作联系。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处理规则》。
《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处理规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并申报交纳社会保险费。未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交纳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状况奉告员工自己,每年向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许在本单位居处的明显方位发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交纳状况,承受员工监督。用人单位代员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化状况应当经员工自己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检。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规则清晰,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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